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行业行业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版权问题专利诉讼组织审理审理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隐秘的角落》主创否认侵权:剧本没枪手,署名没遗漏
据北京海淀法院,因认为《隐秘的角落》摄制单位霍尔果斯万年影业有限公司及出品公司爱奇艺使用自己的独创内容构成侵权,王先生和杨女士二人以侵害作品署名权为由,将霍尔果斯万年影业及爱奇艺诉至法院。(称《隐秘的角落》擅用其独创内容,两编剧起诉侵害作品署名权 点击标题了解案件详情)
8月20日凌晨,《隐秘的角落》导演@导演辛爽 发文回应此事。称在项目期间,编剧团队只有剧本策划胡坤、编剧潘依然、编剧孙浩洋,编剧陈骥,都已署名,没有遗漏。剧本变化最大的“丁浩”改“严良”,思路由孙浩洋提供。
此外,胡坤、潘依然、孙浩洋及出品方也发声否认侵权,称法律会证明一切。
(来源:中国青年报综合@北京海淀法院、@导演辛爽、人民法院报等)
大学教师论文被曝抄袭豆瓣文章,学校通报来了
近日,杭州师范大学教师郭彦努被指期刊论文涉嫌抄袭豆瓣网友文章,引发关注。
8月19日晚,杭州师范大学发布通报:认为相关情况基本属实,其行为违反学术道德。郭彦努已调离教学科研岗位。
通报全文如下:
对近期关于我校教师郭彦努公开发表文章《绍兴石宕园林研究—以羊山石佛寺为例》(论文署名单位非杭师大)存在抄袭现象的反映,经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认为相关情况基本属实,其行为违反学术道德。
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郭彦努记过处分,调离教学科研岗位;取消其职称晋升资格及各类评优评先资格3年;同时提请上级有关部门撤销郭彦努高层次人才资格。
学校将以此为鉴,全面开展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教育活动。
8月10日,豆瓣用户@心匠发文称,杭州师范大学教师郭彦努发表的期刊论文《绍兴石宕园林研究———以羊山石佛寺为例》涉嫌抄袭自己的文章《深山藏古寺(八)--古宕石佛寺》,并配有两篇文章的对比截图。(来源:中国日报微信综合@杭州师范大学、豆瓣报道)
歪嘴战神版权方状告b站up主,要求删除作品,手书用梗算侵权吗?
“歪嘴战神”这个梗算是火出了圈外,无论是二次元圈子还是影视圈子,都开始使用“歪嘴战神”的梗,只要登录B站,“歪嘴战神”便无处不在,充斥着每一个角落。而只要是以“歪嘴战神”为主题的剪辑、动画手书,都能斩获惊人的播放量,少则数十万,多则上千万。然而流量一多,利益也就多了起来,“歪嘴战神”的版权所有方状告B站up主,要求删除作品,手书用梗算侵权吗?
状告B站up主的版权所有方,是一家名为“一风之音”的公司,当初公司在拍摄“赘婿广告时”,只是当作一个小项目来做,根本没有想到能够引起这么轰动的反响。因此公司和演员管云鹏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只是单纯的口头合作关系。如今管云鹏凭借着“歪嘴战神”火了,一风之音公司想要绑定管云鹏继续合作,交流无果之下,选择出面状告UP主,宣扬自己的“版权所有权”。
这件事做得对吗?自然是对的。在尊重版权的大环境下,“歪嘴战神”的版权所有方有的禁止转载作品的权利,而先前大家在b站上看到的“歪嘴战神”,在模糊了水印,简单剪辑之后,就投了自制视频,收割了上万激励收益,这样的行为无疑侵犯了版权。包括“歪嘴战神”本尊管云鹏在内,如果他没拥有版权的话,上传最新的“歪嘴战神”视频,同样算是侵权。
因此那些拼接,未经版权方允许就上传至b站的视频,理应被删除。那么动画区up主们辛辛苦苦制作的手书视频,比如“喜羊羊之狂龙战神”、“比奇堡之歪嘴战神”、“刀剑神域之修罗战神”需要被删除吗?答案是否定的。
这些UP主亲自绘制动画手书,无论是画面还是配音,基本上都是up主本人制作的,只不过是沿用了“歪嘴战神”这个梗而已。“歪嘴战神”版权方状告的是那些使用画面、声音,简简单单用素材拼接而成的视频,而那些视频以及视频制作者,目前已经将上传的“歪嘴战神”视频全部删除。而一风之音口中的“二创”,顶多就是鬼畜区些沿用了画面的视频。动画区的手书根本不在“二创”范围内,而是UP组完全自制的内容,因此无需担心牵扯到版权问题。
因此动画区的各位,还是可以继续用“歪嘴战神”来玩梗的,鬼畜区的UP主为了避免麻烦,最好还是暂避风波。(来源:CNMO)
电影《热血国歌》遭侵权 版权方发声明维权
据悉电影《热血国歌》即将开拍,但版权方最近发现湖南某些公司在没有版权方(中盛映画(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打着电《热血国歌》、《热血国歌之血肉长城》等旗号进行融资等行为。
版权方(中盛映画(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叶巍民表示,一定追查到底, 追究侵权方法律责任。
(来源:香江新媒体)
#科技企业那些事儿#
苹果设备被控侵犯日本公司专利 遭美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
当地时间周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宣布,正在对苹果设备侵犯日本消费电子公司Maxell多项专利的指控展开调查。
Maxell已经对苹果提起了多起专利诉讼。7月17日,该公司还向ITC提出了申诉。在申诉书中,Maxell要求ITC同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停止令,这将阻止苹果将侵权设备进口到美国。
周三,ITC证实了Maxell提交的申诉,并宣布正开始调查苹果的设备是否侵犯了这家日本公司的知识产权。
ITC发布通告称:“特此通知,Maxell已于2020年7月17日根据修订后的1930年关税法案第337条向ITC提出申诉。申诉中指控苹果违反了第337条规定,理由是某些移动电子设备侵犯了美国多项专利并在美国境内销售。”
在ITC发布的调查通知中,该委员会表示:“以苹果品牌销售的移动设备、平板电脑、智能手表和笔记本电脑”都在调查范围之内。
Maxell指控苹果的设备侵犯了其10多项专利,包括一些涉及步行导航、无线通信和密码解锁的专利。第一起诉讼是在2019年提起的,第二起诉讼发生在2020年。这两项诉讼仍在进行中。今年6月,一名法官批准了一项远程审查苹果源代码的特别命令。
ITC尚未宣布何时将对调查做出最终裁决,但表示将在调查开始后45天内确定完成调查的目标日期。不过,专利有效性的调查可能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完成。(来源:外汇天眼)
德国法院裁定戴姆勒侵犯诺基亚技术专利
据外媒报道,德国一家法院裁定,诺基亚在与戴姆勒的专利纠纷中胜诉,戴姆勒公司侵犯了诺基亚的移动技术专利。这使诺基亚在一场旷日持久的汽车移动技术之争中有了更多筹码。
这项裁决涉及到移动通信系统技术必须如何获得许可的核心问题,而移动通信系统是大多数现代汽车的标准功能。这一争端也突显出科技公司和汽车行业之间围绕导航系统、汽车通信和自动驾驶汽车技术使用费的更广泛竞争。这些问题对每年获得14亿欧元专利授权收入的诺基亚来说至关重要。
德国曼海姆法院称,它不得不站在诺基亚一边,因为戴姆勒不愿意遵守有关所谓标准必要专利的现有规则。法院称,戴姆勒和其他涉案方均未“认真准备或准备好”与诺基亚就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条款达成许可协议。
然而,在今年2月的第一起专利案中,这家法院裁定诺基亚败诉。诺基亚和戴姆勒之间还有八起专利未决诉讼,第三起案件定于9月5日审理。
根据周二的判决,诺基亚可以对戴姆勒实施销售禁令,但如果禁令在上诉中被推翻,戴姆勒将需要发行70亿欧元的债券作为赔偿损失的担保。
戴姆勒表示,不明白法院如何得出这一结论,将提起上诉。诺基亚表示,法院确认在授权其手机基本标准专利(SEP)方面采取了公平的做法,戴姆勒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诺基亚的技术。“我们希望戴姆勒现在能接受自己的义务,并在公平的条件下获得技术许可,”诺基亚技术公司总裁詹妮·卢卡坎德(Jenni Lukander)在一份声明中表示。
零部件巨头大陆集团也介入此案,其对判决表示反对。“这正是大陆长期以来向诺基亚提出的授权协议,目前大陆正在美国的法庭上向诺基亚提出诉讼。”
德国法院还驳回了德国卡特尔办公室的一项建议,即该案应提交给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最高法院。(来源:新浪汽车)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跨境电商因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被诉
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受理一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交易纠纷案件。
原告余先生通过国内某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向平台内入驻的一家香港跨境电商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纯可可粉。案涉商品的交易详情页显示,该商品系被告从美国采购后进入我国某海关保税仓,消费者下单后订单推送至保税仓,商品完成打包交海关清关后,递送至消费者。原告收到被告自保税仓递送入境的案涉商品后,发现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
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商品为进口食品,虽然在商品交易详情页对食品外包装英文标签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但却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商品实物的外包装上加贴书面中文标签,应当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给原告,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责任。
主要法律争议:商家已提供商品电子标签,而未在商品实物外包装加贴纸质标签的行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相关要求,消费者能否据此主张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商家承担退一赔十责任。
跨境电商零售作为一种迅速崛起的新型业态,与传统进口食品交易模式相较有一定的异质性,如何妥善平衡包括消费者权益在内的各方市场主体权益,厘定跨境电商企业责任,亟待相应司法案例的指引。
据悉,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控制资金外流,印度要求本土车企减少专利费支出
在印度,最大的汽车制造商玛鲁蒂铃木(Maruti Suzuki)和现代汽车(Hyundai Motor)的本土子公司一度向位于日本和韩国的母公司支付数百万美元的专利费,因为它们使用了母公司的技术和品牌。
两名消息人士对路透表示,印度商务部长已于近日给本土汽车制造商们提出要求,让这些企业设法减少向外国的母公司支付技术或品牌使用费,以促进当地投资,减少资金外流。
在印度,最大的汽车制造商玛鲁蒂铃木(Maruti Suzuki)和现代汽车(Hyundai Motor)的本土子公司一度向位于日本和韩国的母公司支付数百万美元的专利费,因为它们使用了母公司的技术和品牌。在上周的一次会议上,印度汽车部长戈亚尔(Piyush Goyal)已明确要求汽车行业相关官员重新审查这类款项,以期减少此类支出。
截至目前,印度外交部没有回应外媒记者的置评请求。
印度税务咨询公司Dhruva Advisors税务合伙人古普塔(Vaibhav Gupta)表示,专利使用费在全球范围内普遍扮演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特别在印度,在吸引外国投资进入各个行业、尤其是汽车行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古普塔认为,印度政府限制专利使用费一事,极有可能影响到本土公司从外国的母公司的品牌和技术专利中受益的能力。“对于许多外国的母公司来说,专利使用费是一种利润策略,从财务角度看,这些策略的改变可能会影响运营和供应链的结构。”(来源:汽车公社)
英国17家盗版服务提供商停止运营
在英国打击数字盗版行为活动的背景下,该国知识产权保护组织FACT的调查人员近期所采取的行动已导致17家非法内容服务提供商停止运营。
在FACT调查人员通过发送信函、电子邮件以及直接联系社交媒体账户的方式发送停止侵权通知后,通过网站以及包括脸书(Facebook)、推特(Twitter)和照片墙(Instagram)在内的社交媒体平台提供已加载非法流媒体设备和服务的个人已停止运营其业务。
FACT首席执行官基隆.夏普(Kieron Sharp)表示:“鉴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大爆发,人们在过去几个月里在家里度过了更多的时光,其对内容的需求也有所增加。而犯罪分子则利用这个机会通过提供非法设备和服务来满足这种需求。FACT与广播公司和权利人展开了密切的合作以查明非法内容的原始来源,并采用各种技术来应对盗版问题。通过发送停止侵权通知,FACT要求犯罪分子停止提供非法服务,以防止他们参与长期的犯罪活动。”
他还补充道:“这是对销售可获取内容的订阅服务或设备而没有向合法服务提供商支付费用的人员的警告。我们正在监测这些行为并将采取行动。那些继续提供非法内容的人员将面临遭到刑事定罪的风险。”(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如何保护短视频著作权?北京知产法院发出6大提示
8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通报会,介绍短视频侵权行为、责任认定、“合理使用”的界定等问题,发布典型案例并对相关从业者做出六点提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涉及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45件,均为二审案件。从涉及的视频类型和行为来看,主要有三种:一是将他人制作的短视频发布到网络上进行传播;二是利用他人作品通过表演等方式制作短视频;三是利用他人制作完成的视频或作品进行重新组合,制作短视频发布到网络上进行传播。行为主体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短视频的制作者、短视频的网络主播和短视频的播放平台。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法条规定,短视频只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且符合类电作品的定义,就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张晓霞说,“在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制作者是侵权责任主体。平台与主播如果构成分工合作或者有证据证明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主播的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播放平台如果仅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且在被侵权人向平台发送过有效的通知后,及时删除或下架侵权作品,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短视频中涉及很多素材,在涉及他人作品的情况下,需要考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此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并综合使用情况来判断,原则上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张晓霞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短视频行业相关从业人员给出以下提示:
1、创作短视频要注意在作品上加上权利标记和维权声明,这对后续的维权至关重要。
2、将短视频进行对外授权,也要保存好授权传播的证据,否则产生纠纷时很难证明谁发表在先。
3、由于短视频使用者及其播出平台经营者往往不是同一的,因此实践中权利人往往向播出平台发出权利通知,要求播出平台停止播出。要注意保存短视频播出平台发出通知以及短视频播出平台收到通知的证据,这一点对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4、要注意保存侵权行为损害程度的具体证据,如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影响范围、被告盈利情况等,上述证据是影响赔偿定量的重要因素。
5、制作短视频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随意使用他人作品。
6、播放他人短视频应当取得短视频著作权人的许可。(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审监庭 崔宇航)
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专利、商标资助部分)第三批资助单位名单公示
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知局〔2019〕324号)、《关于申报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专利资助部分)的通知》(京知局〔2020〕45号)和《关于申报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部分)的通知》(京知局〔2020〕1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符合资助条件的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第三批专利资助单位和商标资助单位名单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8月25日止。
公示期间,对资助单位名单有异议者请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机关纪委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反映。
请资助名单中的申请人于公示期内及时登录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http://zizhu.bjzldbc.org.cn),认真核对确认银行账户信息。公示结束后,将按照《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发放资金。
联系人:刘畅、索金莉
代办处电话:010-82612006-3
代办处传真:010-82612209
代办处邮箱:zizhu@zscqj.beijing.gov.cn
纪委监督电话:010-84080660
纪委监督邮箱:jianju@zscqj.beijing.gov.cn
附件:
附件1.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专利资助部分)第三批资助单位名单.pdf
附件2.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商标资助部分)资助单位名单.pdf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8月19日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复制链接至浏览器或附件http://zscqj.beijing.gov.cn/art/2020/8/19/art_5652_528394.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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