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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9北京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专家解读(商标篇)
2019年,北京市、区两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管理执法过程中,产生一批反响良好、影响较大行政保护案件,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涵盖医疗健康、工程施工、互联网电商、特许经营、服务餐饮等行业领域。2020年4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委托,评选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并在北京日报上予以公布。为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十大典型案件的相关情况,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邀请十位业内专家对这些案件进行了解读。今天为您推送商标权部分,共有4篇内容。
案例4:北京盛典云通广告有限公司侵犯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特殊标志所有权案
专家简介
汪 泽 法学博士,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曾就职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任商标局商标异议审查员、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处副处长和综合处处长、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商标协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智库专家、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
案情
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执行委员会举报北京盛典云通广告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对第27680845号、第27680846号特殊标志所有权。经调查,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图形的行为,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80.52元,并处罚款1080.52元的处罚决定。
专家点评
本案系网络环境下保护特殊标志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询问、调取侵权证据等,依法依规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认定和处理。
一是有力保护了综合性国际军事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特殊标志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受《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专门法规保护。本案通过跨区域合作有力保护了涉国际、涉军体育赛事的特殊标志,不仅净化了相关特许商品的市场,也向国际社会展示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二是有效开展了对当事人的有效询问和调查取证
本案在执法部门开始调查时,当事人此前就已经断开相关侵权链接和删除相关侵权网页,无疑给侵权行为的认定增加了难度。但是,本案执法部门通过有效地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取的侵权相关证据等调查手段,成功还原了跨北京、江苏两地的网络侵权行为的情景,查明了违法所得,并遵循比例原则作出了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有效制裁了侵权人。
三是充分展示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跨区域合作的强大合力
本案侵权线索来自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执行委员会向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举报,武汉市局经调查认为本案当事人涉嫌网络侵犯第七届军运会特殊标志权利。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武汉市局商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京市局将该线索转交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展现了有效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区域合作。
综上,本案系武汉、北京两地“跨区域”合作查处跨北京、江苏两地“跨区域”网络侵犯国际军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典型案件,执法部门采取有效的调查手段成功还原了侵权行为,作出了符合比例原则的处罚,展示了我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形象。
办案心得
本案案发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开幕期间,又是一起横跨京苏两地、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网络侵权案件,涉及综合性国际军事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在接到世军会执委会举报后,我们高度重视,立即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查办本案的难点在于《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理解与适用。该条例于1996年颁布施行后一直未予修改。由于实务中的案例较少,特殊标志并未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界更多的关注。而立法与理论研究上的滞后,反过来又给我们适用法律带来了一些困难。为了准确适用法律,我们从商标、特殊标志一体保护原则出发,参考了商标法第48条对“商标的使用”的界定,认定本案当事人在自建网站上编辑、加工、排版、发布与特殊标志相同的图形并在其他网络平台上设置链接、予以推广的行为,构成了对特殊标志的“使用”,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定性、处罚。(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富家奇)
案例5:中国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专家简介
孙 豳 小米集团首席法务官,全面负责小米集团及其全球子公司的法务工作。在其带领下,小米法务部曾荣登The Legal 500中国区“百强企业法务团队”榜单、CACC管理创新优秀法律合规团队,同时曾被《首席法务官》杂志评为“全国十佳法务部”。担任社会职务包括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国家知识产权青年联合会委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及北京市特聘专家等。美国执业律师和专利代理人,获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材料化学博士(辅修电子工程)学位(Ph.D),美国圣特克劳拉大学法学博士(J.D.)学位。曾获钱伯斯(Chambers)中国区有影响力的25位法总、ALB“15佳总法律顾问”、及CACC全国优秀总法律顾问,入围The Legal 500 亚洲最强总法榜单。
案情
中国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擅自在燕窝产品包装上使用未包含食用燕窝商品类别的注册商标MEHECO及注册标记,并通过天猫MEHECO中国医药旗舰店销售该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存在自行扩大其注册商标使用商品范围及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专家点评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了如今非常流行的购物方式,但同时也给商标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使得互联网领域商标行政执法案件面临着监管难、调查取证难、查处难等众多问题。
本案中,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妥善地解决了互联网调查取证的难点,并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和适当引导,拓宽了互联网领域商标行政执法案件的关注面,有效遏制了互联网商标违法行为,并起到了深远的警示效果。
首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了其调查取证的职权。本案为互联网领域商标行政执法案件,涉案商品的销售渠道为网络自行销售和经销商分销。针对其在天猫旗舰店的销售数据,执法人员通过致函天猫网络平台协助调查的方式获取,及时有效地固定了相关销售证据,成功解决了互联网取证的难题。此举对于互联网领域其他商标行政执法案件来说,在收集和固定证据方面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其次,行政执法部门拓宽了互联网领域商标行政执法维度,有效地实现了从多个角度发现问题,加强了对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工作。目前,互联网商标违法行为呈现出了复杂化、多元化、隐蔽化的趋势。传统的互联网商标行政保护案件的关注点主要在于是否销售侵权假冒商品、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但本案为互联网领域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政执法案件,这也给执法人员在商标使用行为的规范和认定上增加了一定难度。本案中,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认定了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并据此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拓宽互联网领域商标行政执法维度,加强针对实体经营者网上经营和宣传的监督检查,强化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有重大指导意义。
最后,行政执法部门以处罚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引导企业合理使用商标。本案中,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同时执法人员对于当事人在所售商品项目上的商标申请问题给予了及时的行政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在警示企业杜绝商标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有效地提示、指导企业合理合法使用注册商标,规范企业商标使用行为,从根本上解决了当事人使用商标的难点和问题,全面提升了商标执法办案的效率和水平。
此外,本案对于企业在商标布局和使用等方面同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即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明确了使用注册商标的合法方式。目前,一些企业可能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抱有侥幸心理等原因,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商标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企业在所售商品上使用?标记的行为被认定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在处罚当事人的同时,也给众多企业敲响了警钟。如何围绕企业战略提前做好合理的商标申请布局,如何根据商业计划及时调整商标申请策略,如何对已注册商标进行规范使用,均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发展,也为企业品牌在市场上保持竞争力的同时提供了法律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是互联网领域商标行政执法的典型案例。其对于办案过程中收集和固定证据的方式方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对加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力度打击多样化商标违法行为,强化针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优化执法办案方式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办案心得
2019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中国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该案为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首起互联网领域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案件,并于2020年4月26日被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评选为“北京市2019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件”,本文将以该案为例,浅谈查处此类案件的执法思考。
案件调查取证存在困难。该案当事人所销售的燕窝商品均从马来西亚谢琳燕窝(马)有限公司进口,其销售渠道一是网络自行销售,二是销售给经销商进行分销,还留有一部分是公司内部使用。在调查中,涉及天猫平台销售的燕窝,执法人员通过致函天猫平台协助调查,调取了该当事人天猫旗舰店自2016年2月开店以来的燕窝商品的销售记录,查明其销售金额为1029672.05元;但是涉及当事人批发给经销商以及自用部分的燕窝商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并未使用“”商标,因其涉及的经销商数量众多,且不在我局管辖范围内,执法人员难以进一步调查核实。
换个角度发现问题。以往的商标行政保护案件主要集中在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的查处,对于电商平台、网络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关注点也在于是否销售侵权假冒商品,但该案为互联网领域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政执法案件,反映了互联网领域商标违法行为正在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警示执法者要拓宽互联网领域商标行政执法维度,依法加强网络交易平台及网络交易行为监管,强化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处罚教育相结合。该案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提示当事人在“食用燕窝”商品上进行商标注册,并对当事人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进行行政指导,从根本上解决了当事人在经销燕窝商品时正常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九华 李琦)
案例6:李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专家简介
杜 颖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联席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理事、中华商标协会理事。曾留学美国、英国、日本,主要研究知识产权法学,出版著作多部,发表论文近百篇,应邀出席并多次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演讲。
案情
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移转的《检察意见书》,对李某等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不予起诉,建议对该三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审查处理。经调查,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970257.2元的处罚决定。
专家点评
在现行法律机制下,行政执法程序是保护商标权人权益的重要途径。本案从程序上涉及检察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联动保护商标权人权益问题;从实体上,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准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了本案。
首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做出不起诉处理的情况下,以《检察意见书》的形式建议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不起诉人的相关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联动,合力打击侵犯商标权行为。
其次,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进行了准确定性。将销售侵犯“雨虹YUHONG”文字、拼音、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的行为,判定为《商标法》第57条第3项规定的销售侵权行为,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而将把带有“雨虹YUHONG”文字、拼音、图形组合商标的合格证张贴在商品之上的行为判定为《商标法》第57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假冒侵权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两个行为的构成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完全相同。
再次,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基于不同的侵权行为定性和相应的法律依据,对商标侵权行为依法做出了妥当的处罚。在确定行政处罚时,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先根据《商标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对销售侵权行为和假冒侵权行为分别做出没收侵权商品和带有侵权标识合格证的处罚决定;然后又针对两种侵权行为确定了不同的行政罚款数额,即针对销售侵权行为的罚款为969257.2元,针对假冒侵权行为的罚款为1000元;最后将针对两行为的行政处罚合并,确定的罚款总数额为970257.2元。
最后,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素完备,逻辑严谨,语言表述清晰准确,内容上有理有据,是一篇非常成功的决定书范本。
办案心得
一、案件调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办其他部门移送的非刑事商标案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事实认定的一致性。
在接到其他部门移送的判定为非涉刑案件的商标案后,应在前期调查与已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针对矛盾、遗漏之处进行补充调查,确保违法事实的调查与表述准确无误、符合行政法规规定。
(二)违法主体认定。
由于公安、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违法主体认定方面存在差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调查当事人是以何种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而确认违法行为主体(本案当事人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销售票据上印有个体工商户名称,且相关参与人均表示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在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之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当事人其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展开全面审查,依法作出处理。本案当事人除存在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外,尚有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带有与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合格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案件启示
本案是两法衔接的成功案例,公安、检察和市场监督管理三方实现了信息互通,避免了非刑案件的行政责任缺位,堵住了监管死角。此外,建筑材料领域侵权假冒危害性较大,一旦侵权假冒建材产品流向最终消费者,用于建筑施工将产生极大安全风险。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杜绝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成林)
案例7:北京文荣福旺餐饮店在同种商品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案
专家简介
潘 伟 法学博士,现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三级高级法官,首届北京法院模范法官、第三届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曾经审理过涉及电影“泰囧”不正当竞争案、“传奇福贵人”电视剧被控侵权案、“百度”被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水产协会”被诉横向垄断案、“苹果APP”被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等重大案件,其中“传奇福贵人”案件裁判文书被评为全国优秀裁判文书;曾负责执笔或组织完成《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等重大课题。
案情
北京文荣福旺餐饮店未经商标注册人黑龙江省张亮餐饮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及美团外卖均使用含有“张亮麻辣烫”内容的标志并提供餐饮服务。经调查,当事人存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50325元的处罚决定。
专家点评
这是一件非常典型的侵犯商标权案件,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被诉侵权人在经营餐饮服务中使用“张亮麻辣烫”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判断涉案标志与注册商标是否属于相同或近似商标,及二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则是二者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很显然,本案中的注册商标由文字“张亮麻辣烫”、“ZHANGLIANG”、“我们不一样”以及图形构成,其中“张亮”应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被诉标志为“张亮麻辣烫”,两个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接近,可以认为构成近似商标。
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茶馆;餐馆等,专用期限自2018年01月21日至2028年01月20日。北京文荣福旺餐饮店自2018年9月13日开始提供餐饮服务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使用了含有“张亮麻辣烫”内容的标志,在“美团”网店中也使用了含有“张亮麻辣烫”标志提供餐饮服务,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或者认为被诉侵权人与黑龙江张亮餐饮有限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因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案心得
一、案情分析
本案当事人北京文荣福旺餐饮店经营地位于农村地区,同时也是外来人口聚集区。农村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经营者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形。
第一,执法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发现,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加盟或授权的经营模式,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如出现人员变化或经营不善倒闭转让的情形后,经营者擅自转让合同、扩大合同内容或变更合同实施地点,从而易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第二,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时,向平台提供以个人名义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平台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未及时更正、制止违法行为。
二、心得体会
第一,餐饮服务业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保护知识产权权益的同时,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针对农村消费者特点,在农村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的形式,加大对商标等专业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村消费者的识假辨假能力。第三,商标案件大部分来自于投诉、举报,办案人员在没有商标权利人配合的情况下,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很难发现是否存在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建议建立商标权利人信息库,方便提升办案质量及办案效率。(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纪建广)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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