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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安娜 中国贸促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广东分中心
原标题:2017-2019年“337调查”涉粤案件及粤企应对情况报告
01、2019年近六成“337调查”案件涉华
在刚刚过去的2019年,美国ITC共立案“337调查”47起,其中涉华(含港、澳、台)案件28起,占立案总数的59.6%,创十九年来新高。也就是说,在2019年,近六成的“337调查”案件涉及中国企业。
表1:2001-2019年“337调查”立案总数及涉华案件数量
注:2001-2016年数据来源于冉瑞雪等人所著《2018年度中国企业应诉美国337调查综述》一文。2017-2019年数据是根据ITC官方公布的案件信息梳理而来,统计时间截至2019年12月31日。
02、2017-2019年广东省遭受“337调查”的情况
广东、江苏、浙江、香港、台湾、上海、福建等沿海地区的企业是“337调查”涉华案件的主要对象。
其中,广东省连续三年成为遭受“337调查”案件数量最多,且涉案企业数量最多的地区。
2017-2019年,广东省分别遭受“337调查”12起、13起、11起,占全部涉华案件的比例分别为46.2%、65%、39.3%。涉案粤企分别为40家、51家、24家,共计113家(注:不重复计算多次被诉的企业)。
表2:2017-2019年涉及我国各地区的337案件数量排名(前五)
表3:2017-2019年我国各地区337案件涉案企业数量排名(前五)
03、2017-2019年“337调查”涉粤案件的案由分析
涉及广东企业的“337调查”案件的案由,绝大多数都是专利侵权。
表4:2017-2019年“337调查”涉粤案件案由(单位:起)
注:2017年,工业自动化系统案(337-TA-1074)的案由是商标和版权侵权;隔热饮料容器案(337-TA-1084)的案由是商标、版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便携式电子设备支架(337-TA-1086)的案由是商标和专利侵权。
注:本文不统计被告为自然人的情况。
04、2017-2019年“337调查”涉粤案件的产品分析
2017-2019年,“337调查”涉粤案件所涉产品类型最多的机电产品,如液晶电子写字屏、数字电视机顶盒及遥控设备、双向无线电、扫地机器人、锂电池、LED照明设备、模块化LED显示面板、无人机、LTE和3G兼容移动通讯设备、电子烟等等。
其次是生活消费品,如可重复使用尿布、剃须刀片、隔热饮料容器、便携式电子设备支架、不倒杯、全收纳箭盒、高度可调节桌面、净水器、口袋打火机等等。
表5:2017-2019年“337调查”涉粤案件产品类型(单位:起)
05、2017-2019年涉案粤企的应诉情况及结果分析
2017-2019年,涉及粤企的“337调查”案件共有36起,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终止调查23起。在这23起案件中,共涉及粤企86家(次)。(注:此处重复计算多次被诉的企业。)
表6:2017-2019年涉案粤企应诉情况及结果
如上表所示,86家粤企(次)中,不应诉从而被判缺席的企业有42家(次),缺席率达到49%。积极应诉的有36家(次),应诉率为42%。
此外,“337调查”案件中,还存在由于被告无法联系到,诉状和立案通知书无法送达该被告,从而导致申请人撤诉的情况。但此种情况不多。86家(次)涉案粤企中,只有8家(次)企业无法送达,从而导致申请人撤诉,占比9%。
被判缺席的粤企中,最终被ITC认定侵权并采取措施(包括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禁止令等)的企业有36家(次),即败诉率达到85.7%。可见,一旦企业被判缺席,败诉率极高。而被判缺席之后还能胜诉的情况,通常都是因为一同被诉的其他企业积极应诉,争取到ITC认定不侵权或申请人全部撤诉的结果,才使得缺席的企业也能“躺赢”。
上方表6中,被判缺席却最终得到胜诉结果的6家粤企中,4家来自于2018年打印机墨盒案(337-TA-1106),该案中的其他9家中国企业联合提起不侵权动议,最终获得胜诉结果。另外2家来自于2018年模块化LED显示面板案(337-TA-1114),该案中的其他10家中国企业积极应诉,最终使得申请人全部撤诉。
积极应诉的企业,其结果大多是胜诉、和解或同意令。真正败诉的,即应诉了但最终被ITC认定侵权并采取措施的企业只有1家(次),败诉率仅为3%。
06、2017-2019年涉案粤企的应诉典型案例
2017年液晶电子写字屏案(337-TA-1035):2家被告均为粤企。其中1家粤企被判缺席,最终ITC对其发布一项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另1家粤企积极应诉,后基于申请人撤诉,ITC终止对该企业的调查。
2017年移动电子设备的可折叠支架案(337-TA-1056):14家被告均为中国企业,其中11家粤企。除了1家粤企无法送达之外,13家企业全部被判缺席,最终ITC认定存在侵权行为,并发布一项普遍排除令。
2017年便携式电子设备支架案(337-TA-1086):10家被告均为中国企业,其中9家粤企。10家企业均未应诉,全部被判缺席,最终ITC认定存在侵权行为,并发布一项普遍排除令。
2018年打印机墨盒案(337-TA-1106):日本佳能将49家企业列为被告,其中14家为中国企业(含8家粤企)。5家中国企业(含4家粤企、1家港企)被判缺席,而剩余9家中国企业(含4家粤企)积极应诉,并提起不侵权的联合动议,最终ITC认定不侵权,并终止本案调查。
2019年牛磺酸(2-氨基乙酸磺酸)案(337-TA-1146):该案涉及3家中国企业,均应诉。最终基于申请人撤诉,ITC终止本案调查。
2019年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案(337-TA-1149):该案涉及TCL、OPPO、Vivo、Oneplus等11家中国企业,其中6家为粤企。11家被告均应诉,最终基于和解,ITC终止对台湾3家企业的调查,基于申请人撤诉,终止对其他企业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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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安娜 中国贸促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广东分中心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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