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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美国发布《标准必要专利禁令的联合政策声明》
2019年12月19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和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Department of Justice, Antitrust Division,DOJ)发布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的联合政策声明》。鼓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受F/RAND承诺约束的专利使用者之间的善意许可谈判,旨在促进技术创新和消费者选择,增强行业竞争力。但是,当许可谈判失败时,则应提供适当的救济措施以保持竞争,鼓励双方的创新并使其继续参与自愿的、以协商意见为基础的标准制定活动。本声明是三家机构关于促进这些目标的适当救济措施的共同看法。
2013年,USPTO和DOJ曾联合发布了一项政策声明,内容涉及对自愿受F/RAND承诺约束的标准必要专利的救济措施。该声明指出,虽然某些情况下,针对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行为的排他性救济措施受F/RAND承诺的约束可能与这些专利的公共利益相抵触,但在其他情况下(例如,潜在的被许可人坚决拒绝参与确定F/RAND条款的谈判),排他性救济措施可能是适当的。
自《2013年政策声明》发布以来,USPTO、NIST、DOJ以及美国和国际上的其他机构和法院,在处理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纠纷方面积累了更多的经验。《2013年政策声明》曾被误解为“建议在与专利相关的争端中采用一套独特的法律规则,这是对F/RAND承诺的基本要求(不同于标准非必要专利),并且在侵犯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中不应使用禁令和其他排他性救济措施”。这将不利于维持平衡的专利制度,最终导致对创新和动态竞争的损害。
《2019年联合政策声明》认识到了《2013年政策声明》的局限性,因此USPTO和DOJ撤回了《2013年政策声明》,并与NIST发布了联合声明。他们认为专利权人的F/RAND承诺是确定救济措施是否适当的相关因素,但不能充当禁止任何特定救济措施的依据。
《2019年联合政策声明》指出,根据现行法律并取决于事实依据,在特定的专利案件中可能适用的救济措施,包括禁令救济、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润的损失、故意侵权的增加赔偿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发布的排除令等,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诉讼中同样适用。同时在涉及F/RAND承诺的谈判中,在数据可得性和最佳做法的应用支持下,“诚信”可以促进许可效率,正如在涉及标准非必要专利承诺的谈判中一样。
《2019年联合政策声明》提出,拒绝一套特别的法律规则来限制对侵犯标准必要专利的救济,也符合美国法院迄今的判决立场。援引eBay的内容,其要求应用传统的公平原则,并避免进行任何过于严格和明确的限制。
《2019年联合政策声明》还指出,专利权人作出的特定F/RAND承诺、SDO的知识产权政策以及专利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许可谈判的个别情况,都可能与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的救济措施有关,具体取决于每个案例的情况,个别当事人也可以自愿订立或同意特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另外,法院以及其他相关的中立决策者应继续根据一般法律,为违反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行为确定救济措施,这些专利必须服从F/RAND许可承诺。考虑到现有的救济措施,平衡的、以事实为基础的分析,将有助于保持竞争和鼓励创新,使双方继续参与自愿的、以共识为基础的、制定标准的活动。
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作者:中科院IP信息
检索:李姝影 编译:黄玉茹 校译:许海云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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