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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影晞
原标题:三倍惩罚性赔偿,小米胜诉获赔5000万!
鉴于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为了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从2013年至今,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时有报出。而在2019年,“惩罚性赔偿”更是多次在各种案例法规中提及。在之后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笔者有理由相信惩罚性赔偿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权益将势不可挡,“蹭名牌”者终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IPRdaily消息:近日,小米与中山米家电器有限公司(已更名)等相关方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尘埃落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裁决,小米终审胜诉,将获5000万元赔偿,以及由对方支付诉讼费用。
案件详情
“为发烧而生”。这款主打发烧友黑科技的手机品牌在2010年以黑马之姿闯进大众视野,成为当时的现象级明星品牌。这家以手机、智能硬件和 IoT 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公司自成立之初,就在追求科技的道路上不曾停息。
不仅在科技上追求极致,小米在其商标布局上也是十分用心。据中国商标网显示,截止1月7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申请了6284件商标,其涉及了各类产品的名称、种类。不过,广东省某公司申请的“小米生活”商标,却阻碍了小米科技申请“小米”的相关商标。
2011年11月23日,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0224020号“小米生活”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于2012年10月27日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局于2015年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电炊具、燃气炉、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电暖器、电压力锅等。2017年12月,中山奔腾公司将涉案商标授权余姚智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使用。
自此,该商标就成为了小米科技公司在商标布局上的一个障碍,其多件“小米”商标因被认定与该商标构成近似而被驳回了注册申请。
据中国商标网查询显示,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奔腾公司),申请了“小米生活”、“威猛先生 WEIMENG”、“智米生活”、“百事可乐Pepsi-Cola”等与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小米科技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8月8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定涉案商标构成商标法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对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标虽然被无效,但侵权行为仍在继续。
2018年,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发现中山奔腾公司经营场所、苏宁易购网站的尚敬专营店、中山奔腾公司在京东网开设的索菲亚生活电器旗舰店(原名小米生活官方旗舰店)、中山奔腾公司网站(www.beves.cn)、独领风骚公司的网站(www.小米生活电器.com)等仍在生产或使用带有“小米”标识的产品、或者采用小米类似的网页装饰、在发票或者域名使用“小米”标识,甚至于在微信公众号上注册“小米生活之家”官方账号。并且,中山奔腾公司生产的小米生活MiOOl电磁炉螺钉和连接不合格。
2018年9月10日,小米科技公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投诉书,认为“小米生活电器.com”“xiaomi68.com”域名被中山奔腾公司恶意注册和使用,要求将争议域名转移至小米科技公司。2018年11月19日,该处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小米科技公司。
随后,2018年11月13日,小米科技公司与小米通讯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及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及麦大军的兄弟麦大亮等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麦大亮等立即停止侵犯其“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确认独领风骚公司、麦大亮注册和使用“小米生活电器.com”与“xiaomi668.com”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在京东、淘宝、苏宁易购、1号店、拼多多等电商平台网站及中山奔腾公司官方网站上连续1个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麦大亮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支出41.4198万元。
案件焦点
一、在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之前,涉案“小米”注册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根据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遵循个案认定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相关因素,可以认定涉案“小米”商标在2011年11月23日“小米生活”商标申请注册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一审判决认定“小米”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无不当。
二、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麦大亮的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案中,中山奔腾公司在不同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小米生活”商标系摹仿小米科技公司已经注册的涉案“小米”驰名商标。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在经营场所、网站、微信公众号、被控侵权商品等处,突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小米生活”,不正当地利用“小米”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损害了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域名查询信息显示,涉案“小米生活电器.com”“xiaomi68.com”域名系中山奔腾公司注册,独领风骚公司将该域名用于其电子商务网站经营。上述两个域名中的“小米生活电器”“xiaomi”系对“小米”驰名商标的摹仿或音译,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亦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麦大亮是否构成帮助侵权问题。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麦大亮的涉案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三、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独领风骚公司于2016年成立后,其与中山奔腾公司开始在商品包装、经营场所、网站等处,使用“小米生活为品质而生”“我们只做生活电器中的艺术品”“我们只做生活中的艺术品”及醒目的橙白配色等方式对其生产、销售的“小米生活”小家电商品进行商业宣传,引起了消费者对其商品的关注,并主要通过线上众多店铺大规模地销售了侵犯涉案“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获利巨大。而此时,涉案小米品牌已具有极大的市场影响力,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的商品种类亦从智能手机扩展到小家电等多种类型商品。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使用的宣传语“为发烧而生”“做生活中的艺术品”及在商品包装、官网、广告等商业宣传中采用的橙白配色,已经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及其商品建立起紧密的联系。而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从商标、宣传用语、颜色搭配、粉丝昵称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效仿,刻意制造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及其商品之间的模糊连接,误导消费者,不正当地掠夺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由此相伴的消费群体,提升自己的竞争优势,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共同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麦大亮为两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应与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三上诉人主观上具有侵权恶意、侵权情节恶劣、侵权后果严重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本院认为,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小米生活”商标,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消费者对于“小米”驰名商标的信任,导致该商标所承载的良好声誉受到损害,故对于涉案侵权行为应加大司法惩处力度。
本院确定以侵权获利额为赔偿基数,按照三倍酌定本案损害赔偿额,对一审判决确定二倍的惩罚倍数标准予以适当调整。一审判决对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赔偿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
鉴于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为了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从2013年至今,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时有报出。而在2019年,“惩罚性赔偿”更是多次在各种案例法规中提及。在之后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笔者有理由相信惩罚性赔偿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权益将势不可挡,“蹭名牌”者终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影晞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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