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宝鸡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前 言
2019年是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改革元年,宝鸡市知识产权局由原隶属市科技局整体转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并且在原专利管理基础上增加了商标和地理标志管理职能。近一年来,我局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的“促融合、守底线、树形象、创亮点”工作主线,以“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公平健康营商环境”为使命,狠抓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全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取得了较好成绩,全年共处理专利纠纷案件52起(其中电商50起),查处假冒专利案件45起,处理商标侵权13起。现从中挑选出具有典型意义十个案件,通过专家点评后编制成册,以便执法人员交流学习,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并警示教育社会。
一
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冒用注册商标”处理“周黑鸭”商标侵权投诉案
【案情简介】:2019年5月22日,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诉我市陇县境内1家商户涉嫌侵犯“周黑鸭”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指派陇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处理。经查明,2017年10月14日,武汉周记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同意当事人使用其公司股东的商标logo标志。当事人于是单纯地把图形商标改变成图形加文字组合商标,还在已注册的卡通图形商标右侧加进了文字“百年黑鸭”,通过网购方式订做了这种自行组合的商标购物袋7000个,且标注了商标注册标记®,查处时已使用5000个,累计营业额约28万元,获利6.2万元。
【处理结果】:1、责令当事人拆除门头;2、罚款14000元。
【案件评析】: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之规定,当事人大幅度改变注册商标及自行组合商标,应当按规定经注册后方可使用。当事人未经注册便直接在改变部分汉字的上方加注了注册商标标记®,容易误导社会公众,属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以冒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处罚符合规定。
【典型意义】:
1、本案执法人员未简单机械的按照商标侵权进行处理,而是在充分调查取证后,按照“冒用注册商标”给予处罚并拆除了涉嫌侵权门头,既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制止了违法行为,又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一些经营者认为商标稍作改动就不会构成侵权,因此随意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故意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令消费者混淆。这种错误认识在一些经营者中普遍存在,所以此案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3、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商标必须注册才可以使用,但未注册商标当做注册商标使用(打注册标记®),是一种误导公众行为,按照商标法规定要予以处罚。本案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打出注册标记,被给予处罚,对社会警示意义巨大。
二
李某销售润滑油侵犯“昆仑”商标权案
【案情简介】:2019年3月13日,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润滑油厂举报,辖区内李某销售假冒“昆仑”润滑油。执法人员在李某经营的五金行发现有18桶“昆仑”润滑油(L-HM46抗磨液压油)待销售,包装桶上都标注“昆仑”、“Kunlun”和“”注册商标,并标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出品”,而“昆仑”和“Kunlun”都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经查明,李某于2019年2月26日从推销商手中以每桶1850元的价格购进3桶“昆仑”L-HM46抗磨液压油,3月11日又以相同价格分别购进“昆仑”L-HM46抗磨液压油8桶和“昆仑”L-HM32抗磨液压油4桶,还以每桶2300元价格购进“昆仑”L-CKC220工业闭式齿轮油3桶,共购进“昆仑”油品计18桶,商品货值金额37500元。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润滑油厂鉴定,李某销售的 “昆仑”油品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处理结果】:1、没收侵犯“昆仑”商标专用权的油品18桶(每桶170公斤);2、罚款30000元。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违法货物价值不足五万元,给予没收货物并3万元罚款符合规定。
【典型意义】:
1、该案是典型的销售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侵权商品货值大,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尽管当事人辩解“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当事人作为从事销售五金产品的专业人员,未通过正规渠道购进“昆仑”润滑油,也未索取供货清单、发票等,无法说明合法取得,不能免除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在商标法中规定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如果超过五万元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销售商只有严把进货关,从正规渠道进货,并履行索要票据和注册商标证明,或主动上网查询,才能将假冒商品拒之门外,也会避免经营风险。
三
宝鸡市某物资公司陈仓分公司销售轴承侵犯“SKF”注册商标权案
【案情简介】:2018年12月11日,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举报,某物资公司陈仓分公司涉嫌销售假冒“SKF”轴承,执法人员现场查出49个规格型号、共587套涉嫌侵权轴承,每套轴承包装盒上都标注“SKF”注册商标。经查明,该物资公司于2018年7月份从推销商手中购得这批商品,但尚未销售。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轴承产品均为侵犯SKF公司注册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侵权轴承货值金额1万元。
【处理结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49个规格型号、587套假冒“SKF”轴承;2、罚款10000元。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该物资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以上处罚结果得当。
【典型意义】:“SKF”轴承品质和口碑好,是世界轴承领域的知名品牌,该案涉及国外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这起案件商标所有权人与相关专业机构协作,通过举报进行维权,充分发挥出专业机构专业性强、举报准确度高等特点,不失为涉外维权和行业领域维权的一个有效途径。
四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西凤酒被处罚案
【案情简介】:2018年1月18日,凤翔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凤翔县依法抓获涉嫌自制生产假冒西凤酒的嫌疑人张某,现场从其家中查获自制假冒“西凤”酒5个型号共计49瓶以及用于生产假冒西凤酒的原材料共计59项,被凤翔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扣押。经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公室鉴定,属假冒产品。2019年2月11日,凤翔县公安局将张某案移送凤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了查办,查明李某违法经营总额20412元。
【处理结果】:1.没收从当事人家中查获的所有假冒“西凤”酒和用于生产的原材料;2.罚款30618元。
【案件评析】: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该案货值20412元,对当事人张某处以1.5倍合计30618元罚款符合规定。
【典型意义】:
1、酒类制售假冒侵权行为由过去大规模、工厂化转移为小规模、家庭式制售,隐避性高,不易被发现。该侵权案件的查处,有效地保护了西凤酒驰名商标,净化了白酒市场,维护了我市酒类市场健康顺利发展,有助于培育可靠、信赖的名酒市场,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2、该案是首先由公安部门介入侦查取证,由于不构成刑事责任后依法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刑事司法和行政处理双拳出击的打假模式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五
赵某销售侵犯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白酒案
【案情简介】:2019年1月15日,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将金台区某烟酒商行(经营人为赵某)涉嫌销售侵犯“西凤酒”“五粮液”“茅台”“剑南春”“国窖1573”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移送至金台区市场监管局处理。经金台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赵某自2018年8月份开始,共以17580元多次购进“西凤酒”“五粮液”“茅台”“剑南春”“国窖1573”等白酒共计162瓶,违法经营额为37250元。截止被公安局查获,已销售10瓶,其余152瓶被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经商标专有权厂家鉴定,上述被扣押白酒均为侵权产品。金台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移送后依法给予了处理。
【处理结果】:1、没收尚未销售的白酒152瓶;2、罚款30000元。
【案件评析】:当事人行为属典型的销售假冒商品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赵某以上处罚符合规定。
【典型意义】:销售假酒是一种比较典型、也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查处、打击这种违法行为,对于维护食品安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明显的社会效应。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假酒,相信大部分人会认为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为何该案不采用《食品安全法》而采用《商标法》处罚呢?因为该案所谓“假酒”,其实是根据商标权利注册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属于违反《商标法》的情形,本案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说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渠道,明显触犯了商标法,适用《商标法》处理可以达到快速查处,迅速消除社会影响的目的。
六
麟游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19年3月4日,麟游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舒肤佳香皂等8个产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权产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2月20日从西安康复路购进了一批标注有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的洗发露、舒肤佳香皂等商品,货值总金额为2645元,已销售金额为667.50元。
【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已扣押的商品,并罚款3万元。
【案件评析】:这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冒商品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虽然货值不大,销售金额也仅仅区区数百元,但该商贸公司故意购进假冒商品并予以销售,对当事人给予较重处罚,不仅符合规定,也能震慑制假售假的不法商家。
【典型意义】:这起案例是在2019年开展的“3.15”联合打假活动中发现的,案件的成功办理,有力地回应了日用品消费领域投诉频繁、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打击和震慑了日用品市场的不法分子和潜在的违法行为。
七
眉县某装饰建材门市部销售侵犯“立邦漆”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19年05月5日,眉县李某投诉,称其从当事人处购买了4桶假冒“立邦乳胶漆”,眉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4桶“立邦牌”乳胶漆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属于“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相关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商标产品。经查,2018年7月14日,当事人从西安建材市场购进该批“该乳胶漆”10桶,销售额共计2940元,当事人共获利140元。
【处理结果】: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件评析】:这也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冒商品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以上处罚符合规定。
【典型意义】:此案的办理充分展现了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的决心。同时通过此案的办理也警示经营者知识产权侵权面前无小事,不要因为涉案金额小就存在侥幸心理。
八
眉县某批发部销售与“牛栏山”陈酿白酒近似的酒瓶(含标识)的白酒被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0年1月9日,眉县市场监管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首善镇某批发部涉嫌销售擅自使用与“牛栏山”陈酿白酒(绿陈酿)近似酒瓶(含标识)的白酒,遂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在当事人仓库内查获标注为“金牛拦陈酿白酒”(以下简称:金牛拦白酒)3箱共36瓶,该批“金牛拦白酒”酒瓶瓶标上标注有“金牛拦(文字加图标)金牛拦陈酿白酒,该“金牛拦白酒”为白瓶、红盖(瓶盖)、绿标贴(瓶体),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绿陈酿)包装相近似。经查阅牛栏山酒厂提供的《牛栏山打假、打仿资料》确认,这批酒品为假冒产品。随着案情的进一步深入,最终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份购进“金牛拦白酒”120箱,购进价为每箱60元,销售价为每箱120元,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已销售117箱,剩余3箱,销售额共计14040元,扣除成本和费用后每箱获利50元,当事人共获利5850元。
【处理结果】: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3箱(36瓶)“金牛拦白酒”;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
【案件评析】:该案当事人销售的假冒白酒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其主要欺骗性在以下几点:一是“金牛拦白酒”酒瓶与权利人“绿陈酿”白酒的酒瓶均为白瓶、红盖(瓶盖)、绿标贴(瓶体),酒瓶大小及形状相同(目测),均标注为“净含量:500ml 酒精度:42%vol”,标注字体大小相同但在标注的顺序进行了对调;二是“金牛拦白酒”瓶标标注的“金牛拦”文字内容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虽不相同,但在字体大小、颜色、字形及标注位置与“绿陈酿”瓶标相近似(目测);三是“金牛拦白酒”瓶标上标注的“耕牛”图案与 “绿陈酿”瓶标上的“”图案大小、图样、颜色及标注位置相近似(目测);四是“金牛拦白酒”瓶标上标注的“金牛拦”图标与“绿陈酿”瓶标上标注的“”图标大小、图样、颜色及标注位置相近似(目测),如不仔细查看,极易将“金牛拦白酒”误认为是“绿陈酿”,非常容易误导消费者。属于冒用著名商品包装装潢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又构成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以上处罚符合规定。
【典型意义】:牛栏山酒历经数百年的发展,牛栏山二锅头已成为中国白酒清香型(二锅头工艺)代表,在市场拥有较高的声誉和良好的口碑,深受消费者青眯。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酒瓶也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在查办过程中,眉县监管局积极和“牛栏山酒厂”打假部门联系,根据“牛栏山酒厂”提供的《牛栏山打假、打仿资料》信息,对这起销售近似“牛栏山”酒瓶的白酒案进行了快速查处,体现出我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办案能力扎实、到位,有力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九
“一种小型化手车式开关柜”和“一种侧装手车式真空断路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何华斌就其“一种小型化手车式开关柜”(专利号:201410569584.4)和“一种侧装手车式真空断路器”专利(专利号:201410496532.9)与被请求人陕西华电电气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向被请求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请求人于4月18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答辩书;执法人员随后在被请求人生产车间进行调查取证,并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拍照取证,对被请求人负责人作了调查笔录。7月11日,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后,请求人何华斌于7月16日提交了答辩回复函,市知识产权局随后做出处理决定,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因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执法人员调查所取得的证据均无法证明所指控产品落入了其专利保护范围,故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了“证据不足,驳回请求人请求”的处理。
【案件评析】:请求人提供的微信朋友圈断路器产品照片截图和视频,不能体现出产品的具体内部结构和连接关系,合议组无法与请求人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对比,请求人没有能进一步提供其他能证明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的有效证据。
同时,执法人员依职权对被请求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所拍摄了产品照片和实际勘验表明,是案外人无锡新一代公司依照双方协议提供给被请求人的样机,并非被请求人制造。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请求人所提供证据不能显示产品结构,无法进行侵权比对,故市知识产权局以证据不足驳回专利权人全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1、该案为两个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但是由于请求人和被请求人都是同样的当事人,市知识产权局采取合并审理,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和经费,也实现了快速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的目的。
2、市知识产权局在当事人举证不足情况下,为实现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依职权主动到被请求人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证明请求人指控的产品实际为案外人依合同交付的样机,并非被请求人制造,查明了事实,准确把握适用法律,以证据不足作出驳回请求人请求的处理决定。
3、专利侵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在行政处理中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请求人负有自己搜集证据证明自己专利被侵权的义务。该案中请求人仅能提供微信公众号上截频照片和朋友圈视频,由于不能显示产品内部结构,无法进行侵权比对,因此败诉也是必然的。所以权利人在主张权利前一定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十
康师傅饮用水外包装假冒专利被查处
【案情简介】:2019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期间,市知识产权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市陈仓园家美佳、大润发、凤翔县家美佳等超市销售的康师傅饮用水(300ml、550ml、1.5l)外包装上标注了“实用新型专利:ZL201620690829.3”的标识。经核查,该专利号实际是名称为“包装饮用水处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而并非瓶装饮用水处理工艺或者瓶体本身专利。我局认为其行为构成假冒专利并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市知识产权局责令涉案商家立即将该商品下架进行整改处理。为防止该问题反复发生,市知识产权局在随后的执法检查中进行复查,发现此商品已经全部下架。目前我市主要大型卖场中已无该涉案商品。
【案件评析】:专利标记属于有效专利特有的标记权,每个专利号对应的产品都是唯一的,本案中康师傅公司将制水设备专利号标记到瓶装水包装上,会误导消费者误以为瓶装水或水瓶是专利商品,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假冒专利商品也属于假冒专利行为,要承担行政责任。但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可免除罚款的处罚。因此,我局未给予各销售商罚款处理,仅给予责令整改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1、此假冒专利产品涉及多个县区、多个超市,执法人员全面出击,行动迅速,与县区联合执法,及时阻止了假冒专利行为的蔓延。
2、此商品的快速下架,并及时消除假冒专利标记,充分展示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在打击假冒专利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作出的努力。
3、对于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商品的众多商家,知识产权局责令整改,对下架商品的非法专利标记作了覆盖处理,既教育了当事人,又维护了市场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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