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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涉及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司法解释已立项
2020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胡仕浩在接受媒体专访时透露,目前涉及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司法解释已立项,知产保护力度将进一步提升。
值得关注的是,围绕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频发现象,近年来,人民法院探索和推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通过组合拳规制恶意抢注商标,传递出坚决打击的司法导向。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依法认定侵权人主观恶性以及故意仍是现实挑战。胡仕浩直言,对于侵权人是否具有“恶意”以及是否构成“情节严重”,还需不断探索。同时,针对恶意投诉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赔偿数额上,应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断。
涉知产惩罚赔偿制度司法解释已立项,加强涉疫知产审判
记者:目前,有关专利、著作权法拟强化侵权惩罚性赔偿,以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情况如何?
胡仕浩: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提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进一步强调要“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种子法已经有了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法律规范。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合理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已经成为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过程中面临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难点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探索和推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把“推动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赔偿额”作为“构建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侵权赔偿制度”这一重要举措的重点内容。实践中,人民法院更是在涉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案件中,严格依法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审结了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件。
以2019年为例,江苏高院在涉及小米公司驰名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针对侵权人在多领域刻意模仿小米公司驰名商标,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侵权数额巨大、侵权后果严重的实际情况,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在计算侵权人获利额的基础上,确定了与侵权主观恶意、情节恶劣、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相适应的3倍惩罚幅度,最终全额支持了权利人5000万元的赔偿诉求,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恶意侵权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
当然,由于相关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比较原则,对于在具体案件中侵权人是否具有“恶意”以及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这些涉及惩罚性赔偿适用的重要内容的把握,还需要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此外,对于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的把握,以及惩罚性赔偿与其他法律责任承担的协调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工作已经正式立项。相信随着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完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记者: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备受关注。如何强化涉疫知产司法保护力度?
胡仕浩: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人民法院找准工作结合点、切入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针对知识产权审判来讲,最高法加强涉防疫相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制裁涉疫情防控的商标抢注、假冒商标、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强化知识产权刑事处罚的威慑作用。比如,最近地方法院快速审结了一些生产假冒商标的口罩案件,有效遏制了相关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秩序。
此外,人民法院还加强对涉疫情防控相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调研。密切关注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紧急状态下的司法政策,如何既保护知识产权又保障人民健康,既要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也要有利于恢复生产,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个案明晰裁判标准,坚决打击恶意诉讼
记者:近年来,围绕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频发,一些权利人为了非法获利,故意通过虚假陈述、伪造凭证和恶意抢注商标等手段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侵权人主观恶性以及故意?
胡仕浩:“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是2011年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新增的案由。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不仅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人民法院在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的同时,必须严厉打击滥用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行为,为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保驾护航。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涉电商平台诉讼逐年快速递增。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以及电子商务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条款,构成了我国网络侵权责任的重要责任规则体系。最高法院于今年4.26知识产权保护周期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完善电商平台侵权认定规则,在加强打击和整治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效回应权利人在电商平台上的维护自身权益诉求,在畅通网络维护权益渠道的同时,强调妥善审理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纠纷和恶意投诉不正当竞争纠纷,既要依法免除错误下架通知善意提交者的责任,督促和引导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又要追究滥用权利、恶意投诉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个案明晰裁判标准,加大对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首例恶意投诉案,即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8601 民初868 号原告王某诉被告江某、第三人淘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告江某伪造印章、冒用商标权人名义,使用虚假的身份材料和商标证书,向淘宝公司投诉其他经营者平台进口的相关商品,被判令赔偿损失210万元。
在今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最高法发布的2019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的腾讯公司诉谭发文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损害责任纠纷案中,被告明知QQ形象是腾讯公司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及商标,仍恶意申请其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在腾讯公司主张权利后,被告与腾讯公司达成和解,承诺撤回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被告非但未履行和解协议,还向法院起诉腾讯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索赔90万元。对此,人民法院认定其主观恶意明显,判决其赔偿腾讯公司50万元。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审判,传递出坚决打击恶意诉讼、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司法导向。
依法界定恶意投诉,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记者:《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对于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如何认定平台经营者的过错、如何规制恶意投诉等行为备受关注。在司法层面,如何规制恶意投诉及诉讼?
胡仕浩: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产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电子商务平台的治理措施日趋规范,投诉渠道日益畅通。相较于线下更为便捷的线上投诉方式,使权利人维护权益获得了更加快速有效的保障,但同时也使恶意投诉和诉讼行为有机可乘。如果不加有效规制,恶意投诉行为将可能对电商平台的经营生态造成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对此高度关注。
最高法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类知识产权案件,既要督促和引导平台经营者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又要对滥用权力、恶意投诉等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发挥着规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行为的作用。这些都为恶意投诉行为的规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恶意投诉人在投诉行为之外,还通过对平台内经营者提起恶意诉讼等方式滥用权利,并为平台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赔偿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在您看来,如何防止滥用惩罚性赔偿?
胡仕浩:有关赔偿问题,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对于恶意投诉行为,如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投诉人将面临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但赔偿数额的确定,也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判断,防止惩罚性赔偿的滥用。这其中,既要考虑相关链接被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的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利润的减少,也要考虑其为恢复链接到投诉前状态而需要投入的推广成本及店铺因被采取措施所带来的信用积分受损等商誉损失。
组合拳规制恶意抢注商标,研究将不诚信者纳入征信系统
记者:有学者建言,法律应尽快明确恶意抢注的行为认定,甚至还建议追究相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您怎么看?
胡仕浩:商标“恶意抢注”通常指将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或依法享有的商标、商号、姓名、肖像等客体进行抢注的行为。恶意抢注不仅是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害,更是对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市场价值的侵害。恶意抢注商标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秩序。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五方面的措施,打出了一套组合拳,严格规制恶意抢注商标。
一是通过案件裁判进行规制。2019年,人民法院审结一批恶意抢注商标的案件,让恶意抢注商标的当事人,既输官司又赔钱,违法就必须付出成本,坚决维护商标注册秩序。
二是制定司法解释进行规制。2017年3月,最高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商标授权确权法律适用标准。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判断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应综合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诉争商标的理由以及使用诉争商标的具体情形来判断其主观意图。引证商标知名度高、诉争商标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恶意注册”。此外,前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也进一步强调充分运用法律规则,对裁量性法律标准作出不利于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的解释,促进商标申请注册秩序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三是通过价值引领进行规制。坚持“商标是为了使用,不是为了炒卖”的价值导向,对恶意抢注商标,转让牟利的,依法不予保护,从恶意申请到恶意转让,进行全链条治理,让恶意抢注无利可图。
四是通过案例指导进行规制。例如往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乔丹”商标争议案,以及今年发布“奥普”商标侵权案等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坚定态度和积极效果,让恶意抢注行为知难而退。
五是通过共建共治进行规制。进一步畅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加强对恶意抢注商标申请人、代理人及有关企业的监控,研究将不诚信诉讼行为人纳入全国征信系统,形成共建共治的威慑力。
2019年11月修正的商标法,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为打击恶意抢注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依据。
来源:澎湃新闻
记者:林平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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