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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供稿:中国互联网法治研究院调研组
原标题:国内电子证据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
随着电子诉讼、互联网法院的司法数字化的不断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涉电子证据的各类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一、涉电子证据立法、司法解释相关情况
1.电子证据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2020年5月1正式施行)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2.证据三性及证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2020年5月1正式施行)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2020年5月1正式施行)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区块链服务备案规定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从以上立法情况来看,涉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已经趋于完善,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保障电子证据的有效运用,同时给予司法审判机关依据基本规则的审查认定空间,这有利于电子证据的积极运用和通过司法审查认定强化电子证据规则的技术实现,从而构建良性的司法实践与立法的相互促进和推动作用。相信随着电子证据的不断实践,未来涉电子证据立法相关定义,将更加完整和具体。
二、涉电子证据司法判决分析
从涉电子证据案件中,通过案件类型、地域分布、电子证据提供方等方面的数据统计,我们可以基本掌握目前电子证据司法实践的基本状况,呈现如下特点:
A、 经济越发达地区,电子证据使用越频繁
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数字化水平高,社会经济活动活跃,这是电子证据高频使用的客观司法和社会环境。
B、 知识产权和金融类案件是电子证据支撑最多的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和金融类案件案情标准化和复杂程度低,易于以数字化形态作为商业场景,由此证据的电子化也成为必然。
C、 由图片著作权诉讼产生的司法判决最为普遍,占比最高
体现了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有大量图片机构进行以电子证据为支撑的诉讼行为。
D、 区块链电子证据形态逐渐成为主流形态
区块链技术具有防篡改、分布式信任、多组织协同的特点,使区块链技术天然与电子证据结合,目前三家互联网法院都建设了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的电子证据平台。
E、 电子证据支撑平台主要依托四个主流平台
目前市场上分布全国的各类电子证据平台超过100家,包括主要的互联网公司也推出有电子证据工具,但目前司法实践当中常见的依然主要集中在四个主要平台,占电子证据类司法判决数量的95%以上,包括联合信任时间戳、真相科技IP360、美亚存证云、重庆易保全等
社会上出现的各类电子证据平台数量众多,以下仅列举从判例检索系统中查询有超过10例以上司法判决的第三方电子证据平台的判例情况:
真相科技IP360
联合信任时间戳
重庆易保全
美亚存证云
数秦科技保全网
安存科技无忧存证
三、电子证据发展未来走势分析
A、电子证据使用会越来越普遍。从2016年起4年来各类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呈现快速上升趋势,2020年的相关数据依然在快速攀升。
B、电子证据平台在丰富的同时,也有集中的特点,这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作为新兴业态,电子证据市场受到众多企业的追逐,但市场能够接受并在司法实践当中得到认可的平台并不多,随着电子证据标准和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司法系统对电子证据的认识和审查越来越清晰,电子证据平台将趋于向技术完善、应用普遍的主要平台汇集。
C、电子证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不断的在司法实践当中检验,将不断的完善和清晰,未来司法审判机关在电子证据审查认定的难度和复杂度层面将逐渐降低。
D、根据信息技术的演进规律,区块链技术将成为电子证据的主流形态。
(上述分析中所有数据均为截止2020年6月11日已公开裁判文书数据)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供稿:中国互联网法治研究院调研组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国内电子证据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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