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 关于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探讨|深度|领先的全球知识产权产业科技媒体IPRDAILY.CN.COM
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关于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探讨

深度
湾区知识产权5年前
关于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探讨

关于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探讨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罗亚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原标题:关于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探讨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在判断权利要求的方案是否构成技术方案时,根据技术方案三要素进行判断,即是否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并获得技术效果。本文就根据技术三要素进行判断的两种思路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在利用技术方案三要素判断客体问题时,是否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确定方案解决的问题是否构成技术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是对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客体的一般性定义,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审查标准。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在判断权利要求的方案是否构成技术方案时,根据技术方案三要素进行判断,即是否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并获得技术效果。

 

然而,在根据技术方案三要素判断专利保护客体问题时,可以有多种判断思路。不同的判断思路可能会得到并不一致的结论。

 

第一种判断思路,在判断权利要求的方案是否构成技术方案时,首先考量权利要求的方案所解决的问题是否是技术问题。如果是技术问题,则确定权利要求中解决该问题的手段是否是技术手段,如果解决该问题的手段是技术手段,则确定权利要求的方案满足了技术方案三要素的要求。如果权利要求的方案不是技术问题,则不论权利要求中解决该问题的手段是否是技术手段,都认为权利要求的方案不满足技术方案三要素的要求。这里,由于技术问题通常与技术效果是成对出现的,默认确定了技术问题,必然相应地取得了技术效果。

 

这种判断思路从技术问题出发,在过去很多审查意见中可以看到。

 

第二种判断思路,在判断权利要求的方案是否构成技术方案时,重点在于首先考量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技术手段,然后考量这些技术手段对于权利要求的方案整体所解决的问题和实现的效果是否起作用。一般来讲,如果这些技术手段对于权利要求的方案整体所解决的问题起了作用,可以确定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

 

这种判断思路从技术手段出发,考虑技术手段来确定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编著的《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第一章1.1节中关于“技术方案的判断”中记载“判断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方案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应从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进行整体判断,不应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涉及的主题或申请人声称的问题”。

 

“第29176号复审决定(200410049846.0)涉及一种提供直通式银行金融服务的系统,其包括发送和接收银行的个人用户的身份识别符和交易信息的远程终端,用于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的密押设备,用于密押设备和金融应用服务器之间信息传输的有线传输网络,以及用于控制和处理来自密押设备的信息的金融应用服务器。决定认为,在判断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方案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时,不应仅仅考虑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声称的“为同业金融机构、公司等集团用户提供人民币异地资金汇划服务”这一问题,而是应当从技术手段入手作整体判断,涉案申请通过专线的有线传输网络来传输信息,以克服使用Internet网络带来的易遭受攻击、易受公众网络运行状况影响的缺点,同时利用用户的身份识别符来防止授权客户外的非法使用,并采用了密押设备对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来确保交易信息传输的安全性;上述有线传输网络、密押设备等都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其功能实现与否不以人的意愿为转移。通过涉案申请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在银行用户与银行之间通过安全网络连接进行直通式的数据信息传递,有效地提高了数据传递的效率和安全性,获得了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在该复审决定所涉及的案例中,从技术手段出发,考虑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获得了技术效果。

 

利用这两种判断思路对同样的技术方案进行判断,可能会得到截然不同的结论。

 

例如,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2019年所作出的《计算机实施发明/软件相关发明专利审查对比研究报告》中列举了如下案例:

 

“案例5:确定最优(低)票价

 

1.权利要求

一种用于确定旅程的最佳票价的方法,所述旅程包括出发地点、到达地点,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发送旅程请求(105),其中所述请求(105)包括所述旅程的出发地点、到达地点和对应票价;

 

-通过搜索预定数据库(104)来自动调整请求,以确定一系列附加请求,其中,每个所述附加请求包括出发地点、到达地点以及一个或者多个附加地点中的至少一项并构成所请求的路线的至少一部分,其中,预定数据库(104)包括所述附加请求和每个所述附加请求的对应票价;

 

-选择一个或者多个附加请求形成一个或者多个备选请求,其包括出发地点和到达地点中的至少一个并作为请求(105);

 

-计算每个备选请求的最新票价,以确定每个备选请求的最终票价;

 

-对所述票价和所述最终票价进行比较,以确定所述旅程的最低票价。”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的分析认为:“要求保护的方法包括技术手段,例如‘通过在预定数据库中搜索自动调整请求以确定一系列附加请求’以及‘比较票价和最终票价’。尽管该方法相对简单,但其并不是纯商业规则。数据库中的比较与调整步骤与确定相关票价相关联。因此,要求保护的主题属于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从该分析看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的分析结论似乎是:权利要求1中包含 的技术特征“通过在预定数据库中搜索自动调整请求以确定一系列附加请求”以及“比较票价和最终票价”是技术手段,技术问题似乎是“确定相关票价”,这些技术手段与该问题相关联,对解决该问题起了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获得了技术效果。

 

这种分析似乎更契合第二种判断思路。

 

如果使用第一种思路来判断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否构成技术方案,未必可以得到一致的结论。这主要取决于“确定相关票价”是否构成技术问题。如果认为“确定相关票价”是技术问题,则很容易得出上述技术手段解决了该技术问题,从而权利要求1的方案满足技术方案三要素的要求,得到的结论与上述分析一致。但是如果认为“确定相关票价”不是技术问题,则不论上述技术手段是否对解决“确定相关票价” 的问题起了作用,都会认为权利要求1的方案不满足技术方案三要素的要求,这与中国知识产权局的结论截然相反。

 

那么, “确定相关票价”究竟能否构成技术问题呢?

 

笔者认为,“确定相关票价”是否构成技术问题与在权利要求的方案中该问题得以解决的方式紧密关联。“确定相关票价”这个问题存在无数种解决方案。如果“确定相关票价”是人为地去售票处询问到的,则不能认为其是技术问题。如果“确定相关票价”是响应于用户对计算机系统输入的请求,通过计算机系统的自动检索、数据处理和分析等过程来解决的,则可以认为“确定相关票价”是技术问题。类似地,“如何找到共享单车”这个问题也可以有无数解决方案。如果是通过人在街上走动来发现共享单车,则将这个问题认定为技术问题就不合适。但是如果是通过响应于用户的查询请求、基于GPS定位和位置匹配等手段来解决的,将这个问题认定为技术问题更显恰当。

 

或者,从另一个角度看,一个权利要求的方案常常能够解决多个问题。其中有的问题从字面上或表面上看并不能体现技术性,例如“确定相关票价”,而有的问题可能是更严格意义上的技术性问题,例如,对于上述权利要求1,也可以认为其解决的是“准确高效地确定旅程的最佳票价”这样的问题,如此该问题就隐含着提高查询效率和查询准确度的技术性改进了,因此将其归为“技术问题”就显得理由更充分了。但是认识到“准确高效地确定旅程的最佳票价”恰恰就是考虑方案中的技术手段的作用。

 

因此,不论从哪个角度看,在基于技术方案三要素来判断时重点考量技术手段并以此为基础考虑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似乎更为客观。

 

鉴于近年来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理由发出的审查意见比过去要少很多,笔者猜测,现在实审审查中利用技术方案三要素进行判断时,可能更多地考虑了技术手段这个要素。

 

本文就根据技术三要素进行判断的两种思路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在利用技术方案三要素判断客体问题时,是否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确定方案解决的问题是否构成技术问题。此为笔者的个人观点,疏漏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编著.——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9

[2] 计算机实施发明/软件相关发明专利审查对比研究报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欧洲专利局,2019

 

 关于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探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罗亚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关于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探讨

点击图片,查看专题详情!



注:原文链接:关于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探讨(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如有想看文章主题内容,欢迎留言评论~

关于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探讨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10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70+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湾区知识产权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4353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24116.html,发布时间为2020-03-09 11:09:22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