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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将作为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之一

产业
小杯5年前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将作为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之一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将作为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之一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作为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日前,河南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其中,通知中提到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将作为评审条件。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中提到,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将作为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之一:


第十条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审条件


(一)学校教师


(5)参与完成企业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或者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并推广应用到生产实践中;或者艺术、体育学科教师在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的本专业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县一等奖或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以上。


第十一条  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审条件


(一)学校教师


(5)参与完成(限前3名)企业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或者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均限前2名),推广应用后取得较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本校或企业实现一定的技术收入;或者艺术、体育学科教师在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的本专业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


第十二条  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审条件


(一)学校教师


(3)主持完成2项企业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或者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名), 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本校或企业实现较大的技术收入。


第二十五条  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专利证书和专利推广应用证明等材料。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将作为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之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对《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1〕13 号)和《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职改办 〔2010〕9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职业素养、专业教学能力、实践能力、教育水平和工作业绩,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分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实行评聘结合。评审坚持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高、中级职称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探索教学水平评价、实践操作等方式;初级职称采取初聘、考核认定、教学水平评价等评价方式。  


第四条  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培育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评审能力,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促进职称评审和人才使用相结合。办学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可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主评审单位可制定单位评价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件规定的全省标准。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第五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及省、市、县职业教育(含成人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强化师德考评,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


(三)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或同级以上教师资格。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达到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有关教学、教研、专业实践等要求。身心健康,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五)任现职以来,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获得校级以上师德方面表彰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推荐。


(六)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文化课教师到企业考察、调研和学习,符合教育部等七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要求。


(七)申报评审中级、高级职称,讲课答辩成绩分别达到总分的60%、65%以上,方可进入专家评审环节;成绩未达到要求,不再进行专家评审,即为评审未通过。


第七条  学历、任职年限和技能等级条件


(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


1.申报助理讲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在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在教学岗位工作。


2.申报讲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在教学岗位工作满3年;或者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在教学岗位工作。


3.申报高级讲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者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


4.申报正高级讲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二)实习指导教师


1.申报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或大学专科学历,在实习指导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2.申报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在实习指导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3.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4.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7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


5.申报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同时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


(三)学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最低要求、任职年限达到最低学历相应要求的人员,可按学历破格申报相应职称。业绩特别突出且学历符合要求的人员,经核准,原则上可提前1至2年按年限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四)转评人员,转评聘任后应在新岗位任职满1年可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同级职称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五)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进入中等职业学校任职的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教师,无职称首次申报评审时,可参考其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副高及以下相应职称。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审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的原则和方法,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


3.了解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第九条  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审条件


(一)助理讲师


1.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的原则和方法,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本专业(学科)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较好,教学综合评估合格以上。


3.撰写完整的教育教学工作经验总结或体会。


4.能较好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1.掌握教育教学的原则和方法,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完成学校规定的实训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较好,教学综合评估合格以上。


3.撰写完整的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经验总结或体会。


4.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第十条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审条件


(一)学校教师


1.较好掌握教育教学的原则和方法,育人为本,关爱学生,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者为2年以上),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本专业(学科)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掌握一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综合评估良好以上,获学校学期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良好2次。


3.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参与指导学生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设计等工作;实习指导教师担任本职业(工种)生产实习课或专业课的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年均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 280学时、240学时、240学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50%。


4.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和企业实践等方面积累一定经验。每学年至少撰写1篇有价值的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研文章。


5.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积极承担校企合作、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实践能力。


6.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学历或专业破格申报人员具备3条以上),其中(1)、(2)条中须具备1条以上:


(1)是学校骨干教师,在校内讲授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等,并获得校级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者参加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教学能力比赛,获得县二等奖或市、省三等奖以上。


(2)参加学校教学研究、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实训室(基地)建设等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以上教科研成果或受到校级以上表彰。


(3)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县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比赛,获得县一等奖或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以上,本人获指导教师奖。


(4)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独立承担1门专业课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者为2年以上),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期以上,成绩突出,受到校级以上表彰;或者主持辅导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者为2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5)参与完成企业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或者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并推广应用到生产实践中;或者艺术、体育学科教师在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的本专业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县一等奖或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以上。


(6)所带班级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者获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联合表彰的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或者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


(二)教研人员


1.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担任2门以上专业(学科)课程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工作。讲授过上级(省教研员为省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每学年到学校指导教学,听课、评课80学时以上,在本级以上教研或培训活动中讲授示范课、开设教学专题讲座等2次以上。所指导的专业(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2.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3条以上,其中第1条必备:


(1)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限前3名)完成本级以上本专业(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


(2)获得省职业教育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省教研员限第1名,市教研员限前5名),县教研员获得市职业教育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限前5名)。


(3)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科)教科研或学术论文2篇(县教研员为1篇)。


(4)直接指导的教师参加市以上教师教学能力比赛获得一等奖1人或二等奖2人,同时获得县级以上教育教学方面的综合表彰1次或单项表彰2次。


第十一条  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审条件


(一)学校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育人为本,关爱学生,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出色完成班主任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工作经验,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者为2年以上),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班主任。


2.具有本专业(学科)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学科)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教学综合评估良好以上,获学校学期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以上,在校内讲授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或开设教学专题讲座等。


3.文化课教师系统担任1门课程、专业课教师系统担任2门课程(其中1门为专业核心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指导学生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设计等工作;实习指导教师担任本专业(工种)生产实习课或专业课的教学工作,受到学生好评。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年均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 280学时、240学时、240学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专任教师的50%、35%。


4.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每学年至少撰写1篇有价值的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研文章,主持完成学校或参与完成(限前3名)县以上教科研课题,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模式改革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


5.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6.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在校企合作、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


7.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3条以上(学历或专业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其中(1)、(2)、(3)条中须具备1条以上:


(1)参加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教学能力比赛,获得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县属学校教师获得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以上。


(2)参与教学研究、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工作,是市级以上精品课程建设的主要负责人(限前3名);或者完成市级以上教科研项目,项目被鉴定为优秀项目(限前5名);或者完成省级教科研项目(限前3名)或教科研重点项目(限前5名);或者县属学校教师完成市级以上教科研项目(限前3名)或教科研重点项目(限前5名)。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


(3)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市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比赛,获得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本人获指导教师奖。


(4)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独立承担2门专业课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者为2年以上),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以上,成绩突出,将实践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形成优秀的教学案例或推广应用的教学项目;或者主持辅导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者为2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5)参与完成(限前3名)企业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或者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均限前2名),推广应用后取得较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本校或企业实现一定的技术收入;或者艺术、体育学科教师在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的本专业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


(6)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科研或学术论文3篇(县属学校教师为2篇)。参编正式出版的省以上规划中等职业教育教材1部(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可替代1篇论文。


(7)所带班级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者获得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联合表彰的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或者获得市级以上综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或者县属学校教师在县属学校任教满20年,获得县级综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


(二)教研人员


1.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担任2门以上专业(学科)课程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工作。每学年到学校指导教学,听课、评课80学时以上,在本级以上教研或培训活动中讲授示范课、开设教学专题讲座2次以上。参与本地区专业教学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行业标准研发等工作。本地区专业(学科)教学质量和专业实践能力稳步提升。


2.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3条以上,其中第1条必备:


(1)主持完成本级以上本专业(学科)教科研项目2项(其中1项为市级以上,省教研员均为省级),其中省教研员的课题研究至少发表1篇相关论文。经专家论证,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


(2)省教研员获得省职业教育教科研成果一等奖(限第1名),市教研员获得省职业教育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二等奖限第1名,一等奖限前3名)以上,县教研员获得市职业教育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二等奖限第1名,一等奖限前3名)以上。


(3)省教研员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科)较高水平的教科研或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市、县教研员分别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科)较高水平的教科研或学术论文3篇、2篇。


参编正式出版的省以上规划中等职业教育教材1部(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可替代1篇普通论文。


(4)直接指导的教师参加省以上教师教学能力比赛获得一等奖1人,同时获得市级以上教育教学方面的综合表彰1次或单项表彰2次。


第十二条  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审条件


(一)学校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德育为先,育人为本,关爱学生,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出色完成学生管理工作(其中专任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获得校级以上师德方面表彰,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深入系统掌握本专业(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学科)发展现状与趋势。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胜任本专业(学科)各门主要课程的教学工作。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点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教学综合评估优良以上,获学校学期教学质量考评优秀4次以上,在市以上范围(含行业领域内)开设研究课、示范课或教学专题讲座等。


3.文化课教师系统担任1门课程、专业课教师系统担任2门专业核心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指导学生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设计等工作;实习指导教师担任本工种(专业)生产实习课或专业课的教学工作,受到学生好评。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年均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 240学时、200学时、200学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专任教师的50%、35%。


4.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担任市、厅级以上专业(学科)带头人。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技术革新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5.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做出突出贡献。


6.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具有突出的专业实践能力,在校企合作、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


7.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3条以上(学历或专业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


(1)主持教学研究、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工作成绩突出,是市级以上精品课程建设的负责人(限第1名);或者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教科研项目,项目被鉴定为优秀项目;或者主持完成2项市级教科研重点项目或2项省级教科研项目或1项省级教科研重点项目。课题研究至少发表1篇相关论文。经专家论证,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


(2)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省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比赛,获得全国二等奖1人或省一等奖2人以上,本人获指导教师奖。


(3)主持完成2项企业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或者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名), 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本校或企业实现较大的技术收入。


(4)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科)较高水平的教科研或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


正式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者主持编写(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的省以上规划中等职业教育教材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者艺术类学科教师有2件作品在CN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或被省以上专业机构收藏、采用,可替代1篇普通论文。


(5)教育教学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综合表彰1次,或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市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2次;或者获得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或者担任校长以来,学校受到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综合表彰1次,或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市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2次。


(二)教研人员


1.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担任2门以上专业(学科)课程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工作。每学年到学校指导教学,听课、评课80学时以上,在市级以上教研或培训活动中讲授示范课、开设教学专题讲座3次以上。作为主要成员,完成本地区专业教学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行业标准研发等工作成绩突出。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效显著。本地区专业(学科)教学质量和专业实践能力稳步提升,教学质量位居前列。


2.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3条以上,其中第1条必备:


(1)主持完成市级(省教研员均为省级)以上本专业(学科)教科研项目2项,其中1项是重点项目或被鉴定为优秀项目。课题研究至少发表1篇相关论文。经专家论证,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


(2)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限第1名),或省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三等奖限第1名,二等奖限前7名)。


(3)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科)高水平的教科研或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专业(学科)中文核心期刊上。


正式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者主持编写(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的省以上规划中等职业教育教材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可替代1篇普通论文。


(4)直接指导的教师参加国家级教师教学能力比赛获得一等奖1人;或者教育教学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综合表彰;或者获得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第十三条  高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教研任务,教学效果显著,育人成绩突出,并获得省优质课比赛一等奖。


(二)讲课答辩成绩达到总分的80%以上且居同学科组人员前10%。


(三)除特殊规定外,符合正常晋升高级职称条件和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相应水平。


1.申报副高级职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一类竞赛)一等奖;主持完成省级教科研项目,项目被鉴定为优秀项目;获得省委、省政府教育教学方面综合表彰。


2.申报正高级职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主持完成并获得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方面综合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除特殊规定外,均指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教学教研和业绩成果。


第十五条  原评聘为中小学教师职称的职业高中教师,办理过渡手续后,可直接申报中等职业学校高一级职称。


第十六条  同级以上教师资格包括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申报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


第十七条  申报人应按照现从事专业(学科)申报相应专业(学科)的职称。除外语、医学、音乐、美术、体育等特殊专业(学科)外,不限定申报人所学专业(学科)与申报专业(学科)一致或相近。学校另有规定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职称。


第十九条  任职年限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称后聘用到相应岗位并执行相应岗位工资待遇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条  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附企业鉴定、学校考核意见和教师本人实践报告(考察调研报告)等材料。


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附学校认定的活动方案、活动总结和教师本人总结、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授课时数指课堂教学的自然学时数,包括理论课、生产实习课、实验、实训和毕业设计的学时。以学校教务部门列入本校教学计划内的教师课表等材料为依据。


学校教学质量考评指学校组织的学期或学年常规教学质量考核。附学校原始教学评估材料和文件。


听课、评课附听课、评课记录,分析、评价意见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教师教学能力比赛包括优质课、教学技能大赛。学生技能比赛包括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学生素质能力大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赛、文明风采竞赛活动。附相关参赛材料和获奖证书。


除校级优质课外,优质课指政府部门规范组织的优质课比赛,在某次活动中举办的优质课不予认可。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教学专题讲座,附本人教案或讲稿、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等材料,获奖附奖励证书。


第二十三条  教科研项目指教育行政部门、科研部门组织的年度教科研项目。项目一般应具有完整研究周期和档案,附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开题报告、研究过程材料、结题(验收)报告、结项(鉴定)证书等完备的材料。研究周期不满1年、没有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不予认可。项目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成果奖指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附获奖证书、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


“主持”是在项目、课题中承担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等重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和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省以上规划教材,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论文作者除特殊规定外,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二十五条  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专利证书和专利推广应用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


同一内容的项目、成果、论文、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业绩。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所称 “市”指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指县、区、县级市。省直管县(市)的级别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和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条件中未明确的业绩成果,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统一认可意见。


在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职称评审委员会应重点评价申报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业绩,综合衡量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职称的水平和能力,如认定申报人虽符合基本条件但综合能力水平达不到要求,可视为其不具备相应职称要求;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综合能力水平达到要求,可认定其具备相应职称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1〕13 号)和《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职改办 〔2010〕9 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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