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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最新!国知局、各法院疫情期间工作通知汇总

行业
阿耐5年前
刚刚最新!国知局、各法院疫情期间工作通知汇总

刚刚最新!国知局、各法院疫情期间工作通知汇总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原标题:最新汇总!国知局、各法院工作通知


受疫情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法院纷纷出台相关应急措施,根据目前最新情况,IPRdaily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汇总,以供参考。


1、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350号)


刚刚最新!国知局、各法院疫情期间工作通知汇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五零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合法权益,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对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办理的相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二、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三、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四、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各类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的,期限届满日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春节假期的安排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1月28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2、国知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加强专利商标服务窗口业务管理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全面加强专利商标服务窗口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局机关有关部门、专利局有关部门、商标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加强专利代办处和商标受理窗口(含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受理点)等服务窗口业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利代办处和商标受理窗口人员流动和聚集较为频繁,是疫情防控的第一线。有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属地责任,增强风险意识,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窗口业务管理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严格按照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疫情防控的统一部署,认真细致做好或配合做好专利代办处和商标受理窗口的清洁、消毒、通风、出入登记、体温筛查、员工防护等工作,确保疫情期间专利商标服务窗口稳妥有序、安全无虞。


二、各级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最大限度减少因专利商标相关业务办理带来的人员流动、接触和聚集。要及时了解和宣传国家局有关疫情应对的最新审查政策,特别是有关期限延误可中止、免费恢复权利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五零号),让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安心,更好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政府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各类宣传渠道,创新传播形式,提升宣传效能,积极鼓励和倡导电子化方式办理。要广泛宣传有关业务在线办理途径和方式,做好在线、电话咨询服务和值班值守工作。要根据现行规定,积极采取邮寄、快递等方式寄送材料,尽量避免人员接触。要暂停服务窗口各类面对面的专利商标知识培训、业务交流和对外咨询等。


三、加大对湖北疫区工作支持力度,支持地方采取武汉专利代办处暂时停业等措施,同时为湖北专利商标申请人和代理人提供更为广泛的网上业务办理服务,及时提供业务办理咨询指导和相关技术服务支援。对于武汉专利代办处不能承担的审查任务,由专利局统筹调配解决。2020年度专利代办处审查业务质量考核将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在补贴款预算安排中,对疫情严重的地方予以适当倾斜。


四、专利代办处和商标受理窗口要按照春节假期安排和所在地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统筹做好假期延长的工作安排,因地制宜开展专利代办和商标受理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安排,方便群众办事。湖北以外其他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和地方政府安排,采取暂停专利代办处全部或部分窗口业务等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家局报告。春节假期长于全国统一假期的地方,要提前做好专利代办处工作衔接,及时报请国家局发布公告。


疫情防控期间,专利商标服务窗口出现工作困难和异常情况等请第一时间向国家局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0年1月31日


联系人:饶波华 

010—62085316  62083334(假期值班电话)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


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诉讼服务工作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工作有序开展,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活动、诉讼服务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询问等诉讼活动和来访接待等诉讼服务一律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二、疫情防控期间,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庭审、询问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


三、疫情防控期间,法律规定可以书面审理的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书面审理的案件,优先书面审理。


四、疫情防控期间,优先电子递交诉讼材料、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电子递交诉讼材料的,可以发送至“书记员姓名全拼@court.gov.cn”。例如,书记员为张三,则电子邮箱地址为zhangsan@court.gov.cn。不明确书记员姓名的,可以发送至ipc@court.gov.cn。)


不便电子递交的诉讼材料,可以通过中国邮政寄交(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3号楼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邮政编码:100160)。 


五、疫情防控期间,所有人员进入法庭办公区、审判区,均须佩戴口罩,并配合相关检查、询问、登记。


六、疫情防控期间临时咨询电话:010-67558832。


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2020年1月29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全市各法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统一延期进行,时间另行通知。


2.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庭审的,也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3. 建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尽量使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在线开展立案、缴费、调解、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不便网上立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邮寄立案,将立案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请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


4.鉴于本市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区域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法院的,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来源:京法网事)


5、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审判、立案工作安排的公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工作安排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审判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审判工作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我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等工作统一延期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在此期间涉及公告及涉外送达案件的开庭依法顺延至2月3日,其他诉讼活动时间另行通知。


二、疫情防控期间,除涉及公告、涉外送达及利用互联网在线开庭的案件外,我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在此期间,经我院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加开庭、谈话等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受疫情影响无法返京,以及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


三、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尽量使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在线开展立案、缴费、调解、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拟于近期到我院旁听案件审理的社会公众,可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在线旁听。不便网上立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邮寄立案,将立案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提交,邮寄立案时请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邮政编码:100097,收件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邮件请注明提交人及联系电话。我院立案咨询电话:010-89082000。


四、鉴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区域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到我院参加诉讼活动的,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并如实告知近期出行及身体健康情况。如有体温异常等特殊状况,本院有权拒绝其进院参加诉讼活动,行为人应及时就诊。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年1月30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立案工作的提示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院立案工作提示如下: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1月31日至2月2日为节假日,相关案件的起诉期限、补交立案材料的期限可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即2月3日办理。


2、拟近期到我院办理立案事项的,建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尽量使用网上立案方式或将立案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办理,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收),邮政编码100097,邮件请注明提交人及联系电话。


3、在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拟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预登记、补交公证认证材料的,可以邮寄方式提交,邮件请注明案件信息、提交人及联系电话。


4、防疫期间,如有立案事务相关疑问的,请拨打我院立案咨询电话010-89082000,接听时间为工作日的9:00-11:30和13:30-16:30。


特此提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年1月29日

(来源:知产北京)


6、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本院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三、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四、我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五、近期如需向我院申请立案、阅卷,请优先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sfw.gdcourts.gov.cn)选择网上办理;如需来访、缴费,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为登录我院官方网站(http://www.gipc.gov.cn)“诉讼服务”栏目办理;如办理退费、递交诉讼材料等事项,请尽量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2号,邮编:510500),尽量避免现场办理,减少出行,降低风险。如需旁听、联系法官或者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至法院办理立案、信访等事项的,请拨打020-62932203、62932300提前预约(预约时间为工作日8时30分-12时、13时30分-17时)。


六、疫情防控期间,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因交通管制等原因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敬请谅解。


七、按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的规定,到法院办理业务的须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特此公告。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0年1月28日

(来源:广州知产院)


7、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1月31日至2月8日期间开庭安排的提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1月31日至2月8日期间开庭安排的提示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要求,现就1月31日至2月8日期间我院开庭安排提示如下:


1.根据国务院关于春节假期延长的通知,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开庭延期进行,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此期间涉及公告及涉外送达开庭的案件,依法律规定顺延至2月3日开庭。


2.除涉及公告及涉外送达的案件外,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期间的开庭亦延期进行,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3.上述期间涉及公告及涉外送达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需要申请延期审理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有正当理由后可予以准许。


4.已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期间利用互联网在线开庭的,照常进行。


特此提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年1月29日

(来源:知产北京)


8、浙江高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相关事项的通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诉讼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诉讼权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有关诉讼事项告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拟到法院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申诉信访、查询等事项的,请优先通过浙江法院网(http://www.zjsfgkw.cn)、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智慧法院APP等线上方式进行;不便于开展线上诉讼活动的,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确需线下办理相关事宜的,可通过移动微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电话等方式提前预约。


二、请优先选择在线方式进行诉前调解。建议民商事纠纷优先选择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浙江ODR)进行线上调解,可登录PC端(http://yundr.gov.cn),或下载并注册移动端“浙江ODR”APP,或通过微信小程序“浙江ODR”申请在线调解服务。


三、确有必要的可申请延期审理。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将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处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人民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或确实无法通过网上开庭、调解的,也可向受案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案件将全面加大网络查控办案力度。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的,可用前述线上方式向执行法院反映。被执行人系涉疾控生产企业或个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暂缓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疫情期间,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将受到一定影响,敬请谅解。


五、请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配合支持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请所有到人民法院的诉讼参与人、执行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来回途中及办事全程佩戴口罩,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询问身体状况、信息登记等事项。如有发热等症状,请第一时间告知工作人员,按工作人员提醒到医疗机构诊断。


六、人民群众如有任何诉讼服务需求的,均可拨打12368司法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全力做好接听解答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1日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9、上海高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特别告知和诉讼提示


特别告知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1月26日国务院延长今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上海各法院原定于1月31日及2月1日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温馨提示


在节后上班期间遇有矛盾纠纷需要解决,建议您首选上海法院多元解纷平台在线委托调解。


刚刚最新!国知局、各法院疫情期间工作通知汇总

刚刚最新!国知局、各法院疫情期间工作通知汇总


确需提起诉讼请尽量通过“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中国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上海市一网通办“诉讼服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等在线方式办理相关诉讼事务。


“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shfy12368)

刚刚最新!国知局、各法院疫情期间工作通知汇总


上海市一网通办“诉讼服务”↓

刚刚最新!国知局、各法院疫情期间工作通知汇总

(来源:浦江天平)


10、四川高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通告


四川高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通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诉讼权益,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有关安排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全省各级法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调查、听证等工作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二、建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优先通过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http://www.scssfw.gov.cn/)、四川移动微法院(通过微信客户端“发现”查找“四川微法院”小程序)开展立案、缴费、提交证据材料等诉讼活动,尽量减少出行。不便网上立案的,可将立案材料(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请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


三、四川群众需到湖北或其他异地立案的,尽量采取“跨域立案”方式,在全省任何一家中基层法院就近跨域立案;省外群众需来川立案的,尽量在当地法院就近跨域立案。


四、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其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相关法院申请延期。


五、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将尽可能采用电子送达、电话通知、网上调解等方式办理涉诉讼事项。有条件的法院,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网上开庭。


六、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执行部门将全面加大网络查控执行力度,用好“阳光执行”系统,依法保障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七、确因紧急情况或者特殊原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向法院申请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或者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执行等措施,法院将在采取有效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依法办理。对于部分执行、保全案件,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受到一些地区交通关停等影响,敬请谅解。


八、有信访诉求的群众,尽量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表达诉求。全省法院将严格按照程序及时进行登记、处理和回复。


九、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到法院的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体温异常者务请先行就诊。


十、广大群众如有任何诉讼服务需求,均可拨打12368热线进行咨询。


(来源:四川高院)


11、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自2月3日起暂停对外开放


为了有效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尽可能保障公众安全和健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自2020年2月3日起暂停对外开放,恢复开放运营时间另行通知。期间可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登记业务。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软件著作权登记邮寄受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北京天桥艺术大厦A座302室(信封上请写明“软件类”)  ;收件人:软件登记部;邮编:100050


其他作品著作权登记邮寄受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北京天桥艺术大厦A座307室(信封上请写明“作品类”) ;收件人:著作权登记部;邮编:100050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2020年1月30日

(来源:中国版权服务微信平台)


1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相关事项的通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

期间诉讼活动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保证正常诉讼秩序,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案件审理、执行和申诉信访等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暂时关闭。在此期间,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受理立案申请、信息查询、卷宗查阅等诉讼服务,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提交立案申请材料:


1.线下邮寄。请将立案申请书等材料邮寄至南京市宁海路7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2.在线立案。请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jsfy.gov.cn/),江苏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端)、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法院旗舰店”(http://47.110.128.109/jsgyssfw/)和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http://csj.sh.gov.cn/)等在线方式办理立案申请等相关诉讼事务。


3.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2月3日起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可提供咨询、案件进展查询等诉讼服务工作。


4.在线调解。建议优先选择“江苏微解纷”(http://odr.jsfy.gov.cn/)(PC端和小程序端)在线调解纠纷。


二、疫情防控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开庭等诉讼活动原则上暂行推迟,具体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受疫情防控影响交通出行的,也可主动申请延期审理。


三、疫情防控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全面加大执行案件网络查控办案力度。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的,可用前述线上方式向本院反映,也可拨打执行线索举报电话(025-83785555)反映。被执行人系承担疫情防控防治职能的医院以及相关疫情防治人员,或者涉及到疫情防控防治用品的相关生产、运输及供应企业或其人员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暂缓采取执行措施。疫情期间,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将受到一定影响,敬请谅解。


四、疫情防控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大厅暂时关闭。有申诉信访需求的人民群众将信访材料邮寄至南京市宁海路7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或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信访功能在线提交信访材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认真负责地办理好群众网上投诉和来信反映事项,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信访大厅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告。因上述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诉讼活动和信访接待不便,请予谅解。


六、涉本省中级、基层法院的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和申诉信访等事宜,请及时关注相关法院微信公众号或公告通告。


特此通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1日


(来源:江苏高院)


13、关于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时间调整通知


关于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时间调整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为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控制,切实防止交叉感染,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延长2020 年春节假期。


具体通知如下:


中心服务大厅、预审管理平台电子申请系统(https://ippc.sipo.gov.cn/ippc-web-dzsq)顺延至2月3日(正月初十,星期一)上午9:00恢复使用,期间将暂停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提交预审案件。


因春节假期延长导致预审案件期限延后,影响申请主体正常递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及时获得专利申请日,并且在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以电话或邮件方式联系我单位撤回“处于预审中的预审案件”,否则可能构成重复申请并失去备案单位资格。


对上述业务存在疑问的,可拨打预审服务咨询电话:020-31608672、020-31608676、020-31608608。


疫情防控期间,建议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业务,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祝大家新春快乐!(来源:广东知识产权微信)


1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相关事项的通告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诉讼权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政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两级法院诉讼活动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全市两级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执行事务大厅、信访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二、拟到法院办理申请立案、提交诉讼材料、申诉信访、查询等事项的,请优先通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http://ssfw.njfy.gov.cn)进行在线办理。不便开展线上诉讼活动的,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查询咨询事项,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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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议民商事纠纷优先选择江苏微解纷平台(小程序端/PC端)进行线上诉前调解。您可以随时随地掌握调解进度,调解成功可以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可以在线申请网上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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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将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延期谈话、延期听证等措施,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处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人民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或确实无法通过网上开庭、调解的,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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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市两级法院对申请执行案件将全面加大网络查控办案力度。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的,可用前述线上方式向执行法院反映。被执行人系涉疾控生产企业或个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暂缓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疫情期间,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将受到一定影响,敬请谅解。

 

六、请所有到人民法院的诉讼参与人、执行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来回途中及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全程佩戴口罩,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询问身体状况、信息登记等事项。如有发热等症状,请第一时间告知工作人员,按工作人员提醒到医疗机构诊断。

 

七、人民群众如有任何诉讼服务需求的,均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全力做好接听解答工作。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1日

(来源:南京中级人民法院)

 

1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中央、市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全市法院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和头等大事,全力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市高院党组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成立了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基层法院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责任,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并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全市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积极配合并协助本地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等工作,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二、做好春节上班后延期开庭接待告知工作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相关通知精神,上海法院于2020年2月3日正式恢复节后上班。市高院通过“浦江天平”、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统一向社会发布通告。全市各法院、各部门节前已经安排并通知当事人、代理人1月31日、2月1日庭审、接待等事宜的,一律予以延期,并由市高院统一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推送短信的方式通知当事人、代理人延期庭审;各法院、各部门自行全面排摸、统计、核对并通知到各位当事人、代理人。2月3日后安排的庭审、接待,如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接受治疗,或者按照规定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以及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

 

三、全力做好春节上班后疫情防控工作

 

根据并参照上海市防控要求,全市各法院在节后上班第一天起每日对进入法院的全体干警、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代理人进行体温测量。各法院后勤部门要积极准备口罩等防范物资,做好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法庭等办公场所消毒,强化机关食堂安全管理。在安检通道设置体温测量点,要求当事人、代理人佩戴口罩,遇有发热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及时登记、劝返,建议及时就医,第一时间报告,并按规定延期办理。立案信访窗口要切实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合理引导当事人立案信访,避免人员聚集。对涉及湖北省以及部分疫情较多地区的当事人的案件或者当事人、旁听人员较多的案件,可以申请延期庭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湖北省以及部分疫情较多地区执行、调查,并做好当事人说明工作。当事人、代理人需联系法官、递交证据、诉状等诉讼材料的,倡导优先通过“上海移动微法院”APP、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等办理。

 

四、做好疫情防控报备工作

 

春节延长三天休假期间,全市各法院继续执行院领导24小时带班制度,至疫情结束前,及时准确掌握本单位人员身体状况和活动情况,严格落实报告制度。根据上海市防控要求,春节期间至疫情结束前各法院、各部门要做好全体干警、其他工作人员离沪情况报告工作,对来自重点地区的人员从抵沪之日起14天内居家隔离观察;对离沪去其他地区的人员做好统计报告工作;对干警、其他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身体情况进行全面排摸,如发现患有发热、咳嗽、感冒等症状,自行居家隔离观察或主动就医,并第一时间报告。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16、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降低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证正常诉讼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法院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关闭,暂不在诉讼服务中心受理立案申请。拟到法院申请立案的,建议通过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htpp://www.hbfy.org/电子法院栏)、湖北移动微法院(通过手机添加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建议选择邮寄方式,将立案申请材料邮寄相关法院。

 

二、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法院信访大厅关闭,暂不在信访大厅受理申诉信访申请。建议有申诉信访需求的人民群众通过“给大法官留言”“院长信箱”等系统进行“网访”或将信访材料邮寄相关法院。

 

三、暂停所有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需要,另行公告。

 

四、由此引起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审理期限计算等相关法律问题和审限管理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联系,既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正常诉讼秩序,又努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风险防控阻击战。

 

因上述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诉讼活动和办理诉讼事务不便,请予谅解。特此公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

(来源:湖北高院)

 

17、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诉讼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并结合重庆疫情防控实际,现就疫情期间全市法院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全市各级法院诉讼服务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开放时间暂定为2月10日,并视疫情形势变化调整。

 

二、全市各级法院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期间,当事人可选择通过“重庆法院纠纷易解”平台申请在线调解,可通过“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重庆易法院”APP的“易诉”平台以及“重庆移动微法院”申请网上立案、办理诉讼事务,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各法院邮寄地址、联系方式及其他查询咨询事项均可通过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或办理。

 

特此通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18、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安排的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审判执行工作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诉讼活动统一延期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审理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庭审的,也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三、我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如法官安排网上开庭、网上调解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予积极配合。

 

四、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件财产网络查控处置力度,积极采取委托执行、协作执行等措施,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受到交通关停及防疫措施影响,敬请谅解。

 

五、建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尽量使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海淀法院自主立案服务号、北京海淀法院诉讼和执行服务号等信息平台,在线开展立案、交费、调解、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不便网上立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邮寄立案,将立案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请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2号,邮政编码:100080,收件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10-62697289。

 

六、即日起暂停现场档案查阅服务,恢复时间另行通知,网上查档服务照常进行。如有查档需求,可登录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进入导航栏中“诉讼服务”板块下的“网上阅卷”服务,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以供审核。档案管理人员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信息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在注册时预留的手机号码上收到阅卷审核结果通知,从而实现查阅、下载、打印卷宗等服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到我院查档的,可电话咨询、预约。联系电话:62697245;电话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8:00。

 

七、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我院的,请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要求,我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作出如下调整:

 

一、即日起,我院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立案大厅、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另行通知。

 

二、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办理立案事宜的,可直接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海淀法院自主立案服务号等信息平台提交起诉材料。

 

网上提交不便的,可以选择邮寄立案方式向我院提交起诉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2号,邮政编码:100080,收件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10-62697289,邮件封皮上请注明“邮寄立案”。

 

有特殊紧急情况的,当事人可拨打专线电话与我院立案部门联系,联系电话:010-62697289,010-62697367,010-62697276。

 

三、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向法官提交诉讼材料的,可通过邮寄方式或交我院安检处安保人员代收转递;如确有材料需直接交给法官的,可拨打电话010-62697692;办理公告送达的,可拨打电话010-62697696联系有关事宜。

 

四、疫情防控期间,群众申诉信访可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12345政法民声热线等线上渠道进行,或者将信访材料邮寄我院,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2号,邮政编码:100080,收件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10-62697561。

 

五、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我院的,请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我院立案、诉讼服务和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将坚守岗位、履职尽责,认真负责办理好网上立案、网上诉讼服务、网上信访以及来信来电反映的诉求,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各项诉讼权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日

 


附:

 

(一)海淀法院本部及各派出法庭邮寄方式

 

海淀法院本部: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2号,邮编:100080

 

东升人民法庭: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45号,邮编:100083

 

山后人民法庭: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翠湖南环路十三号院8号楼,邮编:100094

 

上地人民法庭: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8号信息大厦,邮编:100085  

 

中关村人民法庭: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0号新海大厦,邮编:100080

 

复兴路人民法庭: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冠方大厦,邮编:100097

 

四季青人民法庭: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冠方大厦,邮编:100097

 

温泉人民法庭: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冠方大厦,邮编:100097

 

海淀法院执行局: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冠方大厦,邮编:100097

 

(二)网上提交立案材料入口

 

途径一:“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址:www.bjcourt.gov.cn

 

途径二:扫码进入“北京移动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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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三:扫码进入“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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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四:扫码进入“海淀法院自主立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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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平台)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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