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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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佑斌
原标题:从瑞得西韦的专利谈法律与人情的冲突
吉利德的瑞得西韦正在中国进行临床三期试验,以确定该药是否能够抗新型冠状病毒。目前试验的结果还未出来,有没有效还是未知数。但围绕该药的专利问题已经产生几大波新闻了。先是武汉病毒所申请了瑞得西韦抗新型冠状病毒用途的专利,接着又是中国药企博瑞医药宣布成功仿制瑞得西韦。
值得一提的是,双方都对相关行为做了声明。武汉病毒所称申请专利是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为疫情防控尽绵薄之力”,而博瑞医药则说是为了“家国情怀,承担社会责任”。
如果严格按照专利法的条文,武汉病毒所申请的是瑞得西韦抗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专利,在法律上是没问题的。博瑞医药仿制瑞得西韦,如果仅是试验研究,产品获批量产后也是用来捐赠,这样可以解释为“为科学研究的目的”,或者不是“以生产经营的目的”,则不属于专利侵权。
但是他们的做法却引起很多热烈的讨论,很多人从情感上觉得不妥。
对于申请瑞得西韦新用途的专利:人们会觉得药是吉利德发明的,也是吉利德给的,在人体上的首次应用也是吉利德在美国先做的。在疫情开始时,很多学者都提出用瑞得西韦抗新型冠状病毒的构想。只是他们没有病毒,无法做这些的试验。中国的单位只不过刚好有这个条件试验,就赶紧申请了这个专利,还暗示将来以此作为谈判的筹码。这种行为虽然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但是从感情上来说,让人的第一感觉就是不舒服。人家专门来免费试验这个药,药品最终还没获得批准,在这一用途的专利先被其他公司申请了。有点像开了救护车来救人,结果门口停车还被收了一大笔停车费。
对于仿制瑞得西韦: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不但是侵权人要实施专利,还要有为生产经营的目的这个前提。如果生产产品不是为了销售,而是完全捐赠则不属于侵权。此外专利还规定了几种不属于侵权的特殊情况,包括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和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专利药品。如果药企仿制一些瑞得西韦,打擦边球,说这是捐赠,或者是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最终不销售。作为专利权人,吉利德也无计可施。但是从情理上说,这款药还没有获得批准,试验都还未成功,现在宣布仿制意义极小,不但销售最终要获得吉利德的专利许可,还要满足这款药最终试验成功和获准上市,以及仿制企业的生产质量合格并且获得国家批准这两个条件。只有三大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仿制这款药才有意义。但现在看来,这种可能性是很小的。所以目前仿制的行为给人的感觉就非常不舒服,药还在试验,效果还不知道,是否批准八字还没一撇,这边就开始仿制了。
所以这两件事,在法律上都没有什么问题,但情理上让人难以接受。人家的药还在试验,先是用途专利被申请,接着就有人开始仿制。从经济价值上来看,这两件事并不能给吉利德造成多大的损失,基础专利在吉利德的手上,只要触及到它的根本利益,吉利德随时可以按下暂停键。但这些行为说开了去,好像中国能够从中占有多大便宜似的,这些单位都特别声明为了“国家利益”、“家国情怀”,让很多外国人以为我们可以不择手段去获取知识产权,这些事情在国外社交媒体上也引起很广泛的讨论,与在中国一样,获得的评价基本上是负面的。
有时候笔者在思考这些行为的最终价值问题。如果一件事是合法的,但是却引起很多人反感,企业应该如何决定?当然笔者知道有企业虽然暂时未在市场上获益,但股票已经大涨。但不管怎么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声誉在国外是受损的,特别是这些单位还明确表明为了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这更让其他国家当成话柄了。最关键的是,这些操作从国家层面并没有多少实质的效益,因为基础专利还在人家手里,怎么折腾也逃不脱人家的手掌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佑斌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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