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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海淀为样本,我们为“网课”行业划了七个知产“考点”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民一同进入了线上学习时代。然而线上学习时代我们究竟会面临哪些知识产权风险?互联网教育行业如何才能良性发展?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结合海淀区教育资源集中的辖区特点及互联网教育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备受关注的现状召开了一起案例发布会,从该发布会所发布的案例和对互联网教育行业给出的建议中,或许能找到这两个问题的答案。
“闲鱼”卖考试辅导课件有风险
姜某为从事国际汉语教师资格面试的教师,通过淘宝分期销售其网络辅导课程。管某曾通过淘宝购买该课程,后在“闲鱼”闲置交易社区出售课程的讲义和视频。姜某认为管某的行为导致其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管某辩称,她所销售的教学课程是根据教材和真题总结形成的考试类型的辅导内容,传授的技巧和方法独创性较低。
法院经审理后果认为,姜某销售的教学课程包括辅导考试的课件和视频文件,并可通过直播进行师生互动。课程虽以国家统一的教材和历年考试真题为基础,但课程内容与姜楠从事的工作和教学经验直接相关,所形成的培训课程能对考生提供课程和经验上的帮助,属于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姜某对该课程享有著作权。管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侵犯了姜某的著作权。法院综合考虑到本案中姜某授课的价格较高、管某销售价格较低、以及直播课与管某所售教程的效果差异等因素,酌情认定管某赔偿姜某经济损失1.5万元及维权支出8000元。
【法官点评】
教育行业与文学、艺术领域不同,教材、试题、讲义内容都不可避免使用原有知识,很多人会因此认为网课及相关讲义、课件和试题就能随意使用。但非原创并不等于不受法律保护,当这些音视频和试题、课件在内容上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时,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仅是利用他人网课进行谋利的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网上传播他人网课的行为也有侵权之虞。
公开课的教学设计也可受著作权保护
杨某为其公开课所需要讲授的某一英文课文制作了专用教学课件,并于某小学公开讲授了该课程。课程主要授课方式是在授课过程中的读前、读中、读后环节借助涉案课文图片展示,并通过与学生进行互动,逐步达到帮助学生理解深层课文内涵的教学效果。后杨某发现胡某未经许可,在其发表的涉案论文中从读前、读中、读后环节的角度整理和描述杨某的口述作品,使用了杨某课程的完整教学设计、教学课件、授课内容等。杨某认为胡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就口述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故诉至法院。胡某辩称,涉案论文是他在网上听了杨某课程后,通过自己的分析和研究阐述论点并最终撰写成的论文,该论文只是引用了杨某课程中师生交流的部分内容,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课程课程中的教学内容能够较为完整地表达杨某个人授课经验并为良好的教学效果所作的精心设计,体现了杨某对小学英语绘本阅读课堂教学的独创性表达,构成口述作品。胡某论文所使用的部分内容是既是该作品中体现杨某独创性表达的核心,也是贯穿完整作品的主线部分。胡某的使用行为明显超出了适当性范畴,不属于合理使用。另,因胡某未改变该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部分,且文末注明了杨某为教学片断提供者,故法院最终认定胡某侵害了杨某依法享有的复制权。
【法官点评】
教师的讲学内容在能体现教师个性化教学设计和对既定课程教学的独创性表达时,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如果在听线上课程时未经授课教师授权,擅自录制其授课过程并在线上传播,或像本案中胡某一样擅自使用该口述作品的行为,都将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即使对该类使用行为提出合理使用之抗辩,也必须在合理使用情形满足必要性和适当性的要求时方可成立。
海淀法院对互联网教育行业的规范发展的七点建议
近年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涉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以每年超过40%的增速不断上升,涉及各类所有制主体数百家。结合该院受理的涉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特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互联网教育行业的规范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鼓励创新发展,依法诚信经营。在线教育机构要严格履行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人员的备案工作,保证在互联网业务经营、网络信息安全、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等方面诚信、合规经营,并保证教学内容、教学质量符合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同时可以积极运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充分挖掘新兴教育需求,创新在线教育服务模式。
第二,明确权利归属,提高保护意识。在包括教师、学校或教育机构、在线教育平台等主体在内的市场主体之间,通过事先订立合同的方式明确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注重研发适合在线教育成果保护的技术保护措施,对在线教育成果从产生到使用进行全流程的监控和保护。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教育产品的同时,应注重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保护。
第三,合法使用作品,预防侵权风险。教师应牢固树立尊重、保护他人著作权的意识。教育机构面对在线教育中“碎片化”使用他人作品的实践样态,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合法使用纳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范畴的相关作品。
第四,注重依法举证,提升诉讼能力。对于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的互联网教育成果,各类制作主体要注重对创作环节、使用环节以及侵权行为等相关电子证据进行及时固定和保存,并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全面予以提交。
第五,呼吁有序竞争,规范行业发展。互联网教育行业的经营者不得通过过度营销、虚假宣传等方式夸大培训效果,更应杜绝仿冒他人商标或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造成广大学生和家长的混淆和误认;要严格按照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服务内容、办理收费和退费事宜,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第六,促进资源共享,服务社会公众。提供在线教育的网络平台可以在现有平台基础上探索建立教育资源共享平台,即通过与教育资源的著作权人签订合同获得教育资源的相关权利,从而使平台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发挥纽带作用,促进教育资源的有效共享。
第七,构建行业自治,实现诉源治理。在线教育机构应主动加入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并成为成员单位,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自律公约或行业公约,监督成员单位是否依法、合规从事经营行为。同时,在协会内部探索建立行业纠纷化解机制,为成员单位间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沟通和协商渠道,将矛盾在进入诉讼前予以化解。
来源:海淀法院网
作者:洪嘉君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网课”行业的七个知产“考点”!(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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