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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俊杰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原标题:论网文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兼议阅文集团“霸王合同”能否霸住著作权
近日,腾讯旗下的阅文集团因被爆要求作者签订的新合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为理清网文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本文将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著作权法上的作者、著作权人、著作邻接权人及著作权的转让等内容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网文平台和网文写手双方的权利义务界定有所增益。
近日,腾讯旗下的阅文集团因被爆要求作者签订的新合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据网友透露和相关报道,阅文集团在新合同中要求网文写手无条件将其作品所有版权免费交给阅文集团运营且不能参与运营收益分配,发生版权纠纷时网文写手必须全力协助阅文集团并承担由此纠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阅文集团还将拥有网文写手完本一年内发布的作品以及一年后发布第一部作品优先权等等,不少网友将阅文集团的这份新合同称之为“奴隶合同”、“霸王合同”。为理清网文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本文将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著作权法上的作者、著作权人、著作邻接权人及著作权的转让等内容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网文平台和网文写手双方的权利义务界定有所增益。
一、网文平台与作者或原始著作权人
作者是指作品的创作者,是对作品的产生进行了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人,仅为他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均不是作者。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者,不仅包括“创作作品的公民”,也包括“由其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对于即我国承认除自然人外,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进行了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作者。
就网文作品而言,一般情况下其作者应当是进行作品创作的网络写手本人,只有在网文平台主持网络写手代表其意志进行创作并由网文平台自身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网文平台才能成为相应网文作品的作者。
作者为其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这是世界上一切有著作权法的国家都承认的。但是对于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作者是否也是原始著作权人,目前世界各国对此规定不一,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作者和原始著作权人做了区分规定,即: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开展了创作性智力活动的自然人,但对于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原始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其他权利内容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由于网文作品仅包括小说、诗歌等文字作品,除作为作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法要求成为其原始著作权人。
另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在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其作者和原始著作权也可以分离,即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委托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属于委托人,而不是属于作为作者的受托人。此时,受托人作为原始著作权人应当依法对作品承担责任。
在网文平台委托网络写手创作作品并约定由网文平台享有原始著作权的情况下,网文平台依法应当对委托作品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作品的侵权赔偿责任。如果网文平台试图通过合同约定将此项法定义务转嫁给网文写手,则一方面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和效力有待进一步确认,另一方面明显增加了网文写手的义务,合同内容有失公平。
综上,作为非自然人的网文平台,要想成为网文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其必须满足的法定条件之一便是对网文作品承当法定责任,而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将此项法定义务转嫁给网文作者。阅文集团被爆“霸王合同”的相应条款和其随后的回应,都表明阅文集团不愿也不能成为网文作品的作者或原始著作权人,网文写手才是网文作品的作者和原始著作权人。
二、网文平台与继受著作权人
著作权权能种类繁多,总体上可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类。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与原始权利人的身份密切相关,依法不能转让,只能有原始著作权人享有;著作财产权是指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等,可依法予以转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让著作财产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对转让的作品名称、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约定,合同中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受让方不得行使。
继受著作权人是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权利人,其只能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并且对著作权人身权负有法定保护义务。继受著作权人能够享有和行使的著作权权能应继续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如:因继承而成为继受著作权人的,可享有和行使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权能;而因受让、受赠等方式成为继受著作权人的,其享有和行使作者财产权的权能种类和多少要受到转让合同和著作人身权的双重制约。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等多项权能,著作权人可以仅就著作财产权权能中的一项权能进行转让、赠予,也可以就多项或全部权能进行转让、赠予,继受著作权人只能就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赠予的权能享有和行使权利,不能因其受让或受赠了某一项或某一些权能而就认为其能享有和行使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权能;此外,继受著作权人对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的行使,也不得侵犯著作人身权,尤其不能以行使改编权、汇编权为由侵犯著作人身权中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为非自然人的网文平台可以通过受让、受赠等方式成为网文作品的继受著作权人,但其受让、受赠的方式和享有、行使的著作财产权权能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转让、赠予的权能,网文平台不得擅自行使和利用,否则,其行为不但构成违约,更是对原始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故意侵权。
阅文集团新合同中“要求网文写手无条件将其作品所有版权免费交给阅文集团运营且不能参与运营收益分配”条款,不但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转让书面合同的要求,更是直接违反了著作人身权依法不能转让的规定,因此阅文集团并不能因其与网文写手签订此新合同而成为网文作品的继受著作权人。
三、网文平台与著作邻接权人
著作邻接权是指在作品传播过程产生的权利,著作邻接权人包括作品的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表演者享有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许可他人对其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复制、发行该录音录像)、现场直播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组织者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转播、复制、录制其播放的广播、电视的权利。
著作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但又不同于著作权,它是由作品传播者在作品传播过程中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所产生的权利,其权能种类、保护期限等与著作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作为网文作品传播载体的网文平台,是否可以成为网文作品的著作邻接权人,只能看其是否对网文作品的传播作了原创性版式设计。作了原创性版式设计的,网文平台可以成为网文作品的著作邻接权人,否则,其不能成为网文作品的著作邻接权人。另外,即便网文平台成为网文作品的著作邻接权人,也仅意味着其对其作出的原创性版式设计享有权利,而不是对网文作品享有著作权。
因此,不论阅文集体是否与网文写手签订合同或者签订何种内容的合同,如果其在网文作品的传播过程中没有进行创造性智力劳动,则其就不能依法成为网文作品的著作邻接权人,且不论其实际上是否成为网文作品的著作邻接权人,其都不能因此而对网文作品享有任何著作权。
四、结语
著作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当事人之间可就其相关内容进行合意约定,但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的知识产权,法律却又对其有关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否则约定应当无效。此外,我国《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网文平台在处理与网文写手的著作权法律关系时,应当在遵守法定优先、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进行处理,而不简单、粗暴的通过单方要求、“霸王合同”等方式,无视法律规定,任意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否则,其将可能承担因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不合理性而导致的侵权责任和其他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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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俊杰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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