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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那点事儿#
民法典:新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提供兜底性法律适用依据
7月31日,国新办举行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吹风会。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在会上介绍,这次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的1185条中新增惩罚性赔偿,是侵权责任编的一个很重要的亮点。
首先,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解决长期以来实践中一直存在的在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有时出现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罚一点钱便了事,不能有效地及时遏制、制止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为解决该现象,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专门增加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重要特点是通过超出实际损失额的高额赔偿,来真正使行为人通过赔偿付出较高的成本和代价,从而能够起到遏制这种侵权行为的作用。
其次,使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统一起来。商标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问题,但著作权、专利权侵权还没有作出规定,且现在制定的相关草案,有关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也不完全一致。所以,在民法典里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实际上对于统一所有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则也非常必要。
最后,为未来出现新的有关侵害知识产权类型提供法律适用依据,特别是将来专利法、商标法等这些法律解决不了的一些侵害知识产权的类型。找不到法律适用根据,又有必要对不法行为人给予惩罚性赔偿,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民法典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提供一个兜底性的适用依据。(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记者:朱紫阳)
#科技企业那些事儿#
字节跳动深夜发声明,点名Facebook抄袭和抹黑
8月2日23:47分,字节跳动在其今日头条官方账号发布了一条动态,点名facebook抄袭和抹黑。
以下为全文:
字节跳动始终致力于成为一家全球化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面临着各种复杂和难以想象的困难,包括紧张的国际政治环境、不同文化的碰撞与冲突、竞争对手Facebook的抄袭和抹黑。但我们仍然坚守全球化的愿景,不断加大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各地市场的投入,为全球用户创造价值。我们严格遵守当地法律,也会积极利用法律授予我们的权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来源:字节跳动今日头条官方账号)
#局里那些事儿#
国务院:支持将双创示范基地企业信息纳入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 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涉及知识产权工作相关部署摘编如下:
五、加强创新创业金融支持,着力破解融资难题
(十二)深化金融服务创新创业示范。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共同参与孵化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建设。(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以双创示范基地为载体开展政银企合作,探索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双创示范基地合作开展设备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和双创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在双创示范基地开展与创业相关的保险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将双创示范基地企业信息纳入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在有条件的区域示范基地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无可抵押资产、无现金流、无订单的初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风险补偿。(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来源:IPRdaily综合中国政府网)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英国知识产权局发布2019-2020年报
2020年7月16日,英国知识产权局发布2019-2020财年年报,总结了英国知识产权局在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活动,以及优先事项和目标等内容。
1.主要亮点工作
(1)通过了一项客户策略,阐明对待客户的方式,以及以客户为中心的目标;
(2)推出了一种客户满意度测度新方法,从更广泛的客户群体中更有规律地收集更细致的信息,客户满意度达到了85.6%;
(3)在商标、设计和裁判的及时性方面实现了所有目标,并在减少专利积压方面取得显著进展;
(4)推出了全新的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数字续签服务,3月份收到的所有续签中有92.6%是通过测试版服务(在计划于2020-2021年正式发布之前的测试版本)完成的;
(5)为支持英国于2020年1月31日脱离欧盟提供了政策和法律框架;
(6)制作简短视频支持英国“为脱欧做准备”(Get Ready for Brexit)运动,参与区域路演以吸引利益相关者和客户,使他们能够就知识产权问题做出明智的决策;
(7)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功举办了一次国际会议,探讨了人工智能对商业、法律和经济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影响;
(8)与7万多家企业就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接触,被调查的企业中,平均84%的企业认为他们能够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做出明智的决定;
(9)推行了新的现代绩效管理方法和新的奖励及表彰计划,以帮助发展和支持每个员工在工作中发挥最佳水平;
(10)实现了3.6%的效率产出,并为位于新港(Newport)的总部委托了一份长期能源解决方案的报告,以实现成为净零组织的目标;
(11)在2019年的员工调查中,总体参与度得分达到68%,并获得了“黄金人力投资者奖”(GOLD Investors in People Award)以及“健康与福利良好实践奖”(Health and Wellbeing Good Practice Award)。
2.商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审判情况
(1)商标
2019-2020年,商标需求再创新高。英国知识产权局共计收到106916份商标申请,同比增长6.4%。
其中,通过国内途径提交的申请量有89887份,较上年增长3.1%。通过国内途径提交的申请的增长水平预计在5%左右,但第三季度有所下降;增长幅度不如前两个财年高(分别为11.4%和21%)。通过国际途径(WIPO)收到的申请量高达17025份(又一历史新高),较上年高出28.1%。与国内申请相似的是,这一增长水平低于前两年(分别为38.2%和115%)。
此前的增长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英国脱欧准备过程中申请策略变化的推动,更多的申请人通过国内途径或利用国际体系指定英国以寻求其特定保护。尽管预计随着2020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的临近,需求将进一步增长,但总体而言,这一需求目前处于停滞状态。
(2)外观设计
2019-2020年,外观设计创新纪录,共有28180份申请,同比增长9.9%。其中,通过国内途径提交的申请量为24254份,比上年减少3.6%。
但是,这一下降被通过国际途径(2018年6月开始实施)提交的申请增长量所抵消,国际申请共计3926份,涨幅为655%。一些用户已经从国内途径转到了国际途径。整体增长率(9.9%)低于上年的增长率(17.5%)。申请策略的变化和注册费的降低推动了增长。
(3)专利
2019-2020年,英国知识产权局收到19503份专利申请,较上年(20141份)减少3.2%。共计15146项检索请求,较上年(15493项)减少2.2%;共计11281项审查请求,比上年(11842项)减少4.7%。
英国知识产权局完成了95%的请求,将检索、发布和审查的周期缩短了2个月。在2020年的前两个月,所有技术领域的检索等待时间(从请求开始检索的时间)成功地缩短到6个月。
同时,在减少专利积压方面取得了进展,逾期审查减少24%。
(4)审判
在过去一年里,法庭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诉讼中,有85%在12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15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的达到94%。
3.下一年目标
年报阐明了英国知识产权局2020-2021年要实现的目标,即提供卓越的知识产权服务、创造世界领先的知识产权环境、使知识产权局成为一个出色的工作场所。通过确定4个关键优先领域以实现目标。
(1)保障核心服务。为使英国成为创业和业务开展的最佳场所,必须确保知识产权的按时授予,以满足客户的期望;
(2)支持英国的独立经济和政治未来。跨政府合作,确保在贸易谈判中保持灵活性,根据国内优先事项发展知识产权体系,并帮助企业了解英国脱欧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3)推进转型计划。转变向客户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方式,这对未来提供卓越的知识产权服务至关重要。确保在日益数字化的环境中,提供的服务能够支持创新业务,并将客户置于这项工作的核心位置;
(4)了解未来技术对知识产权框架的影响。帮助英国政府解决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释放创新。(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作者:中科院IP信息 检索/校译:许轶 编译:安晓慧)
美国试行“快速通道”上诉项目
自2020年7月2日起,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启动了一项“快速通道”上诉项目,旨在加速专利审查和单方(ex parte)上诉。USPTO计划于自批准“快速通道”上诉项目请求之日起6个月内下发单方上诉决定。该项目试行期间将于2021年7月2日终止。
该试行项目的请求官费为USD400,批准请求的数量每项目年限制在500件,每季度限制在125件。在该项目下,口头审理(Oral Hearings)将被加速进行,不允许重新安排时间或地点。在该项目下,可以申请常规的PTAB听证(Hearing)程序,但该程序目前仅通过电话进行。本项目暂只适用于在美国原始(original)提交的发明、外观和植物专利,且为正式申请。(来源:集佳知识产权)
意大利允许PCT申请直接进入国家阶段
7月标志着PCT(《专利合作条约》)直接进入国家阶段在意大利的引入,该规定已于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欧洲专利公约》(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某些成员国的国家立法禁止申请人通过PCT国家阶段直接获得专利保护,而是强制申请人通过指定EPO(欧洲专利局)而进入PCT国家阶段。这些国家包括比利时、塞浦路斯、法国、希腊、爱尔兰、拉脱维亚、立陶宛、荷兰、马耳他、摩纳哥、斯洛文尼亚和圣马力诺。
意大利之前也在上述国家之列,但是,由于2019年6月30日《增长法令》(Growth Decree)的实施,使得PCT申请在意大利直接进入国家阶段已经成为可能。
在2020年7月1日或之后提交国际申请的所有PCT申请,不仅有资格进入欧洲区域阶段,而且有资格进入意大利国家阶段。申请人必须在自优先权之日起30个月内,将国际申请的完整文本翻译成意大利语文本一起发送到意大利专利商标局。此30个月的期限是无法延长的。
在意大利引入直接国家阶段是申请人能够根据其知识产权需求、资金范围和适当时机,选择在欧洲或意大利等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的最有效方式。例如,根据国际检索和审查的结果,申请人现在可以考虑将PCT申请作为实用新型而不是专利申请进入意大利国家阶段,而这在以前通过EPO途径是不可能实现的。(来源:海外知识产权 编译:张梦娇)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芭黎贝甜”VS“巴黎贝甜”?哪个是你PICK的面包房
“巴黎贝甜”饼店在国内各地区有不同的经营者:上海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南京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等。
原告上述3个注册商标未曾实际使用,仅做了招商宣传,包括2016年12月将其微信公众号认证为“巴黎贝甜”和“巴黎贝甜PARISBAGUETTE”,发布“芭黎贝甜中国事业部……全国招商……来自韩国服务中国www.baguette.com.cn”的招商内容;在“www.pariscroissant.cn”和“www.baguette.com.cn”网站上发布“巴黎贝甜BARIS BAGUETTE”烘焙加盟的宣传。
原告诉称,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大众点评网的北京站上传大量“巴黎贝甜”店铺信息,与原告涉案的3个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1,020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大众点评网上相关信息的上传者不是汉涛公司,而是北京艾丝碧西。故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直接侵权的主张不成立。2、原告涉案3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与“巴黎贝甜”提供的餐饮服务不构成类似。3、“巴黎贝甜”系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原告涉案3个注册商标的最早申请注册日为2014年7月,且均未实际使用。而自2004年起,“巴黎贝甜”饼店就已在国内多个城市开设,至2012年9月已达100家门店。显然“巴黎贝甜”使用在先。同时,综合“巴黎贝甜”的经营时长、门店范围、宣传推广、媒体报道、获奖情况等因素,可以认为对于烘焙行业的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等相关公众而言,“巴黎贝甜”标识与其经营者之间已经建立起了稳定的联系,构成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4、原告注册商标不具有使用目的且存在恶意。(1)原告行为属于恶意囤积商标。原告及其关联主体在没有任何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先后申请注册八百多个商标,还注册专门的商标转让网站销售商标。此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损害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地挤占了有限的商标资源。(2)原告申请注册商标存在恶意。原告注册商标中的“芭黎贝甜”与第三人在先使用的“巴黎贝甜”仅一字之差,读音相同,两者英文仅首字母不同。原告商标获准注册后未予使用,反而利用第三人的“巴黎贝甜”进行微信公众号认证及进行烘焙店铺的加盟宣传。可见,原告了解“巴黎贝甜”品牌,其注册商标中使用“芭黎贝甜”并非巧合,而是出于攀附“巴黎贝甜”品牌商誉的恶意。原告在此情况下起诉在先使用人侵权,属于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行为。5、原告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的上述行为可以认定其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及滥用商标权的行为,在商标注册和商标权行使两方面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保护。
通过如上分析,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作者:倪红霞、叶菊芬)
被指擅用“一担粮”商标,“老漢一担粮”被判侵权
因认为其依法享有的“一担粮”商标被擅用,北京一担粮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担粮酒庄)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老汉一担粮二锅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汉一担粮酒业)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老汉一担粮酒业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一担粮酒庄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原告一担粮酒庄诉称,其依法享有4236698号商标、第12749991号“一担粮”商标(以下合称涉案商标)的注册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使用酒精”等商品上。一担粮酒庄发现,被告老汉一担粮酒业生产的白酒在酒箱侧面有竖排的“老漢一担粮”字样,酒箱顶部有横排“老漢一担粮酿造”字样,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老汉一担粮酒业(成立于2016年)将一担粮酒庄(成立于2013年)的企业名称中的“一担粮”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消费者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老汉一担粮酒业辩称,其享有注册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上的第20220879号商标(以下简称老漢一担粮商标)和注册在第33类“白酒”等上的第19821793号商标(以下简称老漢一担商标),一担粮酒庄主张构成商标侵权的字样和企业名称字号中均是对上述商标的使用,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老汉一担粮酒业在其产品酒箱侧面标注“老漢一担粮”、正面标注“老漢一担粮酿造”属于商标性使用,上述标识中的“一担粮”完全包含涉案商标,且为主要识别部分,二者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害了一担粮酒庄的商标专用权;老汉一担粮酒业虽然注册有“老漢一担粮”,但注册类别与其商品的类别不同,其注册的“老漢一担”商标也未规范使用。其次,老汉一担粮酒业的企业字号“老汉一担粮”完全包含了一担粮酒庄的企业字号“一担粮”,容易引起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老汉一担粮酒业享有第33类“老漢一担”和第35类“老漢一担粮”不能成为其将“老汉一担粮”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合法抗辩。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老汉一担粮酒业已提起上诉。(来源:海淀法院网 作者:曹文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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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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