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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温丽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原标题:技术启示判断中现有技术结合动机的考量
一、案例介绍
1、本专利和现有技术介绍
本专利涉及一种土工格室,其背景技术中提到现有的土工格室1(本案中的最接近现有技术,简称对比文件1)如附图1左图所示,由从左到右的一片片筋带2构成,包括筋带2和U型双头插件3,土工格室的每个节点通过U型双头插件3插接编织连接而成。制作时如附图1右图所示先将两片筋片4叠置,在节点处切出切缝5,然后将双头U型插件3的两个腿分别依次交错穿过两根筋带上的切缝,从而把两根筋带插接编织连接在一起,之后将筋带打开即形成左下图的土工格室,其例如可以铺在坡面护坡防止土石掉落等。
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是插件其中一头没有固定装置,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容易与筋带分离,而且插件的强度相对不高。对此本专利提出如下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案。
“1、一种土工格室,包括筋带和U型双头插件,土工格室的每个节点通过U型双头插件插接编织连接而成,节点处的两根筋带上均开有宽度均匀的切缝,U型双头插件的两头分别依次交错穿过两根筋带上的切缝,把两根筋带插接编织连接在一起,其特征在于,所述U型双头插件的两头处套接有固定片,U型双头插件的中间位置上套接有固定片I。”
本专利如附图2所示,其优点是结构简单、连接强度高且防脱落,由于在U型双头插件的中间位置增加了固定片I,从而提高了U型双头插件的强度。
附图2 本专利
在创造性评述中涉及对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争论。对比文件2如附图3所示,也是一种土工格室,其公开了一种稳定和加固土壤的蜂窝状结构,其中两侧的网状体1或2通过弯成U形的铁杆50接合固定,其中上中下各设置一个接合环30a/b/c在锁定杆50的布置中形成接合和加固元件。
附图3 对比文件2
2、不同观点的碰撞
在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讨论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2.1观点1
观点1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U型双头插件的两头处套接有固定片,U型双头插件的中间位置上套接有固定片I。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U型双头插件的强度并且防止U型双头插件从筋带上脱落。基于此,观点1认为,同一领域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独立接合环30a/b/c用于接合和加固锁定杆50,其实际上构成锁定杆50的固定环,即其中的接合环30b和30c分别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中两头处的固定片和中间位置的固定片,目的是在锁定杆的布置中形成接合和加固元件,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增强其U型双头插件强度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本专利片状结构的固定片,且本专利也并未具体限定固定片的形状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至于本专利所提出的解决运输过程中U型双头插件容易脱落的问题,观点1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通过接合环30a/b/c来增强U型双头插件强度的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客观上也能够认识到对比文件1本身也存在上述缺陷,因此对比文件1和2本身存在结合启示能够得到本专利。其次,虽然本专利防止脱落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2接合环30的连接固定作用不同,但是对比文件1在施工过程中客观上也存在U型双头插件由于强度不足而容易脱落的技术问题,因此该问题的提出并不能给本专利带来创造性,同时对比文件2通过设置固定片对U型双头插件进行加固,也客观上起到了防止U型双头插件从网状体上脱落的作用,由此也给出了结合的启示。最后,在运输过程中脱落问题的出现是客观的,因此在运输时就将固定片设置在土工格室上,从而防止U型双头插件在运输过程中脱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
2.2、观点2
观点2持相反的态度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中设置接合环30a/b/c是因为双头U型锁定杆50在使用时受到两侧网状体2的拉力作用存在被拉开的倾向,设置接合环30a/b/c来抵抗这种被向外拉开的倾向。对比文件1的双头U型插件3由于是呈编织方式插入筋带2中,因此在筋带2向两侧拉开时反而会使U型插件3的两个腿向内靠拢,而不被拉开。因此无论是本专利还是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对比文件2中U型锁定杆50被拉开从而需要接合加固的需要,因此不能据此认为对比文件1和2存在结合启示。其次,对于本专利防止运输过程中脱落的问题,对比文件1和2中均没有教导,而且现有技术中对比文件1的筋带和插件通常均是分别包装好运送到现场进行组装的,因此还缺乏证据表明运输过程中脱落的问题能够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认识。最后,即使运输过程中容易脱落的问题能够被认识,是否能够提出端头设置固定片的解决手段也不充分。退一步讲,即使能够提出在端头设置固定片的解决手段,在中间位置进一步设置固定片手段也缺乏相应的技术问题予以启示。
二、案例分析
概括来讲,观点1和观点2的分歧在于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会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中寻找结合的动机,从而得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具体来讲,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的区别特征是“所述U型双头插件的两头处套接有固定片,U型双头插件的中间位置上套接有固定片I。”观点1和2均认可,本专利上述区别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双头插件强度并防止从筋带上脱落。然而,两者在对比文件2公开特征的认定和对比上以及结合启示的认定上出现了分歧,观点1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接合环对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上述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相反,观点2则认为,对比文件2虽然也公开了一种增加强度的固定件,但其作用原理是,节点处双头插件的两条腿在使用中由于受到格室筋带向外的张力而容易向外分开,从而导致双头插件无法固定住两条筋带而脱落,因此,对比文件2的接合环对双头插件两条腿起到向内箍的作用来加强其强度。反观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由于筋带与双头插件采用了交错编织的方式结合,在使用过程中,当两条筋带向外拉伸时,双头插件的两条腿不但不会向外分开,反而会向内靠拢,按照对比文件2给出的教导所设置的固定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并不会阻止插件两条腿的相对活动,因而,对于在使用过程中防止对比文件1中的双头插件脱落或增强其强度并无帮助。因此,虽然从文字描述或形状上看本专利所述固定片与对比文件2的固定结构类似,但是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存在结合上的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动机将两者结合在一起。
三、案例启示
在创造性“三步法”的判断过程中,观点1和观点2的分歧出现在第三步关于技术启示判断上。审查指南规定,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故本案中,在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1、对现有技术中技术手段及其作用的认定是判断的基础
对于现有技术中技术手段及其所起到的作用,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客观地予以确定。在客观地判定该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之后,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与区别特征的作用相同或者类似。如果是,则通常认为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会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借助该技术启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而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反之则应得出相反结论。
本案中,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U型双头插件容易活动,从而导致运输中容易脱落并且使用时强度不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了增加强度的固定件,两侧的网状体1或2通过弯成U形的铁杆50接合固定,其中上中下各设置一个接合环30a/b/c在锁定杆50的布置中形成接合和加固元件。
客观上看,对比文件2中的上述接合环30a/b/c可以起到接合、加固的作用,并且,对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上述技术手段的认定及其作用,观点1和观点2并无分歧。然而,是否就可以认定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呢?此时还需要考量不同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结合动机,这一点应当成为决定本案结论性观点的重要判断依据。
2、对不同现有技术结合动机的考量至关重要
按照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在运用三步法中的第三步进行“技术启示”判断时,首先,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将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而不能脱离该技术方案对其中某一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进行单独考量,尤其是要把握发明的整体构思以及技术特征在整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工作原理等。其次,不能当然地得出相同的技术手段必然能起到相同作用的结论。
本案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即观点1所坚持认为的对比文件2中设置的接合环30a/b/c,其与本专利所述的增加双头插件强度的作用相同,因此,观点1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但是,需要注意,上述判断思路是创造性判断中较为容易出现的一种偏差,因为其仅仅注意到了两者的技术手段相接近,并没有考量整体技术方案的作用原理,这是创造性判断中考量现有技术是否具有结合动机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们来看对比文件2的整体技术构思,其作用原理是,节点处双头插件的两条腿在使用中由于受到格室筋带向外的张力容易向外分开,从而导致双头插件无法固定住两条筋带而脱落,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接合环对双头插件两条腿起到的是向内箍的作用来加强其强度并防止其脱落。而反观对比文件1,由于筋带与双头插件采用了“交错编织”的方式结合,在使用过程中,当两条筋带向外拉伸时,双头插件的两条腿不但不会向外分开,反而会向内聚拢。因此,整体考量对比文件2,其工作原理以及其设置的结合环30a/b/c的作用均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甚至可以说是截然相反的工作机理,按照对比文件2给出的教导所设置的固定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并不会阻止插件两条腿的相对活动,因而对于在使用过程中防止对比文件1的双头插件脱落或增强其强度并无任何帮助。虽然从文件描述或者附图所示的形状上看,本专利所述固定片与对比文件2的固定结构类似,但是,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由于工作原理截然相反导致存在结合的技术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结合在一起。如果不考虑对比文件2的发明构思及其工作机理,而仅仅根据对比文件2中结合环的设置位置及结构与本专利的固定片相同就当然认为其必然能够起到与本专利相同的作用,则必然会得出相反的结论。
四、小结
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将两篇或者多篇现有技术结合从而得到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应当充分考量现有技术的整体构思及其工作原理,包括但并不限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于现有技术的理解,应当基于其整体发明构思或者工作原理进行理解,不能脱离发明构思对其中某一技术手段或者技术特征单独进行考量,特别是应当重点考量该技术手段或者技术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工作原理。如果现有技术的发明构思或者工作原理与发明创造不同或者截然相反,则即使现有技术中披露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也可能难以产生将两者结合的动机,进而不能容易地得出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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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温丽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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