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钟基立 编译:侯剑
原标题:IP出资有保障,新法带来新机遇
外国投资者成立外资企业时,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是知识产权运营的重要渠道。然而,以往的规定并不明确。新的《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颁布实施,是否为知识产权运营,带来了新的机遇?
何为“知识产权出资”?
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同其他无形资产一样,可通过鉴价方式来决定其货币价值。因此,股东除了货币出资以外,也能将专利权转让给公司,履行其出资的义务。例如,进入中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转让技术,而非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出资,从而在新设公司中取得事先约定的股权份额。若安排得当,此类知识产权运营的好处明显,有助缩短研发回报周期,降低投资风险,并提高融资的灵活性。
听起来非常完美!?然而,文章《Would you marry me? — with an IP ring in China》揭示了真相:外国投资者在向中国投资伙伴献上“IP钻戒”时,这场“精彩婚姻”需更慎重规划。当外国投资者利用知识产权出资,并同中方组建外商投资企业(FIE)时,将面临以下三方面不确定因素:
1.哪些知识产权符合出资条件?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似乎无异议,但商业秘密(专有信息)、专有技术、许可使用权、知识产权申请权等权利,是否符合出资条件呢?
2.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定比例上限是多少?交易双方可否自由决定?
3.与中方合作时,在涉及知识产权出资的FIE审批和注册程序上,如何面对地方权责机关的不同要求?
长话短说
这些不确定因素的产生有其背景。由于与FIE相关的规则并非一次性制定,其立法时间跨度之广,可以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以及各类知识产权间微妙而关键的差异,不同时期的立法者,有时会有不同的认识。对于知识产权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立法者的认识和经验,虽然随着时间逐渐丰富,但逐步累积的法律,却变得繁琐而难以协调。
因此,FIE的相关法律变得叠床架屋,地方权责机关的诠释也时有出入。在《Innovation’s Crouching Tiger》一书中,作者对这类法律风险,以及相关对策,都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全新的外商投资法
2020年1月1日颁布的新的《外商投资法》,释放出了积极的信号,其意在取代之前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但此新法能否消除上述的不确定性,便于外国投资者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
答案体现在两个观察之中:
《公司法》发挥作用
第一个观察来自法理的分析。新《外商投资法》并未对知识产权出资做出直接的规定。当旧法失效而新法未做规定时,《公司法》便弥补了这一立法空白。《公司法》在近期做过修订,因此对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以及类别间的差异,都有更全面的掌握。除此之外,由于“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仅在《公司法》单一部法律中出现,外国投资者不需再去参照其他的法规。
因此,在理论层面,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分类和上限,以往的限制和不确定性,已不复存在。国投资者以此方式在中国运营其知识产权,将更有章可循。
在实践层面,多数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涉及地方权责机关的审批程序。地方权责机关在适用新法时,是否会以上述的法理分析来实践?这虽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但应毋庸置疑。由于新法于今年1月刚颁布,预期新设FIE的申请进入审批程序后,市场上将出现更多成功案例。
中美贸易战也有影响
第二个观察来自中美贸易战,而这也可能是更重要的影响。正如《贸易战下存机遇,这种IP业务成长可期》一文中所述,正在进行的中美贸易谈判,已然成为一种推动力,在可预见的未来,推动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美方的诉求,可能促使竞争环境的天平,加速往更公平的方向摆动。例如,2020年1月签署的中美第一轮和解协议中,总括性条款就规定:“对于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一方个人,对方应确保为其提供公平、平等的市场准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知识产权出资,应适用于这一总括原则。
世界投资新常态
总之,在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中,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不确定性,法理上已被《外商投资法》解决。虽然在审批实践上,地方权责机关如何操作还有待观察。但是,外国投资者以作价出资的方式,在中国运营其知识产权,将无需再费心调和以往冲突的规则。
在跨境合作的项目上,由于此一新的立法,也将大大促进知识产权的利用。在全球化停滞不前,货币信心下降的时代,知识产权出资,正成为创新型企业在中国开疆扩土的可选方案。
(钟基立博士目前在大中华区工作,智汇权科技创办人,致力于通过AI和大数据工具,助力企业创新升级。)
英文原文:New “in-kind investment” rules for monetizing IP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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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基立 编译:侯剑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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