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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征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的通知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征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的通知。通知指出,征集案例类型一是政策创新类、二是管理创新类、三是服务创新类、四是综合创新类,对在多个方面融合创新的,提供综合性案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征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银保监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为有效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要求,切实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特面向知识产权系统、银保监系统和有关金融机构征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现就案例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例内容
(一)总体要求。所征集案例应具备典型性和代表性,对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工作具有指导借鉴作用,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政策和服务创新、金融机构的管理和产品创新、服务平台或评估机构的业务和模式创新等,如实反映并总结凝练工作亮点、解决的突出问题。征集案例范围应在专利质押及保险试点示范地方和单位基础上,兼顾其他知识产权金融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覆盖到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内容。深挖试点示范经验,主动深入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或投保的企业及相关服务机构等,调研挖掘典型案例。
(二)案例类型。一是政策创新类,重点围绕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扶持政策和工作机制创新、需求调查和银企对接等公共服务。二是管理创新类,重点围绕银行、担保机构等内部的风险评估、利率定价、信贷审批、授信尽职和考核激励等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创新。三是服务创新类,重点围绕质押模式创新、保险产品创新、评估方法创新、质物处置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模式创新等方面。四是综合创新类,对在多个方面融合创新的,提供综合性案例。
二、报送要求
请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各银保监局研究建立本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案例库,并按要求组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和金融机构等单位报送典型案例。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筹本地区案例报送工作,会同各银保监局筛选推荐不超过8件典型案例,试点示范地方较多的省(区、市)可适当增加典型案例数量。
(一)各银保监局负责总结辖内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有关政策措施创新的典型案例,组织属地法人银行保险机构重点围绕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机制创新等报送典型案例。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等认真总结本机构开展业务的良好实践,重点围绕内部政策支持、组织架构、流程机制和业务产品等方面的创新举措,直接向银保监会报送典型案例。
(二)各专利质押及保险试点示范地方要在2019年上报案例基础上,进一步按照要求挖掘凝练典型案例,案例内容可不局限于试点示范类型。请试点地区至少报送1个案例,示范地区至少报送2个单项案例或1个综合性案例。
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请于2020年6月20日前将推荐案例及收集的其他案例材料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并附推荐函(所有案例材料电子版同时发至ipyunying@126.com)。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请于6月20日前将案例材料报送至银保监会法规部(案例材料电子版同时发tangguocui@cbirc.com)。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银保监会在各地区、各机构报送案例基础上,择优遴选并发布典型案例,组织有关宣讲和推广活动,并依托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对典型案例中成熟的金融产品进行推介。
特此通知。
附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材料参考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20年5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知识产权局 程铖 余博 010—62086569 62086575 银保监会 唐国粹 姚戈 010—66279667 66279684)
附件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材料参考
一、题目
标题应简洁醒目、主题突出,体现案例的核心创新点。
二、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案例相关的工作背景、涉及的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发展历程或事迹过程等。
三、主要做法
根据案例类型,围绕政策、管理和服务等不同方面,总结凝练行之有效的创新举措、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突出重点,避免面面俱到。
四、工作成效
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注重数据分析和相关方的评价反馈,充分体现政策实施、管理优化、业务推广相关实实在在的成效。
五、经验启示
对案例中有益经验和创新做法的作用机理进行分析,就下一步如何深化完善提出思路,提供启示和借鉴。
案例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综合性案例可适当增加。请在案例材料中注明案例类型、案例提供单位及联系方式(涉及多个单位的,仅提供牵头单位联系人)。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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