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周杰伦新歌回忆杀刷屏,致敬和抄袭你分得清吗?

版权
湾区知识产权6年前
周杰伦新歌回忆杀刷屏,致敬和抄袭你分得清吗?

周杰伦新歌回忆杀刷屏,致敬和抄袭你分得清吗?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周杰伦新歌回忆杀刷屏,致敬和抄袭你分得清吗?


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各类“作品”百花齐放,同时鱼龙混杂,疑似“抄袭”的现象频发。何为正当的借鉴和致敬,何为侵权范围的复制和抄袭,不仅关系到作品著作权人的正当权利,还关乎作品在公众领域的传播问题。面对判定抄袭的难题,我们“说好不哭”——抄袭与一般的致敬、借鉴等方式的区分即该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能构成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也是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的协调制度。


你什么都没有

却还为我的梦加油


“选择性营业”的

周杰伦发新歌了


周杰伦新歌回忆杀刷屏,致敬和抄袭你分得清吗?

周杰伦新歌回忆杀刷屏,致敬和抄袭你分得清吗?


微博、朋友圈有一种“过年”集体狂欢的错觉。陪一代人走过青春的周杰伦,和另一个“青春回忆”阿信合唱,新歌整首歌里面几乎串联了我们记忆中的片段:MV“戳脸”画面,呼应十二年前的电影《不能说的秘密》;女主角脚踏车和递东西镜头,让老粉丝想起《晴天》MV;间奏旋律《突然好想你》,伴随着阿信出场,还有《说好的幸福呢》旋律……彩蛋源自二位演唱者此前的作品,让听众会心而笑,大呼温暖。但MV也被质疑“抄袭”某韩国作品,引发了关于使用他人作品的讨论。


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各类“作品”百花齐放,同时鱼龙混杂,疑似“抄袭”的现象频发。何为正当的借鉴和致敬,何为侵权范围的复制和抄袭,不仅关系到作品著作权人的正当权利,还关乎作品在公众领域的传播问题。面对判定抄袭的难题,我们“说好不哭”——抄袭与一般的致敬、借鉴等方式的区分即该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能构成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也是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的协调制度。


下面通过几个典型案例

一起来体会“合理使用”的认定


海报使用“葫芦娃”“黑猫警长”

是否构成侵权


某电影为配合宣传,制作的宣传海报上使用了“葫芦娃”“黑猫警长”等形象,被控侵权。被告抗辩称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是为了说明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被告引用该作品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即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其次,被引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较小,且未突出显示,属于适度引用;最后,被控侵权行为未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综上,涉案作品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在电影海报中的使用不是单纯地展现原作品的艺术美感和功能,而是反映电影主角的时代年龄特征,属于转换性使用,并不影响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故构成合理使用。


此案中,法院认定合理使用综合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使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2.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较小;3.使用作品的行为不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4.使用作品的行为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网站上传电视剧截图

是否构成侵权


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传涉案电视剧的截图,被控侵权。被告抗辩称其行为是国内外通行做法,构成合理使用。


法院认为,就原告对涉案截图的权利而言,涉案截图系从连续动态画面中截取出来的静态画面,是影视作品连贯画面的组成部分,而非与之相独立的摄影作品。原告作为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对该截图主张权利。


就涉案行为而言,首先,涉案截图已经随影视作品的发行而先于涉案行为实施前发表。


其次,网络用户使用涉案截图是为了在介绍评论涉案影视作品时,更加形象直观地抒发和交流对影视作品的预期与观感,这种使用方式有利于扩大涉案影视作品的宣传影响,符合著作权人利益需求。


最后,涉案截图作为从四十余集电视剧的连续动态画面中截取的一帧帧静态画面,数量有限,亦无法通过截图的前后连续组合表达出完整的故事情节,公众难以通过浏览涉案截图获悉涉案影视作品的全部内容,因此涉案截图的使用行为并未实质性地再现涉案影视作品,客观上未对涉案影视作品起到替代作用,不足以对其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该行为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此案中,法院首先论述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权利。在认定合理使用时考虑的因素包括:1.使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介绍;2.使用作品的数量有限;3未构成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4.不影响原作品市场价值。


将他人类电作品截图制作成图片集

是否构成侵权


某网站为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其首页标明,“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该网站上提供有某电视剧第一集的图片集。该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上述剧集,图片内容涵盖上述剧集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观看图片集的方式可选择自动播放,也可以自行点击下一张的方式手动播放。


原告认为,涉案图片集内容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辩称,涉案图片集使用截图而非视频,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首先,将类电作品截图制作图片集的行为属于使用该作品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中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不应狭隘地理解为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即属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本案中,涉案图片集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这些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其次,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就涉案图片集提供的主要功能来看,其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将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和替代作用,损害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构成侵权。


此案中,法院论述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时将使用作品的目的置于首位。涉案行为并非出于介绍、评论或说明的合理需要,而对原作品的使用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客观上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因此不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上述几个案例体现了

判断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


1、判断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特殊情形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合理使用制度的初衷即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实现更大的公众利益。
 

2、判断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


在互联网时代,各种使用作品的情形层出不穷,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难以适应人民群众日新月异的文化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对合理使用的扩大解释成为判定著作权侵权的应有之义。其一即判断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合理使用的制度允许后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走自己的路,但不能让巨人“无路可走”。


3、判断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在认定合理使用时,也应考虑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只有合理使用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创作的火苗才不会被熄灭。这也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初衷相符,即鼓励更多的创作,实现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权利是有边界的,权利的限制亦应有边界。自由如海洋般广博,著作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利,如海洋上的小岛,而著作权侵权行为,就如登上别人的“小岛”。著作权侵权的判定一方面要保护原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要允许后人对前人的思想经验、公有领域的知识加以继承与创新,创造出更好的作品。面对协调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扩张解释其适用情形的同时也要保持审慎,将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目的置于首位进行考量。


作为创作者,在互联网时代,也应保持创作的初心,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做到“合理使用”,既不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亦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在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侵权判定中“不哭”。

配图来自《说好不哭》MV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作者:雷茗涵  朱阁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推荐阅读(点击图文,阅读全文)


周杰伦新歌回忆杀刷屏,致敬和抄袭你分得清吗?

“IP生态新变局”2019全球知识产权生态大会将于11月5日-6日在京举办!


周杰伦新歌回忆杀刷屏,致敬和抄袭你分得清吗?

官宣!首届“全球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总裁研修班”招生简章


周杰伦新歌回忆杀刷屏,致敬和抄袭你分得清吗?

投票!请选出您支持的40位40岁以下企业知识产权精英!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周杰伦新歌回忆杀刷屏,致敬和抄袭你分得清吗?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湾区知识产权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4353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22780.html,发布时间为2019-09-26 10:03:29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