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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磊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公司律师
黄书立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律所联合创始人
原标题: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发展现状与未来展望初探
摘要: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大力倡导下,我国各类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蓬勃发展,但也出现平台信息量有限、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同质化竞争严重等问题,成为制约平台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总结国外成熟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成功经验可知,深度匹配用户需求,提升全流程服务水平,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突破纯信息中介平台定位,是未来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发展方向。
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响应《“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重要举措之一。在六部委《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依托文化产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交易场所开展版权交易”后,受国家层面与各地政策鼓励,各类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本文将简要介绍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基本情况,并通过交叉比较,发表对平台未来发展趋势的观点。
一、历史回顾与现状概览
(一)政策法规与发展历史
国家政策对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支持由来已久。自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通知》中所提出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这一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雏形以来,十余年来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在国家与地方层面快速发展。笔者按照时间序列对其中较为重要的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如下。
(二)平台主要类型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初,全国有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百余家,可谓百花齐放,各有特色。
1、基础分类
对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有不同维度的分类标准。例如,根据交易标的物类型不同,可以分为综合交易平台、版权交易平台、专利交易平台、商标交易平台。根据股东成分来看,可以分为政府发起设立与企业自发设立两种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设立了三类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牵头的运营平台、批复的运营中心及批复的运营平台),也即“国”字头的交易(运营)平台,具体为: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的运营平台,包括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2014年成立于北京昌平)、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军民融合(西安)试点平台(2014年成立于陕西西安)、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金融创新(横琴)试点平台(2014年成立于广东珠海);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的运营中心,包括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2017年12月成立于广东深圳)、中国汽车产业知识产权投资运营中心(2017年12月成立于北京海淀)、中国智能装备制造(仪器仪表)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2018年5月成立于宁夏吴忠);三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的运营平台,包括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运营(上海)试点平台(2018年4月成立于上海浦东)、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高校运营(武汉)试点平台(2018年6月成立于湖北武汉)、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运营(郑州)试点平台(2018年12月成立于河南郑州)。
2、以介入交易程度不同的分类
笔者认为,单纯以交易标的物种类或设立来源(股东成分)等标准来区分平台类型并无实质意义,而应当根据平台在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发挥的功能对其进行评价。因此,笔者根据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内容与参与交易程度的不同,将平台分为信息中介平台、定制服务平台与投融资支持平台三种类型。
第一类,信息中介平台。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最基础的功能是为知识产权交易供需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包括信息查询、信息推介、宣传教育、交易撮合等基础服务内容。此类平台从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交易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目前我国市场上绝大多数交易平台都具备信息中介服务功能。交易标的涵盖专利、商标、版权、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IC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类型;交易方式主要包括转让与许可;具体交易模式包括平台直接交易、线下专场推介、网上竞价、双向挂牌等;平台展示信息包括知识产权公开概要信息、法律状态、费用缴交信息等,较少有平台对知识产权进行个体价值评估或分级。平台通常的交易流程为:意向买受人通过登录平台并以关键词查询相关信息后,选择意向交易标的后下单,卖家进行确认后买方支付交易款并进行产权交割,交易达成。
第二类,定制服务平台。该类型平台并不局限于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还在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运营、后续需求开发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平台的盈利模式也较为多元化,通常是根据具体服务内容与服务成果,收取基础服务费+后期约定费用。
目前我国市场上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在自我推介内容中,无论是名称上海市服务推介上,很多都反复强调平台的“运营”特征。笔者浏览了其中一些政府发起设立与企业自发设立的交易平台,更多的是解释具体概念及展示联络方式,并无详细服务内容与参考案例。考虑到“知识产权运营”的内容繁多、内涵复杂,笔者认为各平台在服务推介的个性化与直观性上尚可更进一步。从其他渠道了解,现有交易平台中能够深度参与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或能够提供高质量定制服务的仍是凤毛麟角。
第三类,投融资支持平台。对知识产权资产进行投资融资支持是近年来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与服务机构努力的方向之一。此类平台依托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知识产权保险、企业供应链保理等金融服务融入其中,并尝试通过基金运营、资本运作等方式为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增值服务。
(三)平台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数量不断增长,交易标的类别不断拓展,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等资产拓展到几乎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成交额参差不齐,部分存量交易平台交易数量、服务水平较为有限。某些平台的业务成交比例高低严重取决于与其有关联参与机构的活跃程度,交易常集中在部分重点企业、重点领域。
笔者对目前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问题初步总结如下:
一是各平台发布的知识产权信息数量、质量参差不齐,且同质化竞争态势凸显。部分平台信息发布量有限、更新速度缓慢、信息透明度低、权威性不足,服务成效自然存在较大差异。并且随着各种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不断涌现,交易方式单一,竞争无序化、平台同质化问题出现,彼此之间存在低层次竞争,产业引导作用难以发挥。以长三角地区为例,据新闻报道目前长三角地区有至少80个可以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场所或平台,由于各平台的出资方和主管单位不同,各个平台均将交易信息视作自己的核心资产,平台之间无法实现信息互通,无法进行集中展示和发布,意向投资人与资产供给方之间常常无法精准匹配。
二是各平台市场化运营程度差别较大,缺乏高度专业化的特色服务提供。现有大部分平台的主要关注点在于交易信息的撮合,服务方式较为简单粗暴,对平台运营性质的重视程度不足,最终导致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率较低。平台的市场主导力度有限、市场定位不明确、服务对象不清晰,大多数平台仅做“一锤子买卖”,未能覆盖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更难言发挥对产业的引导作用。
三是部分平台模式创新合规性存疑,存在监管盲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在业务探索中也产生许多教训,部分模式要么因为不合规已被监管部门叫停,要么因无法适应市场竞争而被淘汰。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出台后,因明确规定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许多平台曾经尝试的“众筹”、类证券化等创新模式被叫停。
四是交易平台专业性人才存在缺口。传统网络交易平台更多的是解决交易模式与技术层面的问题,平台在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人才储备不足。在此情形下,只能选择将这部分业务予以外包,无法实现平台的精细化提升与可持续发展。
二、典型案例分析
(一)定制服务模式:美国Yet2平台
美国Yet2平台由Venrock、Dupont、Procter & Gamble、Honeywell、Bayer、Siemens等公司于1999年共同投资设立,并在美国、欧洲、亚洲等多地开展业务。根据Yet2官网介绍,其对客户企业提供开放创新咨询、技术搜索、技术许可、开放创新门户以及专利交易五项服务内容。Yet2公司的主要运营模式是利用成熟的技术供求信息发布平台和专业的技术经纪人队伍,为技术提供者和需求者提供个性化服务,包括为供给方发布知识产权原始信息和为需求方发布技术需求信息,并安排供需双方谈判,由咨询顾问深度介入交易过程,从中收取注册会员费和交易佣金。
(二)投资融资模式: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体系
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体系由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及其下设的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史太白研究中心、史太白咨询中心、史太白大学、史太白投资公司和史太白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共同组成。史太白体系中的各专业技术转移分中心是完成技术转移的主体,均为进行独立市场化运作、自负经营的独立法人。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管辖所有的专业技术转移中心、子公司和各种其他史太白企业。各地的史太白专业技术转移机构由大学研究中心、独立研究机构、科技型企业以及其团队或个人自愿申请加入而形成。截至2018年底,史太白体系内共有1075家企业(技术转移中心)。
史太白体系的运行机制主要为充分利用高校与科研机构的知识与技术,通过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对各技术转移中心扁平化的管理方式,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各方进行技术成果产业化。基本操作流程为:首先,拥有技术或专利的高校教授或科研院所专家向史太白提出成立单独技术转移中心的申请。其次,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在进行评估后如确认该技术具有价值,则与申请人签约成立技术转移中心,并由申请人担任中心负责人。第三,技术转移中心自负盈亏,并需要每年将向史太白技术转移股份公司上交部分利润。
(三)风险投资模式:英国BTG公司
英国BTG公司的前身是英国政府于1949年组建的国家研究开发公司(National Research Development Company,NRDC)。NRDC与英国国家企业联盟(National Enterprise Board,NEB)于1981年进行合并,并更名为英国技术集团(British Technology Group,BTG)。英国政府此后对BTG进行私有化,该机构最初主要着眼于国内市场,依靠研究院所和大学,目前已发展成长为业务领域涵盖欧洲、北美和日本的专门从事技术转移的知名科技中介机构与风险投资机构,1995年在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
英国BTG公司的主要运营机制为通过寻找具有商业前景的技术,协助发明人进行专利申请,之后对专利等开发成果进行转让、许可等交易,并与发明人进行利润分成。其运营思路在于实现已有专利的价值增值,通过技术的持续开发、升级与市场化运作,经营集中在有潜力的高附加值的技术、产业和市场,扩展已有专利的价值,获取最大化市场利益。工作流程方面:首先,BTG每年在世界范围内从公司、大学和研究机构等机构技术和专利进行筛选和评估,并从中选出100余项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技术项目。其次,BTG帮助发明人实现专利申请、实施专利授权,或投资进行继续研发。BTG会与发明人签定发明转让协议,由发明人把发明权转让给BTG。再次,BTG资助发明人将相关技术或发明开发到能够实际运用的程度,并将专利转让给买方,所得收入与发明人进行分配。
上述三种类型的国外知名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体系)的可借鉴经验为:一是能够有效对接供需双方的信息,主动进行信息匹配,降低交易成本并匹配客户需求;二是采用特色化的运营模式,避免同质化竞争;三是通过交易机构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提供,深度介入知识产权交易的全链条与全流程;四是着力扩大业务范围,注重建立国际合作关系,不断扩大业务覆盖区域、领域。
三、未来展望初探
与发达国家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交易模式相比,我国大多数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体系与交易机构在交易机制、中介机制、风险投融资机制方面仍处于不断探索过程中。美英德三国成熟机构的实践经验显示,平台必须提供高质量的个性化服务,才能够真正实现推动价值,并同时实现自身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必须承认的是,我国部分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出现的规模质量不统一、无序竞争等问题,很大程度来源于平台的重复建设。近些年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快速壮大,一方面是基于现实交易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来自于政策的鼓励,许多地方政府对新设立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交易平台出台了众多补贴与奖励政策,但政府在提出政策利好的同时,也应当统筹兼顾,积极引导各类交易平台完成从中介型平台到功能型平台的转型。应当看到,仅具备信息中介功能的平台未来可能无法全面地适应客户的需求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因此,确定平台准确的发展定位,然后根据不同定位来设置与配备相应机构和人员,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才能够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链,破解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最后一公里难题。
第一,建议在政府层面统一将符合资质的平台接入可联网的数据库,并鼓励平台的资源、需求共享与公开,以便于各平台实时进行数据分析与信息挖掘,形成高效率、反应快的数据支撑和方法体系。
第二,建议各平台明确自身定位,提供精准领域的全流程、个性化的服务。未来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将会向全链条、靶向式服务提供商转变。所以避免同质化、无序化竞争是平台转型的重要方向。凭借自身业务人员的专业优势,以大数据为依托,在特定研究领域进行精准匹配,精准撮合知识产权交易。
第三,建议有条件的平台综合提供信息咨询、交易、投融资、集成创新等服务。知识产权产权交易平台可引入专业的评估机构、金融机构,构建基于知识产权信息的资金链服务,开展由第三方合作机构的面向投融资机构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金融服务。目前知识产权所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常常无法精准匹配资金与资产。平台可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价值参考和评级报告,增加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资产的认可度,或引入知识产权保险等手段,促进交易的进行, 同时减少交易各方的风险。
第四,政府与平台方还应联手在人才储备方面下功夫,鼓励和规范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符合条件的技术人员从事知识产权交易工作,引进和培养具有专业技能与管理经验的知识产权服务和运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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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磊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公司律师
黄书立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律所联合创始人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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