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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温丽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原标题:区别技术特征的确定在创造性判断中的作用
在创造性的判断中,准确划分和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是创造性判断的基础和关键。区别技术特征体现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作出的贡献。只有通过准确把握发明和现有技术的发明构思,正确确定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分析两者技术方案中各技术特征或手段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才能有助于对技术方案中各技术特征或手段之间的关系作出准确认定,从而准确确定区别技术特征,为创造性的判断打下坚实基础。
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中,第二步为“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该步骤的判断过程中,应当重点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两者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区别技术特征确定的主要目的在于找出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这样的改进将体现出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和创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与之相应的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三步法”中的第三步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提供坚实基础。
一、案例介绍
1、本专利介绍
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提及,现有的楼房建筑共用排烟气管道,多数为方形管状结构,一般与楼层高度一致,上下排烟气管道直接对接,其对接部必须位于楼板所在平面中,由于排烟气管道需要与楼层同高,因此整体高,并且不同的楼房建筑层高不一致,制作时只能由人工手工操作,其生产效率低,产品成品率及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基于此,本专利提出的技术方案见权利要求1:
“1、一种排烟气管道,包括排烟气管道本体(1),其特征是在排烟气管道本体(1)内壁上设有与其成一体结构的凸块(2),所述的凸块(2)靠近烟气管道本体(1)口沿部的外端面低于烟气管道本体(1)端部口沿。”
附图1:本专利说明书附图
以及附图所示本专利说明书附图。其中图1和2是端面图,凸块(2)具有两种布置位置,即图1所示内壁的中间以及图2所示内壁的角部,此时其形状可以是内弧形。长度上凸块(2)除了图3所示块状之外,也可以是图4所示的条状。每一端的凸块(2)数量可以是一个、二个以上或四个。当凸块(2)为二个以上时,其外端面齐平。
本专利通过在管道本体(1)口沿部外端面以下增加凸块(2),且凸块相对外端面低于烟气管道本体端部口沿的设计,从而在施工过程中,上下排烟气管道可以通过在排烟气管道内腔中设置一个与排烟气管道内腔形状相适应的、放置在凸块端面之间的连接件将上下排烟气管道对接在一起。由此,对接部位可以位于楼层的任意位置,无论楼层高矮,排烟气管道的高度都可采用统一高度,有效降低单节排烟气管道的高度,提高了质量和效率,降低了成本。
2、附件1介绍
附件1公开了一种高强度烟气道,参见附图2,其中图1-3是横向剖视图,图4是烟气道的立体图。该烟气道由四面侧板1拼装而成,其截面为矩形,在四个内角处设有加强筋2,所述加强筋的截面形状为三角形,也可以为矩形,或者其面向中心一侧边为弧形。为了提高连接的牢固强度,在相邻侧板之间以及加强筋与侧板之间通过木工钉或类似的连接件进行连接固定。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连接的牢固强度,并为了提高烟气道的气密性,在相邻侧板之间以及加强筋与侧板之间通过耐高温、耐腐蚀、强度高的粘接剂进行密封固定。
附图2:附件1说明书附图
3、不同观点展示
在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判断中,出现了以下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3.1观点1
观点1认为,附件1中拼装并连接在一起的四面侧板相当于本专利排烟气管道本体,与侧板之间粘接在一起的加强筋2相当于本专利中“排烟气管道本体内壁上设有与其成一体结构的凸块”。因此,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所述的凸块靠近烟气管道本体口沿部的外端面低于烟气道本体端部口沿,而附件1中上述附图2所示加强筋2与烟气道本体端口部平齐。对此,观点1认为,附件1中加强筋起到常规的结构加强作用,其与烟气管道本体长度一致或稍短于烟气管道本体的长度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情况可以选择的,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并且,当加强筋的位置影响烟气管道的安装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调整其位置,进而将加强筋安装在靠近烟气管道本体口沿部的外端面低于烟气管道本体端部口沿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观点1进一步强调,虽然专利权人主张,附件1中加强筋所起的作用是解决烟气管道扭曲变形的问题,而本专利凸块(2)是解决上下单元之间的连接问题,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附件1附图可知,加强筋也是外凸的块体结构,其与本专利的凸块并无实质上的差异,而为了便于烟气管道的安装(此处需要注意,附件1中并不涉及解决上下层烟气管道安装对接困难的问题)而调整加强筋的位置,使其靠近烟气管道本体口沿部的外端面低于烟气管道本体端部口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3.2、观点2
不同意观点1中将附件1中“加强筋2”与本专利中“凸块(2)”对应,其主要理由如下。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可以看出,现有技术存在排烟气管道整体高且楼层高不同,导致管道对接困难的问题,而解决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的办法是“在烟气管道本体内壁上设有与其一体结构的凸块,所述的凸块靠近烟气道本体口沿部的外断面低于烟气道本体端部口沿”,采用上述结构后,在排烟气管道施工安装过程中,上下烟气道可以通过在排烟气管道内腔设置一与排烟气管道内腔形状相适应的、放置在凸块端面之间的连接件将上下排烟气管道对接在一起,上下排烟气管道的直接对接部位可以位于楼层的任意位置,这样排烟气管道可以采用统一制作高度,有效降低单节排烟气管道的高度,便于机械加工,提高生产效率。因此,观点2强调,本专利中“凸块(2)”所起到的是定位作用,从而实现上下烟气管道之间的准确对接,而附件1中“加强筋2”所起到是连接相邻侧板,从而增加连接的牢固强度的作用。因此无论从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看,还是从“凸块(2)”和“加强筋2”在各自技术方案中的功能、作用及发挥的技术效果看,附件1中的“加强筋2”均不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凸块(2)”。
基于此,观点2认为,鉴于本专利中的“凸块(2)”不同于附件1中的“加强筋2”,且附件1不能给出“凸块(2)”起到定位作用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
二、问题的提出
概括来讲,观点1与观点2主要存在如下两个方面的分歧。
第一,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不同。观点1认为本专利“凸块”本身已被附件1的“加强筋”公开,二者的区别在“凸块”的位置,即“靠近烟气管道本体(1)口沿部的外端面低于烟气管道本体(1)端部口沿”(以称简称凸块低于口沿部),而附件1中加强筋2与烟气道本体端口部平齐(以下简称凸块与口沿部齐平)。观点2则认为,由于本专利“凸块”和附件1中“加强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导致两者在功能作用和技术效果存在不同,附件1中加强筋所起到的是连接相邻侧板,从而增加连接的牢固强度的作用,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专利“凸块”未被附件1的“加强筋”公开。可见,二者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不相同,这也是两者创造性结论截然相反的根源之所在。笔者随后对此将重点阐述。
第二,显而易见的判断不同。观点1认为本专利中的“凸块”对应于附件1中的“加强筋2”,已被公开,凸块位置的不同则是容易想到的。观点2认为本专利中的“凸块”不同于附件1中的“加强筋2”,且附件1不能给出“凸块”起到定位作用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
可以看出,对于权利要求1 相对于附件1区别特征的认定(即“凸块(2)”和“凸块低于口沿部”)以及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是判断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观点1将“凸块(2)”以及“凸块低于口沿部”两个特征割裂开来,认为附件1中加强筋2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凸块(2)”,在此基础上认为,“凸块低于口沿部”这一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与之相反,观点2则将上述两个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得出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可见,在创造性判断“三步法”中,“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关重要,区别技术特征认定的不同会导致创造性判断结论的大相径庭。
三、区别技术特征的确定以及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区别特征的确定是通过将发明创造与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得来的,只有准确认定区别技术特征,才能找到发明创造的贡献之所在。但是应当注意,在创造性的判断中,特征的对比不能仅从其字面表述确定,而应当在充分理解发明和现有技术发明构思的基础上,结合二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并且,在对比过程中,不仅应关注经过分析发现的在二者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对应关系的技术特征,还应考虑不存在对应关系的技术特征对整体技术方案的影响。
本案中,经过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对比之后,通常会注意到,两者存在对应关系的技术特征是附件1中的“加强筋2”与本专利的“凸块(2)”,但是同时还应当注意不存在对应关系的技术特征对于整体技术方案的影响。本案中,“凸块低于口沿部”这一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并没有对应的技术特征,因此,如何考虑上述技术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则变得更为至要。在此,应当重点关注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在特征对比过程中应避免割裂发明所做的贡献。为此,需要对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技术特征进行全面分析,如果技术特征之间互不依赖,彼此独立,通过各自所发挥的作用分别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产生不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将其划分为不同的技术特征。反之,如果技术特征之间紧密关联,相互依赖,通过协同作用共同解决同一技术问题,产生相同技术效果,则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或者一组技术特征来整体考虑。本案中,“凸块(2)”以及“凸块低于口沿部”这两个技术特征属于一个或一组还是不同技术特征的判断和认定决定着本案不同的审理结果。
第二,应结合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综合判断。在把握发明构思以及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前提下,我们知道,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方案是,在排烟气管道本体(1)内壁上设有与其成一体结构的凸块(2)以及所述“凸块低于口沿部”。采取上述结构后,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在排烟气管道施工安装过程中,上下烟气道可以通过在排烟气管道内腔设置一与排烟气管道内腔形状相适应的、放置在凸块端面之间的连接件将上下排烟气管道对接在一起,上下排烟气管道的直接对接部位可以位于楼层的任意位置,这样排烟气管道可以采用统一制作高度,有效降低单节排烟气管道的高度,便于机械加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因此,对比本专利与附件1的发明构思,本专利中的“凸块”以及“凸块低于口沿部”的技术手段所起到的是定位作用,从而实现烟气道之间的准确对接,而附件1中的“加强筋2”以及“凸块与口沿部齐平”的技术手段其所起到的仅仅是连接相邻侧板,从而增加连接的牢固强度的作用,因此,两者的发明构思以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相同。
从上述分析可知,本专利要实现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凸块(2)”以及“凸块低于口沿部”两个技术特征之间的配合才能实现,两者是不可分割、缺一不可的,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本案中,观点1和2由于对区别技术特征认定的不同导致对创造性判断的结论截然相反,这是创造性判断中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四、结语
在创造性的判断中,准确划分和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是创造性判断的基础和关键。区别技术特征体现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作出的贡献。只有通过准确把握发明和现有技术的发明构思,正确确定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分析两者技术方案中各技术特征或手段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才能有助于对技术方案中各技术特征或手段之间的关系作出准确认定,从而准确确定区别技术特征,为创造性的判断打下坚实基础。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温丽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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