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标国家申长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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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影晞
原标题:因包含“¥”被驳回,你的商标有“钱”吗?
有人爱财付诸手机壳,有人爱财付诸行动,也有人爱财付诸于商标。今天笔者要说的就是把“钱”放入商标的事。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判决书,其中争议商标就和除了马云不喜欢其他人都喜欢的“钱”有关系。
双十二,当大家是迟疑于败家吃土还是收敛存钱的时候,一个不同于双十二氛围的热搜引起笔者注意。在这个热搜下的评论也不知扎了多少刚毕业人的心。比如我,不瞒大家,笔者的手机壳还是“暴富”呢!(想要链接的私聊)
有人爱财付诸手机壳,有人爱财付诸行动,也有人爱财付诸于商标。今天笔者要说的就是把“钱”放入商标的事。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判决书,其中争议商标就和除了马云不喜欢其他人都喜欢的“钱”有关系。
商标因包含人民币符号“¥”被驳回
2017年,合肥房管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下称“房管家公司”)申请了第24348647号“”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注册类别为36类。
诉争商标
2018年10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包含人民币符号“¥”,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房管家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判决驳回房管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房管家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认为,诉争商标由外部的房子图形及其内部的符号“¥”构成,“¥”符号作为该图形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我国法定货币人民币的特定标记“¥”完全相同,若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等服务上易对我国的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关于房管家公司主张的存在其他包含“¥”标志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故诉争商标亦应予核准注册的问题,商标授权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其他商标核准注册的情形并非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房管家公司的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争商标流程
那些和钱有关的商标怎么样了?
钱是个好东西,但是把“钱”放入商标就不太妙了。我们经常会亲切的称呼“钱”为“毛爷爷”,笔者在查询商标网时发现,真的有人申请“毛爷爷”的商标。
据商标网查询显示,共有16个与“毛爷爷”相关的商标申请。笔者首先是要敬佩各位的勇气,不过,这16个商标无一幸免。不是处于被驳回的状态,就是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的状态。
更有甚者,不申请“钱”的相关引申意,直接申请“人民币”的也大有人在。
据商标网查询显示,有4个“人民币”相关的商标申请。当然无一例外的4个商标都被驳回了。
除此之外,笔者还查询了“money”、“金钱”等相关商标。从商标网查询显示,申请这两个相关商标的人不在少数,其中有被驳回、有等待实质审查的,也有通过审查的。从此可以看出,申请商标未必要完全避开“钱”的相关,但你的商标如何才能注册成功还是需要进行全面的商标审查。
总结
“钱不是万能的”,当你的商标中含有“钱”相关的因素时你就要多多注意了。不过,也并非所有含有“钱”相关因素的商标都会被驳回。再次提醒大家,设计申请商标前,一定要做好全面的商标检索,以免影响您商标的申请。毕竟,因为各种原因的不良影响而被驳回商标的案例随处可见。比如前不久因与“China”谐音而被驳回的“拆那”商标!(“拆那”商标被无效宣告!关于“China”那些事你了解吗?(点击标题阅读原文))
最后,祝大家一起暴富吧,而不仅仅是商标!
附判决书:
合肥房管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京行终73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房管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董万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倩,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东,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合肥房管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简称房管家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28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房管家公司。
2.申请号:24348647。
3.申请日期:2017年5月26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36类3602;3604-3606;3608-3609群组):担保;经纪;不动产代理;信托;资本投资;典当;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不动产经纪;办公室(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出租。
二、其他事实
2018年10月19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8]第191441号关于第24348647号图形商标(即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简称被诉决定),认为诉争商标包含人民币符号“¥”,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房管家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审理过程中,房管家公司明确表示其主张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房管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房管家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诉争商标系房管家公司独创,作为商标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存在其他包含“¥”标志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故诉争商标亦应予核准注册;二、诉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应予核准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外部的房子图形及其内部的符号“¥”构成,“¥”符号作为该图形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我国法定货币人民币的特定标记“¥”完全相同,若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等服务上易对我国的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房管家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房管家公司主张的存在其他包含“¥”标志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故诉争商标亦应予核准注册的问题,商标授权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其他商标核准注册的情形并非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房管家公司的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由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故房管家公司主张的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房管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合肥房管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东勇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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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影晞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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