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标商标商标商标商标商标商标商标商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柚子
原标题:商标被抢注,现在只能求助粉丝证明身份?
说起凤凰天使韩剧社,让我们想起了那些年追过的韩剧韩综,相信很多人对它都印象深刻。谁能想到就这样一个老牌字幕组最近却面临着商标被抢注的尴尬境地。
说正事之前,咱们先看两个微信公众号。
是不是感觉傻傻分不清楚?
其实,真正的“凤凰天使”微信公众号只有一个——“凤凰天使TSKS韩剧社”。
12月6日,拥有200多万粉丝的微博大号“凤凰天使TSKS”发布了一条“需要大量粉丝留言作证”的微博,引起了网友的一片哗然。
博文中显示凤凰天使韩剧社因商标被福州市鼓楼区元荣科技科技有限公司抢先注册,不得不面临复议取证,如今只能向粉丝求助。
商标网查询得知,被抢注的是第9类、35类、41类、42类“凤凰天使韩剧社”商标,目前第9类和第42类已初审公告。
第9类“凤凰天使韩剧社”商标
第42类“凤凰天使韩剧社”商标
虽然有3万多网友参与了评论,也得到众多粉丝的正义声援,但是复议结果仍不得而知。
如果十九年的精心运营最后却让商标拖了后腿,只能想到一首《凉凉》送给他了。
真假“凤凰天使韩剧社”
凤凰天使韩剧社:2001年天使韩剧社成立,2009年正式更名为“凤凰天使韩剧社”,至今已经快十九年了。致力于提供大量韩国影视剧、韩国综艺资源,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大部分韩剧都是凤凰天使字幕组翻译的。
2016年6月8日至2019年5月27日,凤凰天使韩剧社共申请商标14件,包括“凤凰天使”、“TSKS”、凤凰图形等商标。
最开始申请的第41类“凤凰天使”、“TSKS”和凤凰图形商标都已申请成功。2019年5月27日申请的4件“凤凰天使韩剧社”商标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
第41类“凤凰天使”
第41类“TSKS”商标
第41类凤凰图形商标
企查查数据显示:凤凰天使韩剧社微博中提到的福州市鼓楼区元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于2015年3月20日,从事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
公司名下共有商标4件,均是“凤凰天使韩剧社”商标。除了第9类和第42类处于初审公告,其他2件均被驳回。
商标被抢注了,怎么办?
(一) 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获得核准注册,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果被抢注的商标连续超过三年不使用,可以对该商标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柚子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推荐阅读(点击图文,阅读全文)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印发《2020年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工作方案》
活动预告!中国医疗器械知识产权峰会将于2020年3月19-20日隆重举行!
生而不凡!2019年中国“40位40岁以下企业知识产权精英”榜单揭晓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10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70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