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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黑洞”照片事件背后版权蟑螂现象的法律思考︱法思馀墨
沸沸扬扬的“黑洞”照片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摄影作品著作权诉讼的热议,也揭开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版权蟑螂现象。版权蟑螂是指明知自己不享有著作权仍通过维权或诉讼来获得利益的主体。
在我国,版权蟑螂主张的作品类型主要是摄影作品,其利用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备,法定赔偿的泛化以及网络侵权诉讼的便利等因素,提起大量的诉讼。版权蟑螂存在的经济学上的原因,是其行为成本远远低于预期收益。该行为被处罚的概率较低,被处罚的力度也很小,但如果未被发现,却能获得可观的“维权”收益。
法院在审理中应严格对作品权属的审查以增加发现版权蟑螂的概率;控制法定赔偿额以减少版权蟑螂的预期收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认定版权蟑螂构成恶意诉讼的不正当竞争,以增加对版权蟑螂的处罚力度,从而减少版权蟑螂现象。
一、版权蟑螂的含义和特点
一、版权蟑螂的含义
版权蟑螂(Copyright Troll)的概念源自美国的“专利蟑螂”(Patent Troll)现象。也有称“版权流氓”“网络撞车党”,特指那些明知自己不享有著作权,却专门向他人发起侵犯著作权之诉或者以提起诉讼相要挟,以获得利益的维权主体。获取商业利益是其提起诉讼的唯一目的。
笔者认为,版权蟑螂与商业维权、批量维权并非同一概念,任何从事商业活动的诉讼主体提起诉讼都会有经济利益上的考虑。只要维权的依据是自己享有的著作权,就是著作权法鼓励的从事创新创造的主体,并非本文所要讨论的版权蟑螂。本文所讨论的版权蟑螂是指明知自己不享有著作权仍通过维权或诉讼来获得利益的主体。
二、版权蟑螂的特点
版权蟑螂通常有以下特点:
1 明知自己不享有著作权;
2 提起大量诉讼,诉讼是获利的主要途径;
3 作品的市场需求大,许多被告将涉案图片作为在网站或者自媒体上发表文章的配图;
4 起诉的被告多为企业、社会团体、政府机关,这些被告主要因为缺乏版权意识而用图,并非故意侵权。
二、著作权法上版权蟑螂存在的空间
一、版权登记制度
在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制度,1994年国家版权局制定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便明确规定,著作权登记的制度目的是“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第八条规定了受理登记的机关审查的材料。对于权属的证明,该办法并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供作品原件。
2000年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与国家版权局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相比,上海市的该政府规章对权属的审查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条件,如果没有出版物,需提交作品原件。但笔者查询了上海市受理版权登记的网站,只是要求提交作品的“样本”,并没有规定一定要提供原件。
由此可以看来,著作权登记的成本比较低,程序简便。版权蟑螂可能将并不享有权利的图片也去进行著作权登记,钻了形式审查的空子。而且一旦登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法院一般会认可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而且在实践中,被告往往很难就原告的初步证据提出相反证明。
二、法定赔偿适用的泛化
据各地法院的统计,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原告要求适用法定赔偿及最终结果是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数量至少在九成以上。出现这一数据的重要原因是在众多批量的侵害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原告均主张适用法定赔偿。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有以下原因:
1 因为侵害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均非常少;
2 摄影作品的原告一般是就图库批量许可,单张图片的许可费也微乎其微;
3 法定赔偿的举证成本低,实践中,摄影作品的原告基本不就损害赔偿额进行举证,全部请求法院酌定。
三、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害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这大大便利了这类案件的权利人提起诉讼,降低了维权成本,大量外地的被告为了避免异地诉讼,往往选择在诉前调解阶段即与权利人和解。
三、版权蟑螂存在的经济学上的原因
一、加里·贝克尔的刑罚理论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里·贝克尔在《犯罪与刑罚:一种经济学进路》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刑罚理论,他指出,如果违法行为对一个人的预期收益超过他从事别的活动所能得到的收益,那么他就会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预期收益与两个因素密切相关,一是刑罚的概率,二是刑罚的严厉程度。
因此,如果要减少违法行为的数量,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提高对违法行为进行刑罚的概率,第二种方法是提高对违法行为进行刑罚的严厉程度。这两种方法都会减少违法行为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数量。
二、版权蟑螂存在的经济学上的原因
利用不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进行维权诉讼,是一种违法行为,之所以这种违法行为大量存在,用上述经济学理论来分析版权蟑螂存在原因,更容易找到答案。
➤ 首先,版权蟑螂被发现和处罚的概率都很低,处罚力度也很小。在现有的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下,不享有著作权的主体可以轻易地将他人的摄影作品进行登记,从而初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被告又很难举出相反证据证明原告不享有著作权,使得大量的版权蟑螂被认定为合法“权利人”。只在个别的案件中,被告才能找到摄影作品真正的权利人,从而推翻维权者的初步证明,使法院认定维权者不是真正的权利人。由此可见,版权蟑螂被发现的概率是很低的。即使版权蟑螂被发现不享有著作权,后果也只是不能胜诉,没有任何损失,对版权蟑螂的处罚力度很小。
➤ 其次,版权蟑螂的预期收益较高。如果版权蟑螂未被发现不享有著作权,很可能就会被认定为合法“权利人”,法院基本都会根据法定赔偿,按照每张图片几百元到几千元的数额,判决赔偿数额。虽然每张图片的赔偿数额都不高,但对于批量诉讼的版权蟑螂来说,成百上千张图片的赔偿金加起来,就是一笔数额巨大的收益。
通过经济学理论的分析可知,版权蟑螂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并处罚的概率很低,处罚力度也很小,未被发现产生的预期收益又很高,这也就是版权蟑螂得以存在,并且越来越多的经济学上的原因。
四、版权蟑螂的司法应对
著作权的立法目的为鼓励创作,鼓励科学和文化的发展繁荣。但版权蟑螂利用不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进行维权诉讼,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同时占据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对于版权蟑螂的这种行为,司法不仅不应该鼓励,还应该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根据上文的经济学分析,减少版权蟑螂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严格对作品权属的审查以增加发现版权蟑螂的概率
法院在审理环节,应严格对作品权属的审查,增加发现版权蟑螂的概率。不享有著作权的主体可以轻易地将他人的摄影作品进行登记和添加水印。因此,在法庭审理时要对涉案作品的创作者、创作时间、发表情况、受让情况进行仔细地询问,必要时责令原告补强作品底稿等证据。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应该运用社会经验,充分了解图片企业的经营模式、图片市场的运作方式,给原告完善关于权属的证据施加压力,通过对著作权权属严格的司法认定,增加发现版权蟑螂的概率。
二、控制法定赔偿额以减少版权蟑螂的预期收益
版权蟑螂的企图是通过维权来获益,主要目的是获得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那么降低该类诉讼的判决金额也是降低版权蟑螂预期收益的一种方式。即使认定了原告享有著作权,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时候,也要充分考虑到这类案件中原告的实际损失仅为图片许可使用费,按照图片许可使用费再酌定判赔金额,使判赔金额与市场交易金额保持一致。如果版权蟑螂不再能获得高额的赔偿,其行为的预期收益自然会降低,有助于减少版权蟑螂现象。
三、认定恶意诉讼的不正当竞争以增加对版权蟑螂的处罚力度
版权蟑螂的行为属于明知自己不享有权利,仍向他人提起诉讼,可能构成恶意诉讼,如果被维权者以此为由反诉维权者不正当竞争,法院可以支持并判令版权蟑螂赔偿损失。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增加对版权蟑螂的处罚力度。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作者:刘 畅 知产庭 法官助理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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