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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武汉市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产业
阿耐5年前
2019年武汉市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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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2019年武汉市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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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侵犯“CKS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


【案情】2019年6月11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光谷创新天地项目工地现场检查,发现60卷涉嫌假冒科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KS科顺”(第16397214号)商标的高聚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当即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予以查封。6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现场时,发现涉案商品已被当事人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调换;6月20日,当事人迫于调查压力主动交出转移、调换的涉案商品。


经调查,当事人为“科顺”品牌代理商,2018年5月29日,当事人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武汉光谷新天地项目防水工程分段施工。经区建设主管部门证明前期使用的均为合格产品,均属合法渠道购进的合格商品。2019年6月,当事人从一名未核实真实身份信息的业务员处购进60卷“CKS科顺”牌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未查验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也未取得任何票据,案发时未投入使用,违法经营额22800元。该局认定,当事人购进建筑材料并准备使用在工程中的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其违法主观故意明显,转移调换涉案物品违法性质恶劣,应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侵权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所指的隐匿、转移被査封物品的行为。2019年10月23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对商标侵权行为罚款200000元;对其隐匿、转移査封物品的行为处以货值金额3倍罚款68400元,合计罚款268400元。


【点评】该案是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查处的第一起当事人擅自隐匿、转移涉案的假冒侵权商品的案件。当事人作为专业的品牌代理商,充分了解正规商品的购进方式、渠道以及价格,却仍然敢于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假冒侵权商品,为了逐利而枉顾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且当事人更罔顾法规,挑战执法权威,影响恶劣。为有效震慑此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对其销售假冒侵权商品的行为和隐匿、转移查封物品的行为均予重处,有效惩处违法行为同时也大力彰显了法律权威。


二、北京某材料有限公司与十堰某材料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案情】北京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原告)系名称为“耐高温覆膜砂制备工艺”发明专利(专利号:ZL00108082.2)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公开了一种耐高温覆膜砂产品的制备工艺,包括:(1)加热原砂;(2)向加热的原砂中加入酚醛树脂粘结剂并搅拌均匀;其特征在于,该工艺还包括以下步骤:(3)加入耐火微粒并搅拌均匀;(4)加入固化剂六亚甲基四胺并搅拌均匀;(5)冷却上述混合物并破碎、过筛,得到成品覆膜砂。2017年11月17日,原告取得十堰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被告)销售给案外人的覆膜砂样品九袋。2017年11月28日,原告以被告生产覆膜砂产品的方法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各项费用、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1月,原告委托鉴定机构对保全取得的覆膜砂样品进行鉴定。经检测和成分分析,该样品具有以下特征:1.包括原砂,原砂为A、水洗砂、酸洗砂或焙烧砂;B、硅砂、镁砂、锆砂、铬铁矿砂、刚玉砂或它们的混合砂;2.含有酚醛树脂粘结剂;3.含有固化剂六亚甲基四按;4.包括耐火微粒,耐火微粒为粘土、石英粉、石墨粉、镁砂粉、锆英粉或它们的混合物;5.含有氧化铁红/粉。


2018年7月23日,应原告申请,武汉中院裁定对被告生产覆膜砂产品的工艺流程采取保全措施。在执行保全措施时,被告生产线因高温处于停产状态。该公司技术人员介绍该公司生产覆膜砂产品的工艺流程为:1.将原砂提升至加热器进行升温;2.将加热好的原砂与树脂、固化剂(乌洛托品)、润滑剂(硬脂酸钙)混合;3.将上述混合物筛分;4.经过沸腾床进行冷却,得到覆膜砂成品。现场照片显示,被告生产线的筛分装置在沸腾床装置运行前端,且未见有破碎装置。在法院釆取保全措施后,原告又主张涉案专利方法制得的覆膜砂产品为新产品,应由被告举证其生产覆膜砂产品的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并请求法院对被告生产覆膜砂产品的工艺流程再次釆取保全措施。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涉及被控侵权覆膜砂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分配、法院应否对被告生产覆膜砂产品的方法再次釆取保全措施、以及被控侵权覆膜砂产品生产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1.关于被控侵权覆膜砂产品制造方法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武汉中院认为,在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中,要确定由被控侵权人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应满足该专利方法是有关新产品的制造方法、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是相同产品这两项条件。在不满足这两项条件时,不能由被控侵权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进行证明。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案专利申请之前的中国专利ZL93116639.X公开的覆膜砂配制工艺,也可以制得高温性能好、发气量低的覆膜砂,只是工艺复杂、影响因素多。而且原告在证据交换、申请证据保全及首次庭审调查时,均未主张涉案专利为有关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原告在法院釆取保全措施后再行主张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于法无据,该种做法也不当的延缓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因此,法院认为不能由被告承担举证其生产覆膜砂产品的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之责任。2.关于法院应否再次对被告生产工艺流程采取证据保全的问题。因产品制造方法通常发生在被诉侵权人厂区内,权利人确实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在权利人就侵权行为存在进行初步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保全措施。但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亦应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损害被诉侵权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证据保全本身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偶然性,法院同意采取证据保全并不意味着客观上必须要保全到相应的证据。法院已应原告申请于2018年7月到被告处进行了证据保全。虽然该次保全因被告生产线停产未能取得有关生产工艺的完整视频,但法院在该次保全时已对生产线设备进行拍照,并就有关工艺流程向被告现场人员制作了笔录。倘若再次釆取保全措施,将使法院的证据保全异化为要求被诉侵权人必须按此前的生产工艺再行实施生产,而此种结果显然与举证责任分配的认定相悖离。因此,对原告要求再次保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3.关于被告生产覆膜砂产品的方法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根据全面覆盖的侵权判定原则,法院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同时,方法专利所界定的步骤以及原料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也具有相应的限定作用,在侵权判定时均应予以考虑。因被控侵权方法缺少权利要求1所载步骤3,且步骤5也不相同,不能认定被告生产覆膜砂产品的方法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综上,武汉中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裁判生效。


【点评】该案涉及在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对被诉侵权人制造产品方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以及有关证据保全措施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协调问题,对指导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合理维权和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例具有参考意义。


三、某公司、黄某某诉刘某某、叶某某、某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案情】武汉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委托黄某某创作剧本《后来》。黄某某完成创作后,于2015年5月4日进行作品登记。该剧本讲述了宋词与温恒之间的“等待与错过”,高中时代,两人互生好感,因宋词好友李夏儿也喜欢温恒,导致李夏儿与宋词的友情逐渐破裂;大学时代,两人到了同一所大学,虽互有情愫,但因宋词的好友兼室友林琳喜欢温恒,固执的宋词又痛苦的拒绝了温恒的表白;毕业十年聚会上,两人再次产生误会未能在一起。2015年4月13日,原告某公司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影片名称为《后来•懂得如何去爱》,梗概为“本剧的主题主要是围绕80后一代人的感情、价值及人生来写的。一代人有一代人的青春故事,本剧从开始到结局只想完整呈现出一个真挚的感情故事”。2015年5月11日,原告某公司获得刘某某演唱的歌曲《后来》非独家使用权,即作为电影《后来》(由刘某某导演、李某某及刘某某主演)的歌曲并用于电影宣传,不得切割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原告某公司为上述电影制作策划方案,内容包括:打造2016年最值得期待的青春爱情电影,根据刘某某同名歌曲《后来》改编;片名《后来》,导演刘某某;强力创作团队(拟请),编剧李某,监制薛某某;备选演员,井某某、李某某、黄某,周某某、杨某某、郭某某。2015年8月2日,原告方经与被告叶某某联系,将《后来》剧本与该策划方案以电子邮件发送给叶某某,希望被告刘某某参与,刘某某方未同意。经査,上述剧本及策划方案中,均未出现过“恋爱、分手、错过、重逢……后来的他们再也回不去了”的表述。策划方案中涉及的监制、演员等,原告均未有过联系。


电影《后来的我们》备案立项梗概为“小晓和见清是同乡,他们在过年回家的火车上相识。机缘巧合之下,小晓在见清家吃了一顿年夜饭,从那之后,小晓和见清的命运便纠缠在一起:恋爱、分手、错过、重逢……后来的他们再也回不去了”。该剧由刘某某导演,张某某监制,井某某、周某某领衔主演,田某某主演,出品公司为被告某某公司等。该片剧本署名编剧为袁某、何某某,被告陈述,系根据刘某某所著《过年,回家》改编,并提交从2016年10月25日至2018年8月28日的持续创作证据。《后来的我们》讲述了未上大学、在外漂泊多年、想在北京安居立命的女主角小晓和大学毕业走入社会的男主角见清的北漂生活及相爱历程,但因步入社会时间不同,对爱情、人生认知的成熟度不同,最终错过;同时讲述了两人回家过年及与见清父亲的亲情故事。


原告主张两者故事核完全相同,均是“恋爱、分手、错过、重逢……再也回不到从前”,且被告剧本、电影有二十四处在情节上涉嫌抄袭剽窃,如均含主角为另一主角解围、主角给另一主角巧克力、主角有长辈、男女主角最终未在一起、配角遇上视听电子产品出故障、谁替谁摆平谁谁谁、“三剑客”人物关系等,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主张,被告侵占原告基于歌曲《后来》、剧本及策划方案的商业机会,给原告影片摄制造成实质性妨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某某公司、某某某公司等为署名的联合出品人,共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原告据此请求被告某某公司、某某某公司等被告停止影片《后来的我们》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被告刘某某、叶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各被告共同赔偿7000万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两类诉争事项。就著作权侵权之诉,原告主张的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均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不仅如此,原告的多处比对意见实际上已偏离了作品实际内容,有牵强附会之嫌,原被告作品在故事主线、主要故事内容、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等独创性表达方面均存在实质区别,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就不正当竞争之诉,影视行业适用一般条款应当考虑的三个问题:其一,当原告就同一行为同时主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时,如何看待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的关系,就同一行为,在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时,是否依然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若依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应当具备何种条件;其二,原告应当具有竞争法意义上的可保护利益,且该利益受到实际损害,否则不应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三,影视行业的公认商业道德为何,被告行为是否违反该行业特有的商业道德。在此基础上认定,原告不具有竞争法意义上的可保护利益,被告的行为则在合法合理范畴之类,符合商业道德要求,既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也未损害原告或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驳回被告某某公司、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公司、黄某某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点评】该案涉及影视行业多个热点问题,如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具体运用,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保护边界,影视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判定标准等。判决说理透彻,逻辑严密,深入浅出,为人民法院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该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法院对影视行业正当秩序的维护,案件宣判后,受到热议和充分肯定。


四、陈某某、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供)


【案情】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在第9类商品上,分别注册了“HUAWEI”“华三”“H3C”等系列文字、图形及组合商标。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网络通讯设备、光通讯设备、数据传输设备等,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8年1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系夫妻,二人明知购进的华为光模块和新华三光模块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41号武汉电脑大世界xx号二人经营的武汉市洪山区XX科技经营部和淘宝网店“xx科技网络产品专营店”对外销售。经核实,销售总额为人民币1122000元。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二人经营的店铺仓库内查获各类待售的假冒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光模块393个,价值人民币40600元。


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5日,江岸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0000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点评】该案是典型的知识产权刑事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该案还涉及当下互联网销售中存在的商标侵权问题,该案的处理,向公众宣示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违法经营行为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张某甲、张某乙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案情】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其子张某乙,儿媳尹某某。2019年2月至4月,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尹某某在武汉市江汉区大兴路沿江一号xx地下库房以家庭作坊的形式,雇佣帮工,购进“光板”成衣,使用烫画机等设备往成衣上烫印“阿迪达斯”“耐克”商标。另外,张某甲等人还购进假冒注册商标“B0Y”的服装成品和“金利来”手提包成品,在江汉区“万商白马”商城8楼8235号、6楼6116号储存和销售上述假冒商品。其中,张某甲负责全面管理,包括租房、进货、采购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安排小工烫印商标等,张某乙负责挑选、釆购服装款式及生产工具、代发工资等,尹某某负责管账、销售,王某某负责整理货品等杂务。


2019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三处地点现场查获了假冒注册商标“阿迪达斯”的运动套装3710套、T恤2932件,假冒注册商标“耐克”的运动套装298套、长袖74件,货值金额共计418455元;查获了假冒注册商标“BOY”的运动套装450套、假冒注册商标“金利来”的手提包504个,货值金额共计704196元;还查获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和制假工具烫画机、压缩机等。经商标权利人证明,上述查获的服装及手提包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批准,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安机关以张某甲、王某某、尹某某等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尹某某、王某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被提起公诉。2020年1月15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点评】该案是典型的以家庭作坊形式制假售假的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案。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被告人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个罪名,引导公安机关从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方面补充相关证据,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的依法审理宣判,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警示教育其他经营者、形成健康的品牌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引导作用。


六、耿某、杨某等人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案(武汉市公安局提供)


【案情】2019年5月20日,经侦支队接到广州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报案,称本田某株式会社委托其在武汉进行商业维权,在武汉市硚口区华生汉口城市广场南区XX商铺内,发现耿某、杨某等人销售大量假冒本田“HONDA”商标的汽车配件,支队高度敏感,迅速成立专班,第一时间开展案件侦办工作,通过多维度分析研判,初步掌握到耿某、杨某等人一方面采取传统销售方式,一方面采取非接触式的犯罪手法,依托互联网和物流,向全国多个省市销售假冒本田品牌汽车配件。专班民警充分利用市局大数据系统对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相关联系人情况进行逐一核查,锁定了以耿某、杨某为首的制售假冒品牌汽车配件犯罪团伙,摸清了该团伙位于硚口的销售门店、居住地、制假仓库等多个犯罪窝点。


2019年5月21日上午,专班民警兵分三路,雷霆出击,迅速对硚口区华生汉口城市广场汽配城内的三个目标点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对该团伙犯罪网络开展打击,一举抓获涉案人员3名,现场查获假冒本田“HONDA”商标价值210万元的汽车配件。从销售窝点中,发现销售单据、销往各地的销售电子凭证等,查证销售金额达2000千万余元。为深挖战果,专班民警根据前期经营线索,深挖涉案人员信息、物流信息和资金情况,梳理出该团伙销往对该案涉及的北京、上海、江苏、河南、广东、山东等多地的相关信息,发起“云端”集群战役行动进行全链条打击。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点评】面对该团伙网上网下相结合,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隐蔽性强的新型经济犯罪形式和手段,专班民警充分依托信息化、大数据手段,收集固定了该团伙采取QQ、微信方式向全国销售假冒本田汽车配件的大量证据,为全链条打击奠定了坚实基础。该案的成功破获维护了本地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稳定了市场经营和税收秩序。


七、章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违法犯罪案(武汉市公安局提供)


【案情】2019年2月,洪山分局经侦大队接到网上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华为”“华三”光纤模块的群众举报线索后,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开展调查。通过缜密侦査、深度经营,办案民警锁定了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武珞村的窝点地址。同年2月28日晚,洪山警方雷霆出击,在武珞村一民房一举捣毁制假窝点,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章某等4人,查扣已经贴上“华为”“华三”等品牌标签的各型号仿制光纤模块4700个,无标签光纤模块4300个,尚未使用的假冒标识2000余张,价值540余万元。办案民警又顺藤摸瓜,在江夏区藏龙岛一企业园区内查获其制假工厂,收缴制假设备5台、光纤模块成品数万个,价值数百万元,同时在街道口未来城查封其网络营销部门。


经查,章某等人在位于藏龙岛的工厂内生产无标识的光纤裸模块,然后送至位于武珞村的作坊内贴上名牌标签,并刷入各自品牌相应的解密固件,以冒充该品牌原装产品,并通过网络销售部提供的地址进行发货销售。该制假工厂自2009年成立以来,生产单个成本不足百元的劣质光纤模块并贴上知名品牌商标,以5-10倍的价格在网络上出售牟取暴利,至今销售额近亿元,总涉案价值近10亿元。目前,该案已由江岸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


【点评】互联网已经融入国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对网络数据传输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使得在网络数据传输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光纤模块需求逐年增加,犯罪嫌疑人为牟取暴利,制作假冒伪劣光纤模块后贴上名牌标签进行销售。这些假冒的光纤模块使用寿命极短,且容易对光纤交换机造成损坏,对网络系统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该案的成功侦破,有力维护了本地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八、武汉邮局海关查货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武汉海关提供)


【案情】2018年11月,武汉邮局海关在对寄件人“WUB0”寄往美国,编号为LT006909222CN、LT011153299CN、LT011153095CN等115个邮包进行査验时,发现内有标称“CASIO”牌手表2560块。经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内信息进行比对,上述商品涉嫌侵犯卡西欧某株式会社的商标专用权。2018年12月,武汉邮局海关向权利人制发了确权通知书,该权利人通过书面回复,确认上述物品侵权。根据权利人提供的涉案物品市场价格,标称“CASIO”牌手表2560块价值8229400元。2019年9月武汉邮局海关进行行政立案并作出收缴决定。


【点评】该案中,武汉邮局海关针对寄递渠道侵权高发的现象,充分利用金关二期邮递物品管理系统,对侵权邮包开展数据分析,通过追踪相关交易记录,围绕揽收地、邮寄时间、目的国、商品种类、平台来源等要素分析关联数据,开展风险布控,一举查获侵犯国际一线知名品牌"CASIO”的货物物品,正品价值超过822万元,是2019年武汉海关查获案值最大的一起侵权案件。


九、武汉某有限公司侵犯“BORDEAUX 波尔多”涉外商标专用权案(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


【案情】2018年11月29日,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武汉某有限公司网售商品侵犯涉外商标专用权案,2018年11月30日,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査。当事人2015年11月购进瓶上标注“BORDEAUX”的干红葡萄酒在其网店上销售。其中,购进玛莎迪尼干红葡萄酒60件(6瓶/件),已销售30瓶;购进玛莎迪尼城堡干红葡萄酒60件(12瓶/件),已销售96瓶;购进玛莎迪尼庄园干红葡萄酒15件(12瓶/件),已销售147瓶;购进玛莎迪尼维玛特酿干红葡萄酒180件(6瓶/件),已销售142瓶。当事人销售的葡萄酒的每个品种的实际销价有多个价格,按实际销价的平均价计算,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四种葡萄酒价值人民币57621.6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四种葡萄酒经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被侵权涉外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鉴定人)鉴定为侵犯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19年8月21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BORDEAUX 波尔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玛莎迪尼干红葡萄酒330瓶、玛莎迪尼城堡干红葡萄酒624瓶、玛莎迪尼庄园干红葡萄酒33瓶、玛莎迪尼维玛特酿干红葡萄酒938瓶;罚款人民币90000元。


【点评】该案是一起保护涉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当事人在其销售商品上使用已取得授权的商标标识,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具有极大的欺骗性,此案的查处具有广泛的教育意义。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在电商领域开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有效优化外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十、武汉市某汽配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


【案情】2018年11月7日,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移送的硏口区某汽配商行涉嫌经销商标侵权案件,该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从江苏某汽车配件公司购进“本田某株式会社”图形商标注册号:(第1198975号)和“丰田某公司”图形商标注册号:(第514114号)的汽车配件90000余元。随后当事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约20000元。经“本田某株式会社”和“丰田某公司”授权,委托广州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当事人销售的“本田某株式会社”图形商标注册号:(第1198975号)和“丰田某公司”图形商标注册号:(第514114号)的汽车配件产品是假冒本田某株式会社和丰田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尚未铺售的:“本田某株式会杜”图形商标注册号(第1198975号)和“丰田某公司”图形商标注册号(第514114号)的汽车配件合计:1011个/条;二、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整。


【点评】汽车作为普遍使用的交通工具,汽车配件的质量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汽车配件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一直都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硚口区是武汉市最大的汽车配件销售市场集散地,市场监管部门抓源头治理,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充分彰显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的使命和担当。



来源: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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