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里那些事儿#
创新服务 便民利企——全国商标受理窗口积极服务复工复产
疫情防控期间,全国商标受理窗口改进工作模式,细化服务措施,积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一季度,各窗口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2.2万件,受理后续业务申请1.4万件,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95件,帮助企业融资29.79亿元。
积极探索业务办理新方式,大力倡导线上服务,稳妥做好线下保障,确保窗口服务不间断、不降质。义乌窗口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线上线下同步走,线上为群众提供细致的业务指导,线下现场办理群众申请,满足申请人多样化需求。常州窗口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常州综合服务旗舰店”“江苏政务服务”“我的常州”APP等平台,开展商标申请网上办理和电话咨询。呼和浩特、鞍山、汉中窗口利用微信、微博等及时发布业务动态,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对申请人随时随地进行指导帮扶。
主动了解本地及周边疫情防控需求,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助力疫情防控。湘潭窗口帮扶湖南永霏特种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办理紧急转产医用防护服的商标注册申请,助其完成国家调拨任务,收到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的感谢信。郑州窗口通知所属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筛查走访全市防疫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主动上门做好商标注册申请知识宣传。大庆、丹东窗口主动对接有商标注册需求的14家防控相关生产企业,指导其在相关商品类别上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尽全力满足特殊时期申请人需求。江苏知识产权局窗口录制《商标业务介绍》精品课程供申请人在线观看,对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基本知识及常见问题进行讲解。珠海横琴窗口设立商标知识产权质押窗口,提供“专项叫号、绿色通道”,实现政策咨询、资料准备、表格填写一条龙服务。宁波窗口制作发布《商标续展预警》,对因疫情未能办理商标续展的1157家市场主体进行提示。
下一步,全国商标受理窗口将进一步完善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工作模式,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疫情期间商标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进一步发挥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服务复工复产、助力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效能。(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一点点”是不是“1點點”?你能一点点分清吗?
生根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餐饮服务及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2012年9月经核准注册取得商标,广泛用于遍布各地的“一點點”奶茶店,在国内奶茶饮品市场具有广泛影响,颇具品牌知名度及美誉度。
(被控侵权标识网页截图)
生根公司认为,某茶坊商行未经许可,在其网络店铺产品网页上大量使用带有商标标识的奶茶产品进行宣传,以生根公司的商誉为其商品质量做背书,存在明显“搭便车”和“傍名牌”的故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给生根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生根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茶坊商行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08万元。
某茶坊商行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为植脂末,是制造奶茶的关键原料,不属于“1點點”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且产品上的链接及标签上使用的是“一点点”字样,并非注册商标“1點點”,因此生根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并不存在,不同意生根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属于侵权。首先,某茶坊商行销售的植脂末产品虽然不是奶茶,但属于制造奶茶的原料,以普通公众的一般判断力,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奶茶、奶昔类别在用途、功能上密切相关,消费对象上也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应属于类似商品。其次,某茶坊商行在产品宣传页面使用带有“1點點”标识的图片,该标识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在产品包装、产品链接及宣传图片中使用的简体汉字“一点点”,与注册商标在读音、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已构成对上述注册商标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某茶坊商行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不正当性,遂与生根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主动删除产品网页上的“1點點”标识,并主动赔偿了生根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供稿:民三庭 邹宇婷 图片:白云法院)
《西游记》作曲许镜清诉麦田映画公司、腾讯侵权获赔65余万元
2018年,《西游记》主题曲创作者、国家一级作曲家许镜清将北京麦田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麦田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诉至法院,称二者未经其授权,擅自使用自己作曲的《云宫迅音》《女儿情》,并索赔65.25万元。
2020年4月13日,记者从许镜清代理律师郑天赐处获悉,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许镜清胜诉,两被告麦田公司、腾讯共同赔偿原告65.25万元,并就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后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麦田公司赔偿65.25万元(已执行)。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认为,麦田公司、腾讯公司在其共同出品的《孙》预告片(《孙悟空七打白骨精》预告片)第25秒至1分24秒的背景音乐中使用了《云宫讯音》曲作品,《女儿国》(电影《西游之女儿国篇》)第1小时20分53秒至1小时22分20秒的插曲使用了《女儿情》曲作品。该使用行为未经许镜清许可,亦未为许镜清署名,且《孙》预告片、《女儿国》在腾讯视频网上传播,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案作品,侵害了许镜清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判决书 受访者供图
关于赔偿方面,法院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及如下因素酌定赔偿数额:涉案作品及作者许镜清具有较高知名度;许提交的涉案作品相关授权合同、协议能够证明涉案作品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相关公证材料显示,《孙》预告片及《女儿国》传播范围很广;从麦田公司自行提交的结算表可知两部影片获得了较大收益;《孙》《女儿国》系以西游为主题的网络电影,二被告理应知晓1986版《西游记》中的主题曲及插曲需经授权,其未经许可使用具有主观恶意。许镜清主张的赔偿数额合理,法院予以全部支持。依照相关法律,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麦田公司、腾讯公司共同在腾讯视频网上连续24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就本案侵权行为向原告许镜清赔礼道歉;两被告共同赔偿许镜清经济损失60万元及合理开支5.25万元。
记者了解到,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据民事调解书显示,麦田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前赔偿许镜清65.25万元(已执行);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纠纷。
郑天赐称,“对方称给予全部赔偿能否书面公开赔礼道歉,鉴于对方态度诚恳,我方同意不再要求他们网络公开道歉,目前赔偿已履行完毕”。(来源:红星新闻 记者:李文滔)
未经许可播放音乐作品,酷我音乐被诉侵权
4月13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杨某诉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杨某称其创作的歌曲《夏夜如烟》和《sahala》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上提供在线播放服务,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杨某诉称,其是歌曲《夏夜如烟》和《sahala》的词曲作者,依法享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著作权。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我公司”)在未经杨某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两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侵犯了杨某享有的权利。杨某认为,酷我公司在其创作的《夏夜如烟》歌曲名字后面加了“原创”字样,在《sahala》歌曲后面仅标注了其艺名,两首歌曲均未署名杨某为词曲作者,直接侵害其署名权。此外,杨某称,酷我公司版本的《夏夜如烟》对于部分歌词的发音、歌曲的音调和节奏进行了修改,侵犯了其修改权、改编权与作品的完整权。此外,酷我公司盗用其演唱《sahala》的小样demo版本未经其任何授权,在酷我公司运营网站上进行发表,并收取费用,侵害其发表权、作品完整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故杨某将酷我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酷我公司在其运营的酷我音乐网站、移动客户端主页及其微信公众号向杨某公开赔礼道歉;判令酷我公司赔偿杨某造成的两首歌曲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酷我公司辩称,杨某提供的权属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的两首歌曲享有合法权利。此外,酷我公司认为,其并未侵犯杨某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对于赔偿金额,酷我公司认为,涉案歌曲在其网站上为免费下载,公司并未获利;且词曲作者与歌曲知名度都不高,作品价值很低,杨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因此,酷我公司认为杨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诉求。
在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作品的词曲作者是否为杨某;酷我公司是否侵犯了杨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权利及杨某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杨某称,其曾在2005年的快乐大本营原创颁奖礼现场演唱过《夏夜如烟》,当时字幕中署名的“飞颖”为其艺名。但酷我公司并不认同“飞颖”与杨某的关联性。杨某举证证明,酷我音乐平台上的“女声版《夏夜如烟(原创)》”最早的网友留言时间为2015年3月,故酷我公司实际侵权时间至少大于三年。对于歌曲《sahala》,杨某当庭展示了多份创建或修改于2005年至2006年的音轨文件,并称该歌曲始终未公开发行,只是demo版本。而酷我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发表权益。而酷我公司则举证称其已经从相关公司获得了涉案歌曲《sahala》的授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供稿:郭锦琛 赵加琪)
“倩女幽魂”网游商标遭遇“搭便车” 破坏商标识别功能者侵权
同样名为“倩女幽魂”的两款网络游戏,二度对簿公堂,谁才是侵权的一方?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这起网络游戏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2009年,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下称“网易杭州公司”)开发制作了《倩女幽魂online》网络游戏,经核准注册了“倩女幽魂online”商标,并授权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网易雷火公司”)独家永久享有商标使用权。为提高游戏的知名度,网易杭州和网易雷火公司委托多家公司进行宣传推广。
2015年,网易杭州公司发现,北京神州泰奇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泰奇公司”)委托其他公司运营的一款名为《倩女幽魂3D》的手机游戏推出,认为北京泰奇等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对“倩女幽魂”商标的专用权。经协商未果,遂将北京泰奇等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泰奇等公司辩称,随着《倩女幽魂》电影的广泛传播,“倩女幽魂”一词已经演变成特指神鬼故事的通用名称,公众有正当使用该词的权利;《倩女幽魂3D》是用于说明该游戏来源于同名电影,用于体现游戏内容与电影的相关性,并非作为商标。其已与1987年版《倩女幽魂》电影权利方签订了授权协议,因此将“倩女幽魂3D”作为游戏名称是合法的。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北京泰奇公司虽已获得电影权利方授权,但并未获得对“倩女幽魂”的商标使用权。《倩女幽魂3D》与《倩女幽魂online》两款网络游戏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两个名称的文字内容一致,在整体上构成近似,易对公众造成混淆。
北京泰奇等公司使用“倩女幽魂3D”命名网络游戏已构成对《倩女幽魂online》商标权的侵害,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网易杭州公司、网易雷火公司54万元。
北京泰奇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商业使用和宣传推广,“倩女幽魂online”商标于2015年被诉行为发生前已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中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且商标的知名度有助于强化其识别功能,有别于影视作品《倩女幽魂》的知名度。“倩女幽魂3D”作为网络游戏名称,足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以《倩女幽魂》为名称的影视作品有多部,北京泰奇公司获得电影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不能证明其有权将该电影作品名称“倩女幽魂”作为网络游戏名称使用。在2015年涉案商标在计算机游戏上已经知名的情况下,北京泰奇公司在该年才获得著作权授权,并在游戏名称中使用“倩女幽魂3D”名称,破坏“倩女幽魂online”商标的识别功能,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泰奇等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荔枝FM”擅播《平凡的世界》有声读物,法院判赔50余万元
因认为路遥创作的小说《平凡的世界》(下称涉案图书)未经其许可被制作成有声读物在“荔枝FM”平台上传播,路遥之女路茗茗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荔枝FM”的运营者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余万元。
4月15日,海淀法院公开宣判了此案,判决支持了原告路茗茗的全部诉请。
原告路茗茗诉称,路遥(原名王卫国)系我国当代著名作家,其创作的涉案图书于1991年获中国第三届矛盾文学奖。1992年路遥去世后,路遥的女儿路茗茗依法继承了路遥全部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路茗茗发现,在荔支公司经营的“荔枝FM”平台上存在未经许可制作的涉案图书电子版有声读物(下称涉案图书有声读物)。荔支公司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并获得了极高的点播量,侵害了路茗茗对涉案图书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荔支公司辩称,荔支公司提供的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并没有改变平台上的节目,不知道用户上传的内容存在侵权;且涉案图书出版时间已久远,“荔枝FM”平台受众范围均为90后年轻群体,影响力有限,给路茗茗造成的损失较少,认为其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路茗茗提交的涉案图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涉案图书的署名情况,并结合(2017)京73民终1491号生效判决已认定路遥作品著作财产权的继承和转让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路茗茗合法继承涉案图书的著作财产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荔支公司虽抗辩称“荔枝FM”平台上的142集涉案图书有声读物系其主播用户“平凡的世界小说”上传,但其提交的该用户个人后台注册信息中,缺少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照片、主播手持身份证照片等关键身份信息,且未提交该主播用户的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等相关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涉案图书有声读物系该主播用户上传。据此,法院认定荔支公司通过“荔枝FM”在线提供涉案图书有声读物,使相关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路茗茗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路茗茗要求荔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法院最终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文学价值、知名度、荔支公司侵权行为的侵权恶意程度以及涉案作品有声读物播放量等因素,对路茗茗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宣判后,被告荔支公司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张筠曼 )
知产法院线上开庭审理“keep及图”商标无效行政案
近日,“KEEP及图”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开庭进行审理。
2019年2月22日,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路里公司)对北京天联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联云公司)注册的第21158246号“KEEP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诉争商标
引证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与卡路里公司的第19971564号“kkeep”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在体育教育、培训、组织体育比赛、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诉争商标予以部分无效宣告。
天联云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卡路里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天联云公司主张,诉争商标由大师图形和“KEEP”字母组合而成,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KKEEP”有明显区别,且体育教育、培训、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答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卡路里公司述称,其研发运营的运动健身应用软件KEEP致力于提供健身教学、跑步、骑行、交友、健康饮食指导及装备购买等一站式运动解决方案,帮助人们随时随地尽享运动,经过广泛宣传和推广, KEEP APP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天联云公司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KEEP”“KEEP UP”商标,同时原告还注册了“JINGCHI”“铂科”等商标,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体育教育、培训、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上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无效宣告。
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吴瑛曼 审二庭)
#科技企业那些事儿#
不侵犯韩华专利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还隆基股份“清白”!
媒体获悉,4月13日晚间,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隆基股份”,601012.SH)发布公告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法官于4月11日发布“韩华诉隆基产品侵犯其美国专利权(专利号:US9893215号)”337调查初裁结果:公司产品不侵犯韩华专利权。
2019年3月,韩华公司发起了专利群诉,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和美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对中国的晶科能源、隆基股份和挪威的REC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另外向德国的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起诉晶科能源和REC。
在声明中,韩华公司称,这些竞争对手们在各自的电池产品中非法使用了其专利钝化技术,侵犯了其德国专利“EP 2 220 689”及美国专利第9893215号。韩华公司向美国ITC的诉求包括:禁止进口侵权产品的排除令,以及一项永久性的停止和禁止令,以阻止被告在美国进口、销售和销售这些产品;向特拉华州地方法院提交的申请,是要求进行损害赔偿并发布禁令,禁止被告使用被侵权的专利技术。
随后,隆基股份在2019年3月7日发布澄清公告表示,目前无证据表明公司产品侵犯任何专利权。韩华诉讼使用的专利是从其他研究机构经多次转移购买所得,其专利权与其他公司共有。同时,该专利权稳定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从技术上看,目前公司产品与涉案专利采用的技术方法并不一致(专利采用的是ALD技术,公司采用的是PECVD技术)。
时至今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法官初裁隆基股份产品不侵犯韩华专利权,无疑是为这段长达一年有余的诉讼侵权案暂时画上了一个句号。在这个裁决之后,尚不清楚韩华还会不会继续提起上诉。(来源:华夏能源网)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广西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强区战略,进一步完善制度、优化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高标准打造广西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实施意见》提出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力争到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维权援助体系基本建立,保护能力不断提升,侵权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维权援助体系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创造、支撑广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
《实施意见》围绕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基础建设以及组织保障方面,提出了22个方面、87项配套措施。体现广西特色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推进地方立法;二是加强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三是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和区域协作;四是推进传统优势产业快保护机构建设;五是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创新。(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广州投入6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复工复产
4月9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举办“2020年度广州市专利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暨PCT专利申请线上培训会”,详细讲解了广州专利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的流程及PCT专利申请制度与相关规定。
据介绍,在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到来之际,为支持广大市场主体复工复产,激励和引导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于日前印发《2020年度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投入近6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知识产权项目。
据悉,广州市近年来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积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不断优化知识产权运营环境,助力全市创新驱动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2019年,广州市专利授权量达到10.5万件,同比增长16.7%,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1.2万件,同比增长13%;截至2019年底,全市有效发明专利5.8万件,同比增长20.8%;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39.2件,比上一年增加6.8件;全市有效注册商标125万件,同比增长32%。(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咱内蒙古法院自己的人案事大数据分析平台
2019年初,内蒙古高院在智慧管理方面积极探索创新,自主定制研发了一套审判管理系统——内蒙古法院人案事大数据分析平台,该系统已于2019年8月正式上线运行。日前,内蒙古高院作为该系统第一著作权人的申请获得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
去年8月,内蒙古法院人案事大数据分析平台在全区三级法院进行了统一部署,各级法院院领导、庭长及审判管理部门通过信息技术辅助,可以及时准确掌握本院及辖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态势,实现对法官办案质效重点指标的全流程监督、管理和预警。登录系统就能全面了解本院及辖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整体运行态势,以及各审判业务庭和法官的具体办案情况,审判执行工作实现了静默化管理。
该系统共包括五个功能模块:首页综合模块、常规指标分析模块、法官大数据模块、专项案件分析模块和当事人甄别模块。该系统应用效果好,使用率高,截至今年3月份,全区各级法院累计使用达4.7万人次。
大数据分析平台首页
法官大数据模块
内蒙古法院人案事大数据分析平台的研发,凝聚了全区各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和诸多法官的集体智慧。自2019年初以来,系统研发过程中,内蒙古高院组织研发团队从不同层面,以需求调研会、实地调研等形式,10余次听取各级法院的意见建议,先后进行了三次大幅度改版设计。经过近半年的打磨调试,该系统于去年8月15日正式上线,为全区各级法院院庭长和审判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信息化智能辅助。西南五省、市、自治区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内蒙古法院工作期间,观看该平台的现场演示后,给予了高度评价。(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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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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