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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慧 集佳知识产权
原标题:浅谈创造性评述中的“容易想到”
在采用三步法评述创造性时,评述人经常会(1)找出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2)然后指出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例如是公知常识、常用技术手段、常规选择和设置、有限次实验即可得到、本领域普遍需求及设计、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等;(3)故而得出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
对于“容易想到”的评述规范,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在审查指南中,明确指出的是,在评判发明有无创造性时,要评判的是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而不是“容易想到”。
“容易想到”作为评判标准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主观性,由于评述人在评述过程中首先会看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这样很容易将“可能”当作“容易”,从而导致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不管发明人是历尽艰辛还是唾手而得,都不应当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
笔者认为,在创造性评述中使用“容易想到”时,需要合理的逻辑分析和推理,需要具有强的说服力,才能令人信服。
具体而言,在使用“容易想到”时,首先,应判断评述人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准确;其次,应考虑技术方案(亦即区别技术特征)所涉及的技术问题是否显而易见的,只有这样,本领域技术人员才能够基于该技术问题考虑采用何种技术手段来解决该技术问题,若技术问题都不是显而易见的话,更没有动机去考虑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这里为了更具有说服力可以具体说明本发明人是如何发现该技术问题进而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来解决该技术问题;再次,应考虑该技术手段在本领域中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并不是容易想到的,例如可能会有多种多样的技术手段来解决该技术问题,则不能用“容易想到”来否定其创造性。
这样,在答复这类评述时,也可以遵循上述思路来寻找答复的突破口。以下列举具体案例来进行说明。
涉案专利
本发明涉及一种振动式部件输送装置,具备:部件输送构件、部件输送部、基台、中间振动体、第一弹性构件、第二弹性构件、以及振动产生机构,将第一弹性构件与第二弹性构件中的一方作为水平振动用弹性构件,水平振动用弹性构件沿部件输送方向设置有多个,水平振动用弹性构件中的至少一个相对于部件输送方向正交,其他不相对于部件输送方向正交。
审查意见
审查员引用对比文件1,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振动式部件输送装置,具备:部件输送构件、部件输送部、基台、中间振动体、第一弹性构件、第二弹性构件、以及振动产生机构,将第一弹性构件与第二弹性构件中的一方作为水平振动用弹性构件,水平振动用弹性构件沿部件输送方向设置有多个,水平振动用弹性构件全部相对于部件输送方向正交。
审查员认定为: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了水平振动用弹性构件全部相对于部件输送方向正交,在此基础上,为抑制部件输送构件的偏摆运动,令水平振动用弹性构件中的至少一个相对于部件输送方向正交,其他不相对于部件输送方向正交,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水平振动用弹性构件的配置方向进行的常规选择和设置,其技术效果可预料,且上述选择和设置通过有限次试验得出,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意见陈述
首先,应判断评述人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准确。
结合本发明和对比文件的公开内容,获知本发明和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水平振动用弹性构件中的至少一个相对于部件输送方向正交,其他不相对于部件输送方向正交。”
其次,应考虑技术方案所涉及的技术问题是否显而易见。
在本发明中,通过“配置为:所述水平振动用弹性构件中的至少一个相对于部件输送方向正交,其他不相对于部件输送方向正交”从而“能够抑制上部振动体以及中间振动体的偏摆运动。而且,通过如上述那样抑制上部振动体以及中间振动体的偏摆运动,从而安装于上部振动体的部件输送构件的偏摆运动也被抑制,仅在水平面内向倾斜方向进行平行移动,因此能够防止部件输送路上的部件的蜿蜒,能够防止部件输送速度的降低。”与此相对,在对比文件中,其课题在于“以低成本抑制由水平方向的振动引起的铅直方向的振动的产生”,关于“通过将水平振动用弹性构件配置为不相对于部件输送方向正交,从而抑制偏摆运动,防止部件输送速度的降低”,既未记载也无启示。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并不容易想到“通过利用某一手段抑制偏摆运动来防止部件输送速度的降低”。
另外,本申请发明人正是因为发现如下问题,才想到通过某一手段来解决该问题:“在向X方向的激振力较小时,水平振动用板簧的X方向的位移较小,所以Y方向的位移y也较小。因此,基于该Y方向的位移y的振动几乎不会影响部件输送性能…在上述专利文献2的振动式部件输送装置中,在为了如上述那样提高输送速度而增大X方向的振动位移的情况下,Y方向的位移也变大,如以下说明那样,该Y方向的振动使部件输送困难。…因此,若为了提高部件输送速度,增大施加于X方向的激振力,则伴随着X方向的位移的增加,Y方向的位移也增加,上部振动体以及中间振动体的偏摆运动变大。而且,该偏摆运动引起安装于上部振动体的槽(部件输送构件)的部件输送路上的部件的蜿蜒(蛇行),导致实际的部件输送速度的降低。”而技术问题的发现本身就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考虑审查员是在理解本发明的基础上,想到如本发明那样“配置为:所述水平振动用弹性构件中的至少一个相对于部件输送方向正交,其他不相对于部件输送方向正交”,这将本发明的创造性推定得较低,有事后诸葛亮的嫌疑。
再次,应考虑该技术手段在本领域中是否显而易见。
“通过抑制偏摆运动来防止部件输送速度的降低”的方法可能多种多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从这些方法中并不容易想到本发明那样的“配置为:所述水平振动用弹性构件中的至少一个相对于部件输送方向正交,其他不相对于部件输送方向正交。”
综上,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水平振动用弹性构件中的至少一个相对于部件输送方向正交,其他不相对于部件输送方向正交。”并不是容易想到的,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
总之,在使用“容易想到”评价创造性时,应需要通过合理的推理逻辑才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在推理的过程中,若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则无法得出合理的结论。在答复这类评述时,也可以遵循推理过程来寻找答复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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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慧 集佳知识产权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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