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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亮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
原标题:我国商标行政保护的新动向——2017-2019年度全国“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评析
我国商标领域侵权及违法行为呈现出新的态势。以《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为统一指导,各地执法部门在未来可以更好发挥行政保护优势,与司法保护互为补充,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了解当前违法行为态势和行政保护动向,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和做好必要准备,同样可以更好利用行政保护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行政保护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之一,有着司法保护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成果斐然,具体到商标领域,“溯源”、“净化”、“铁拳”等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有力打击和震慑了各类商标违法行为。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对知识产权“严保护”做出整体部署和具体要求,提出“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研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等措施,从经济上阻断侵权人再次侵犯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条件。”2020年6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统一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对商标侵权认定的执法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更好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在此背景下,有必要研究当前经济形势下商标违法行为态势、针对性的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达到知识产权“严保护”的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的全国“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经历了地方推荐、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等环节,案件质量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关注度和影响力,是行政保护成果的集中体现。笔者研究了2017至2019年度商标执法典型案例,涉及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多种类型,涵盖食品、零售、高新技术等重点领域,以期为商标权人寻求行政保护及行政执法提供参考。
一、商标违法行为的新态势
过去三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查处商标违法案件3.01万、3.12万和3.19万件,及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商标侵权犯罪案件172件、236件及709件。两项数据都呈增长趋势,而涉案金额和罚没金额则以2018年最高,至2019年有所下降。另外,在2019年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57件商标受到驰名商标扩大保护。数据显示,商标违法案件依旧频发,涉嫌犯罪行为增多,执法部门执法力度升级,并注重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这一整体态势也在典型案例中得到全面体现。具体而言,商标违法行为以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为主,呈现如下新态势。
1. 产品生产隐蔽化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举措的升级和辐射范围的扩大,违法者开始有意识的转变生产模式,违法行为趋向隐蔽化和伪装化。多起违法案例中,涉案当事人迫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形势,纷纷将加工窝点转移至农村、市郊或城乡结合部。违法者租用不起眼的民房、仓库作为制假窝点或成品仓储窝点,有的甚至只是设立临时据点并频繁更换以躲避追查。“反查处意识”的提高,给执法人员精准打击和商标权人维权带来了新挑战。
2. 市场推广多元化
传统的上门推销模式依然在局部地区保留下来,尤其在农村,违法者面对面的低价兜售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与此同时,微信等即时聊天软件也成为销售侵权假冒产品的重要渠道。违法者通过熟人介绍、微信群聚集、线上样品展示等方法,拉拢潜在经销商和顾客,完成远程订单收集和发货,大大降低了暴露身份和遭到查处的风险。部分违法者已经形成清晰的产销链条,分工明确,线上线下同时配合。
3. 违法手段技术化
实体店作为一线的销售端口,公然销售侵权假冒产品的现象较以往不断减少,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执法较为严厉的一、二线城市。部分违法者本身虽然是商标权人的正规加盟店,为了攫取利润,通过其他手段,比如从第三方购买假冒产品并定制产品包装袋,用于包装非正常渠道购进的产品并在店内销售。此类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消费者往往也难以知晓。还有违法者,在经营中改变自身注册的商标样式以投机取巧。
4. 波及领域同步化
新兴领域同样遭遇侵权困扰,比如近年火热的外卖行业。另外,琳琅满目的手机软件市场和网络游戏平台,催生一系列新型网络侵权。围绕热门游戏的“山寨”“高仿”软件令消费者难以辨别真假。不少违法者前期投入一定成本开发软件,并在运营平台上提供下载安装使用,后期通过收取虚拟充值货币等形式获取利润。
二、商标行政保护的新动向
1. 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增多,行政保护整体趋向严格
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是《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具体要求和政策导向之一,是应对商标侵权或违法案件跨部门、跨地区复杂化和专业化的必然选择。2019年12月,北京、天津、上海、河北等十二省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签署《十二省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协议书》,拟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线索移送、调查执行协助、联合执法保护、结果互认互享等方面形成“一盘棋”,提升工作合力。这表明各地行政部门开始有意识的积极开展合作行动,以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整体水平。
典型案例中,既有跨部门联合执法,如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行刑衔接”,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多部门紧密协作、信息共享,执法部门市区两级上下联动等,又有跨区域联合执法,如多地同时行动、异地“两法衔接”等。在四川省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长城”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涉及“长城”“昆仑”“美孚”“壳牌”等多个知名润滑油产品品牌,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产品遍布四川、河北两省10余个市(州)。“行刑衔接”使得部门间得以高效协作,成功追踪和摧毁生产源头。在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纪梵希”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侵权产品销往多省市,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涉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多部门。该案移送公安后,执法人员针对异地两法衔接工作中案件的通报、移送证据标准和程序等环节进行了积极探索。
2. 重视个案证据和办案效率,坚持依法行政和专业执法
案件事实日趋复杂和个案化要求更高的执法专业性,过去办理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经验在一定情况下可能难以适用。商标行政保护在过去几年愈发呈现出严谨、细致、高标准的趋势,地方执法部门应对疑难案件较以往更为成熟。在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颜色组合商标专用权案和深圳市新丽手袋有限公司侵犯“美团外卖”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前者涉及对颜色组合商标这一非传统商标的保护范围的认定和对当事人侵权行为的定性,后者则涉及对当事人出示的授权文件有效性的鉴别和协议范围的确认,均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当地执法部门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化繁为简,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在商标行政保护过程中,不少涉案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和逃避责罚,选择对在先商标权利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或者无效宣告,一旦符合条件则会据此给执法人员施压,而执法人员的态度直接决定着案件的走向。在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侵犯“YOYO”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中,对于商标在先权利客观稳定性的争议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双方责任,执法机关以证据为基准兼顾效率,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做出不中止案件查处的决定,体现了一定的办案魄力和对执法专业性的自信。事实上,为了避免陷入行政纠纷的被动,基于案件事实客观理性分析,进而做出准确的法律判断和适当的处罚意见,是执法的重中之重。在吉林省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中,当事人遭到处罚后不服,先后向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处罚决定得到了两审法院的支持,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经受住了考验。
3. 突破传统执法模式局限,探索网络技术查处路径
知识产权的公开性和互联网的开放性,催生了更多网络违法行为,对传统执法模式提出新挑战。我国互联网技术应用广泛,互联网群体规模庞大,网络空间违法行为,尤其是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很长时间以来一直困扰着执法部门,也严重影响了国家知识产权形象的塑造和营商环境的优化。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同样面临取证难、惩罚力度小等问题。因此,一方面需要执法人员转换执法理念,探索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的标准、执法规范和管辖设置,另一方面也需要提高专业技能,打造一批懂技术、懂法律的新型执法队伍。
典型案例涉及网络证据固定、线上线下查处的协调、网络销售产品货源的追踪及大数据技术的利用等各个方面,显示出执法人员与时俱进的执法理念。在江苏凯蒂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英国国旗案中,执法人员发挥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完成网络存证,成功实施“双线”同步打击。在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LOCK&LOCK”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执法人员利用阿里巴巴大数据技术定位当事人经营场所,并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额。此次查处的成功,实际得益于“政企合作”。当地执法部门自2015年开始探索与阿里巴巴建立快速联动机制,“工商阿里大数据交互平台”等模式的设立,为高效监管网络主体和行政执法创造了良好条件。
4. 平等保护与特别保护并行,从重处罚与过罚相当兼顾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中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外商投资环境,是我国政府对全世界的承诺。受历史因素及我国商标“先申请制”影响,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恶意抢注、攀附外国知名品牌商誉的行为泛滥。出于审限和预算等种种考虑,不少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权利人对寻求司法救济持保守态度,反而青睐可以高效打击违法行为的行政保护途径。典型案例涉及多个国外及港澳台知名商标。比如,湖北省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康明斯有限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涉案金额高达1800 万元,以及北京直信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涉及服务商标的保护。这些案件的成功查处有效维护了涉外涉港澳台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对中外(港澳台)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此外,除了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之外,执法部门特别关注对关系民生和食品安全领域的侵权假冒行为。相关案例中违法行为各异,既有在未经许可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下直接生产、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食品,如湖南省衡山县多部门协作查处侵犯“佑惑”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和徐某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也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包装装潢使用,如河南省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旺旺”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等。吉林省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侵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证明商标专用权一案,则同时涉及到对证明商标的保护。
“过罚相当”是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原则,要求执法部门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由于侵权行为违法成本低、利润空间大等原因,知识产权重复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对重复侵权从重处罚符合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整体要求。在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案以及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考虑涉案当事人均因相同违法行为在一段时间内受过行政处罚,执法部门在法定罚款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案件,行政机关则需要及时衔接。这在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雨虹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得以体现。该案既依法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又避免一味追求“唯刑事定罪”论,真正做到“过罚相当”。
5. 注重惩罚和教育结合,彰显绿色和人文精神
相对于强调个人地位的私法,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原则,以权力为轴心,因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部门和行政相对人难以实现“人文性”的对话。行政执法应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这也符合法治的最终价值取向。典型案例体现了执法机关相较于过往更注重执法沟通,以惩罚促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概念,同时在对违法行为和假冒侵权产品的处理上关注可持续化。
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工商分局查处侵犯“斯凯奇”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的疑虑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寓教育于执法之中,收效良好。另一起案件,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物流公司故意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运输便利条件进行处罚,则对整个物流运输行业起到了警示作用。实践中,商标权和商号权由于权利取得的体系相互独立,经常存在权利冲突现象。一旦涉及到在先商标权对抗在后商号,部分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倾向于建议在先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东来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当事人在当地执法部门督促下最终更换了企业字号,从源头上避免了冲突问题,值得肯定。另外,对于查获的假冒侵权产品,直接销毁无疑是选择之一,移除标识后捐赠也是较为理想的处理方式。在常德市鼎城区某管材经营部侵犯“LESSO联盟”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报请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财政非税部门批准等一系列手续,最终由商标权利人予以回收。该案的无害化、可持续化销毁处理模式体现了执法理念的变化。
三、结语
我国商标领域侵权及违法行为呈现出新的态势,从生产制造、市场推广到产品流通等各个环节都更加隐蔽化、专业化和复杂化。新一轮机构改革下,执法主体由工商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完成过渡,商标行政保护措施趋向专业化、多元化和技术化,行政保护整体趋于严格,符合我国政府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具体要求。以《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为统一指导,各地执法部门在未来可以更好发挥行政保护优势,与司法保护互为补充,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了解当前违法行为态势和行政保护动向,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和做好必要准备,同样可以更好利用行政保护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数据来源: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知识产权白皮书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许亮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我国商标行政保护的新动向——2017-2019年度全国“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评析(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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