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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调解专利纠纷之异同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0号令)赋予专利管理部门三大职能: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机构改革将知识产权的专利管理职能归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中。知识产权的专利执法对大部分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而言相对陌生,许多概念比较模糊,如专利管理职能中的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调解专利纠纷。本文结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调解专利纠纷的概念,就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浅析如下。
两者的概念和特征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是指专利管理行政机关依照《专利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专利侵权争议进行处理、作出决定的活动。
调解专利纠纷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对专利申请权与专利归属纠纷、发明人与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与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以及其他专利纠纷进行居中调解的活动。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特征: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处理的对象是专利侵权民事纠纷;行为具有准司法性;处理结果在效果上有强制性。
调解专利纠纷的特征:主体是行政机关;处理的对象是专利申请权与专利归属纠纷、发明人与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与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以及其他专利纠纷;是否产生调解结果,以纠纷双方是否达成一致为前提;调解结果在效果上不具强制性。
两者的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为属行政裁决,当事人双方不服行政裁决结果,在法定救济期间内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专利纠纷行为属行政调解,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诉讼。
二是处理对象的范围不同。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范围仅限于专利侵权民事纠纷;调解专利纠纷的处理范围则包括专利申请权与专利归属纠纷、发明人与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与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以及其他专利纠纷。
三是证明责任分配不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证明责任存在分配问题,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是否构成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被控侵权方举证,申请方应当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处理的证据;调解专利纠纷没有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仅为行政机关居中调解,促成纠纷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四是程序不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申请启动后,申请人可以撤销申请,被申请人不能撤销;调解专利纠纷依申请启动后,任何一方拒绝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调解活动终止。
五是处理结果的效果不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结果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服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诉讼不履行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专利纠纷调解的结果不具强制性,双方不履行调解结果的,另行寻求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两者的相似之处
一是两者都是行政行为。
二是主体相同,都是在行政机关即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主持下开展的活动。
三是处理对象的性质相同,都是民事纠纷。
四是启动的方式相同,都是依申请启动,即依一方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启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调解专利纠纷活动。
五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除专利侵权纠纷外,其他纠纷转换为调解程序;若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双方另行寻求其他解决方式。
综上,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仅限于专利纠纷中的侵权是否成立的认定,是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可复议、可诉讼;专利侵权纠纷是否成立专业性很强,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裁决,需由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根据审理中的证据进行综合认定。调解专利侵权纠纷属行政调解,适用行政调解的一般原则,调解的范围是除专利是否成立外的所有专利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是否能达成调解协议,都要遵循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行政机关不能强制调解,也不能强制双方当事人遵从调解决定。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作者:杨成义 湖北省巴东县市场监管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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