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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知识产权贯标外审费用是否应在合同款外另行支付?
知识产权贯标会产生费用,比如:指导费用、外审费用。那么,外审费用谁来承担呢?小编带你结合一份判决,具体分析!
案件详情
2017年12月28日,北京艾德豪克国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德豪克公司)与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易正达公司)签订《贯标咨询服务协议》,委托易正达公司开展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咨询(以下简称贯标)服务,艾德豪克公司支付其服务费40000元,易正达公司向艾德豪克公司承诺确保其贯标在2018年7月份前能够认证成功。
2018年4月9日,易正达公司告知艾德豪克公司需要支付贯标认定过程中产生的官方认定费用即外审费用,之前易正达公司从未向艾德豪克公司提过有官方认证费用需要额外支付。艾德豪克公司认为40000元合同款应该包含该笔官方认定费。最后,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易正达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2018年7月之前确保艾德豪克公司贯标成功。
艾德豪克公司认为易正达公司构成违约,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1、解除公司与易正达公司签订的《贯标咨询服务协议》;2.判令易正达公司返还公司服务费40000元;3.判令易正达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天千分之三的利率,自2018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易正达公司辩称,《贯标咨询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是服务费40000元,并不包含外审费用。合同约定的在2018年7月份之前能够完成贯标工作的前提是艾德豪克公司需配合公司工作,由于艾德豪克公司拒绝支付外审费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责任在艾德豪克公司,故,公司不构成违约,请求法院驳回艾德豪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外审费用是否应由艾德豪克公司在合同款外另行支付。
法院查明:本案中,艾德豪克公司与易正达公司签订的是咨询服务协议,合同的一方即易正达公司熟悉行业规则和贯标流程,向艾德豪克公司提供贯标服务,艾德豪克公司向易正达公司支付服务费用,易正达公司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服务内容,使艾德豪克公司达到取得贯标的合同目的。鉴于外审事项是本合同必经流程,如果《贯标咨询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签订合同之前,易正达公司应有义务予以明示,以便合同相对方做出是否签约选择。涉案合同签约前,易正达公司的营业员与艾德豪克公司的微信对话内容,以一般人的理解来看,合同的履行无需支付额外费用,因此易正达公司无权要求艾德豪克公司支付外审费用。易正达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所约事项。易正达公司提交的其与花意生活(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贯标咨询合同》不能证明外审费用由合同相对方支付的行业惯例,不能免除向艾德豪克公司明示外审费用如何负担的义务。
合同法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合同约定如未在2018年7月完成认证工作,易正达公司全额退款并支付违约金,该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现易正达公司并未在2018年7月之前完成贯标义务,已经达到约定解除条件,故艾德豪克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原告北京艾德豪克国际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贯标咨询服务协议》于2018年10月29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艾德豪克国际技术有限公司40000元;
三、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艾德豪克国际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北京艾德豪克国际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判决书
北京艾德豪克国际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5民初91442号
原告:北京艾德豪克国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2号楼13层1323。
法定代表人:刘颖,总经理。
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院5号楼1至7层101内1层124号。
法定代表人:税亚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江,北京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艾德豪克国际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艾德豪克公司)与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易正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艾德豪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颖,易正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德豪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我公司与易正达公司签订的《贯标咨询服务协议》;2.判令易正达公司返还我公司服务费40 000元;3.判令易正达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0 000元为基数,按照每天千分之三的利率,自2018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易正达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贯标咨询服务协议》,我公司委托易正达公司开展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咨询(以下简称贯标)服务,我公司支付其服务费40 000元,易正达公司向我公司承诺确保我公司的贯标在2018年7月份前能够认证成功。2018年4月9日,易正达公司告知我公司需要支付贯标认定过程中产生的官方认定费用即外审费用,之前易正达公司从未提过有官方认证费用需要额外支付。我公司认为40 000元合同款应该包含该笔官方认定费。后,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易正达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2018年7月之前确保我公司贯标成功,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易正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我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易正达公司辩称,《贯标咨询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是服务费40 000元,并不包含外审费用。合同约定的在2018年7月份之前能够完成贯标工作的前提是艾德豪克公司需配合我公司工作,艾德豪克公司拒绝支付外审费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责任在艾德豪克公司,我公司不构成违约,请求法院驳回艾德豪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查明如下事实:
2017年12月29日,艾德豪克公司与易正达公司签订《贯标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艾德豪克公司委托易正达公司开展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咨询服务,艾德豪克公司向易正达公司支付服务费40 000元,易正达公司确保艾德豪克公司贯标在2018年7月份前认证成功,否则得到不通过信息后5日内全额退款,逾期按每天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签订合同后,艾德豪克公司向易正达公司支付合同款40 000元。合同中并没有对另外需要支付的贯标费用有明确约定。
2017年11月6日,艾德豪克公司与易正达公司业务员孙喆微信联系中询问,贯标五万元钱费用是否够用,孙喆回答“只有五万元贯标费,其他的没有了这个您放心吧,而且您这边儿有自己的软助,有自己的商标……不需要再做”。2017年12月27日,孙喆在微信中称“春节以后会有外审,我们会协助外审,基本上四月份之前拿到证书,一整套流程下来需要三个月到四个月的时间,如果没有春节三个月就够了”。
为了证明支付外审费用均是委托方另行支付费用,易正达公司提交了其与花意生活(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贯标咨询合同》、花意生活(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中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签订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及花意生活(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向中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的转账记录。
为证明支付外审费用应包含在服务费中,艾德豪克公司提交了艾德豪克公司与易正达公司签订的《高新申报》合同,该合同中服务费为63 000元,无任何其他费用。对此,易正达公司认为《高新申报》与《贯标咨询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高新申报》无需另行支付外审费用。
经当庭询问,双方对合同其他履行情况均无异议,只对外审费用由谁来支付有异议,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经当庭询问易正达公司,易正达公司认可《贯标咨询合同》的履行必须经过外审环节。
另查,易正达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收到本案的起诉书副本。
以上事实,有《贯标咨询合同》、收据、《高新申报》、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艾德豪克公司与易正达公司签订的《贯标咨询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外审费用是否应由艾德豪克公司在合同款外另行支付。本案中,艾德豪克公司与易正达公司签订的是咨询服务协议,合同的一方即易正达公司熟悉行业规则和贯标流程,向艾德豪克公司提供贯标服务,艾德豪克公司向易正达公司支付服务费用,易正达公司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服务内容,使艾德豪克公司达到取得贯标的合同目的。鉴于外审事项是本合同必经流程,如果《贯标咨询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签订合同之前,易正达公司应有义务予以明示,以便合同相对方做出是否签约选择。涉案合同签约前,易正达公司的营业员与艾德豪克公司的微信对话内容,以一般人的理解来看,合同的履行无需支付额外费用,因此易正达公司无权要求艾德豪克公司支付外审费用。易正达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所约事项。易正达公司提交的其与花意生活(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贯标咨询合同》不能证明外审费用由合同相对方支付的行业惯例,不能免除向艾德豪克公司明示外审费用如何负担的义务。
合同法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合同约定如未在2018年7月完成认证工作,易正达公司全额退款并支付违约金,该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现易正达公司并未在2018年7月之前完成贯标义务,已经达到约定解除条件,故艾德豪克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照合同约定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的合同解除日期以易正达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日期2018年10月29日为准。关于艾德豪克公司主张易正达公司按每天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的要求,因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艾德豪克国际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贯标咨询服务协议》于2018年10月29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艾德豪克国际技术有限公司40 000元;
三、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艾德豪克国际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0 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北京艾德豪克国际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元,由被告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乔迪
人民陪审员杨占珍
人民陪审员王环铭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雒欣
书记员张茜
来源:IPRdaily综合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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