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南昌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升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在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南昌知识产权法庭从近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心挑选了10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含盖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三个领域,并分析了每个案例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醒广大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现予以公布。
目录
★ 1. 《康熙大帝》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 2. “动感量贩式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3. 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4. “斐乐”商标侵权纠纷案
★ 5. “三九”字号侵权纠纷案
★ 6. 淋浴花洒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
★ 7. “辣子是主菜”酒瓶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
★ 8. 小鸟车业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 9. 饶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10. 曾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NO.01
《康熙大帝》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告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第一中学
案情摘要
中文在线经知名作家二月河授权取得了包括《康熙大帝》《乾隆皇帝》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南昌一中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官方网站的数字图书栏目中提供《康熙大帝》《乾隆皇帝》等作品的阅读,使公众可以在任何时间获得上述作品。中文在线认为南昌一中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南昌一中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昌一中未经权利人同意和授权,在其主办的网站向公众提供案涉作品的在线浏览、下载,侵犯了中文在线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中文在线未举证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不能证明南昌一中提供涉案作品给公众浏览的所得,且公证书中显示案涉作品的在线阅读量为零,法院综合考虑网络传播作品的特殊性,侵权行为的性质,南昌一中作为学校开办的网站是以教育为目的等情况,酌情确定南昌一中赔偿中文在线经济损失4000元。
法官提醒
虽然近年来公众的版权意识有所增强,但通过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本案中,南昌一中由于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缺乏认识,在其官网提供涉案作品供公众阅读下载,虽然本身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但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NO.02
“动感量贩式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被告
周建红
案情摘要
2012年3月6日,滚石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音集协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了《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20碟装),光盘收入署名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的《彩虹》《活着便精彩》《可否冲破》等案涉67部音像作品。2018年4月17日音集协发现动感歌厅(动感量贩式KTV)收录并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营业性公开放映上述67部音像作品。音集协认为动感歌厅(动感量贩式KTV)侵犯其著作权,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消费者提供点播放映案涉67部音像作品,其未举证该音像作品具有合法来源、及经过相关权利人的直接许可或原告授权,构成对原告的权利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音集协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音像作品数量等侵权情节,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200元并对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的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音像作品,应当获得权利人许可。卡拉OK经营者可通过与音著协、音集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的方式,有偿获得音像作品的许可使用,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构成侵权,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像作品
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像作品
NO.03
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长沙拓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全景视觉公司经合法转让取得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1E》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涉案图片在《中国图片库1E》中的编号为1e-00704。蓝光和骏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南昌蓝光地产”中发布的文章《春来了,还给南昌带来了这些好消息》中使用了编号为1e-00704的涉案图片。蓝光和骏公司与长沙拓众公司之间签订有网络推广投放服务合同。涉案文章系由长沙拓众公司制作并推广投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全景视觉公司享有的上述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长沙拓众公司未获得原告授权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全景视觉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使用目的在于被告蓝光和骏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营销所需,且没有在使用过程中标明著作权人姓名和作品名称,也没有说明作品来源,不属于合理使用,长沙拓众公司与蓝光和骏公司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两被告之间的责任划分,可由两被告依据其签订的合同另行处理。全景视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两被告使用诉争图片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使用目的、图片知名度、图片大小、图片使用的影响力等因素,酌定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损失计500元。
法官提醒
在微信公众号、网站页面等互联网环境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对企业进行宣传营销的,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微信公众号或者网站等文章制作者从互联网获取图片时要增强版权付费意识,不加鉴别地随意使用来源不明的图片可能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微信公众号或者网站所有者委托第三方推广运营的,应提醒第三方在网络推广中不应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并可在双方合同中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
全景视觉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上)
蓝光和骏公众号中的侵权图片(下)
NO.04
“斐乐”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赣龙鞋业有限公司、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汇祥鞋帽批发部、李顺华
案情摘要
满景(IP)有限公司是第163332号“”商标及第163333号“”注册商标所有人。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包括衣服、鞋、帽、手套等。2019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涉案注册商标予以驰名商标扩大保护。2016年6月10日满景(IP)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斐乐公司自2008年起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活动中以独占方式使用涉案商标。斐乐公司经调查发现,赣龙公司未经允许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了与斐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涉案标识,遂在汇祥批发部经营的店铺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赣龙公司、汇祥批发部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斐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属于同种商品,该商品上使用的图案只是在涉案商标“”“”图案的下方增加了横线并调整了配色,其他文字组合和结构均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赣龙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运动鞋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会导致公众混淆,汇祥批发部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二者均侵犯了斐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产品价值,以及经营规模,并酌情考量斐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相关费用等因素,在斐乐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赣龙公司、汇祥批发部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酌定由赣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由汇祥批发部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法官提醒
不同的商标标识使得我们能够准确辨认生活中各类商品,特别是驰名商标,蕴含了商家的优良商誉,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经常成为不良商家侵权的对象。在此提醒各位商家,使用他人商标须经权利人许可,销售者从厂家进货时也要尽审慎注意义务,不要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利的商品。
斐乐注册商标(上)
侵犯斐乐商标权的商品(下)
NO.05
“三九”字号侵权纠纷案
原告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兰考三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中天医药生物有限公司、惠城区修福堂大药房黄塘店
案情摘要
“三九”字号经华润三九长期经营,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兰考三九成立于2014年6月18日,该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于2014年9月27日受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兰考三九实际经营范围涉及医药行业,其在公司名称、网站宣传中使用“三九”字号,在公司介绍中亦涉及与三九集团存在关联性,在其经销的“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金奥力牌天然维生素C片”“葡萄糖酸钙口服液”商品包装盒均有“三九”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兰考三九在企业名称、宣传及相关产品上使用“三九”字号及字样,上述行为足以使公众误认为兰考三九与华润三九存在关联性,明显具有攀附华润三九公司声誉的主观故意,容易造成公众的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华润三九的企业名称权。法院结合“三九”字号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企业规模,酌定兰考三九赔偿华润三九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兰考三九明显具有攀附知名字号的主观故意。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切勿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其他企业的字号,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否则将构成侵权。
兰考三九官网截图(上)
NO.06
淋浴花洒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
原告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章贡区海天水暖卫浴经营部
案情摘要
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系名称为“花洒(67)”的ZL201530010726.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15年11月10日,九牧公司依法取得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使用许可,且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九牧公司经调查发现海天水暖销售的花洒产品的外观与涉案专利设计特征一致,侵害了九牧公司的专利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海天水暖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九牧厨卫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3万元。
案件受理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并促成当事人就侵权赔偿数额达成了和解协议。九牧厨卫据此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法官提醒
个体经营者要警惕自己销售的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在进货时要选择正规厂家的正规产品,查验相关资质文件和证明文件,并保留好合同、进货凭证等,不要采购和销售三无产品,疏忽大意或者心存侥幸都有可能因侵犯他人专利权承担赔偿责任。
NO.07
“辣子是主菜”酒瓶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
原告
阮礼祥
被告
景德镇彩玉陶瓷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聚鑫坊陶瓷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阮礼祥系名称为酒瓶(油泼辣子一道菜)的201430238397.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19年3月,阮礼祥发现西凤酒公司55度关中风情绵柔香型陕西八大怪纯粮凤香白酒(整箱8瓶)在天猫上进行销售,其中一款“辣子是主菜”涉嫌侵犯上述专利。随后,阮礼祥通过公证的方式在天猫上购买了侵权产品。涉案酒瓶是聚鑫坊公司根据西凤酒公司要求按照其认可的样品进行生产,聚鑫坊公司因产能不足,又委托彩玉陶瓷公司为其生产部分涉案酒瓶。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酒瓶外观总体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聚鑫坊公司、彩玉陶瓷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西凤酒公司销售、许诺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法院结合涉案专利的类型、涉案专利的技术含量、以及对涉案产品价值的贡献、彩玉陶瓷公司、西凤酒公司、聚鑫坊公司的经营规模以及涉案专利的价格等因素,同时综合考虑阮礼祥就本案的维权合理开支的因素,依法酌定本案侵权赔偿额为200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西凤酒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采购者及销售者,其从聚鑫坊公司采购酒瓶的行为,并不是简单的购买,其作为酒瓶的定制方不符合合法来源的构成要件,应与酒瓶的生产者聚鑫坊公司、彩玉陶瓷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此有必要提醒,擅自使用他人享有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定制产品,定制方依然构成侵权。受托定制方在接受定制时,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确保定制产品未侵犯他人专利权,并在合同中明确侵犯专利权的内部责任承担。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上)
侵权酒瓶(下)
NO.08
小鸟车业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
邓云汉
被告
南康区川通电动车店、小鸟车业有限公司、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锡山区天使电子厂
案情摘要
邓云汉系“一种复合锁”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小鸟车业有限公司向天使电子厂采购涉案锁具并配置在其生产销售的电动车上,并通过多种渠道销售,给邓云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15年邓云汉曾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小鸟车业公司,法院判决要求小鸟车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但小鸟车业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2018年7月邓云汉从小鸟电动车专卖店川通车店购买的型号为TDT413Z(星玥M=1D)的电动车仍安装有侵权产品,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鸟车业公司、川通车店存在销售、许诺销售侵犯邓云汉案涉专利的产品的行为,天使电子厂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邓云汉案涉专利的产品的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关于赔偿数额,结合专利类型、侵权数量、锁具价值及作用大小等情况,法院判决小鸟车业有限公司、锡山区天使电子厂赔偿邓云汉经济损失1300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小鸟车业在被法院判决侵权后,转而采取向其他企业采购侵权零部件用于制造电动车进行销售的方式,企图以合法来源抗辩规避侵权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大众及厂家,请尊重专利权人的智力成果,不要自以为是地钻法律的空子,以免聪明反被聪明误。
实用新型专利图片(上)
侵犯专利权的锁具(下)
NO.09
饶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摘要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饶某某在租赁的南昌县小兰工业园恒大城20栋1单元1401室和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富丽花园五栋1单元101室,未经“OCHIRLY”和“FIVE PLUS”商标所有权人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在购进的服装上擅自使用假冒的“OCHIRLY”和“FIVE PLUS”两种商标标识,并在网上对外销售。至2019年7月15日,饶某某在网上销售假的“OCHIRLY”和“FIVE PLUS”服装金额共计27060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285322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没收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各位商家,特别是个体小商户、网店经营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的,不仅构成民事侵权,当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还构成刑事犯罪。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饶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上)
NO.10
曾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摘要
江西车仆实业有限公司系“车仆”环保雪种的商标所有人。2015年2月10日,黄某某(被告人曾某某丈夫,已判刑)注册成立了博罗县福田镇斑马汽车用品厂,从事汽车用品生产、加工等。2015年底至2016年,被告人曾某某同丈夫黄某某在未取得江西车仆实业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车仆”注册商标的雪种,非法经营额近人民币2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近人民币2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曾某某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斑马汽车用品厂系曾某某与其丈夫黄某某共同经营的家庭企业,曾某某对生产、销售假冒“车仆”注册商标的雪种是明知的,并参与了产品的打包、送货、登记等经营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与同案犯黄某某相比,作用并无主次之分,不宜区分主从犯,据此对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法官提醒
家庭小作坊式的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要守法经营,切勿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否则参与生产经营的所有家庭成员都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把整个家庭搭进去实在是得不偿失。
来源: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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