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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647号建议答复的函
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了“关于惩治专利恶意诉讼,保障自主创新企业健康发展”的答复。答复中提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备忘录》基础上,继续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开展全面深入的研究,持续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将恶意诉讼纳入《备忘录》的可行性,强化联合惩戒。财政部将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强化联合惩戒。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647号建议答复的函
董明珠、宁凌、陈旭斌、孙媛媛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惩治专利恶意诉讼,保障自主创新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结合财政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我们十分赞同您们提出的关于惩治专利恶意诉讼,保障自主创新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意义重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也明确作出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一是坚定不移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二是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和有关部门一起,综合运用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等多种渠道,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三是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快保护,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建设,实现快速授权、确权、维权的协同联动,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四是坚持做到知识产权同保护,营造更好的创新和影响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但不可否认,目前工作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自主创新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加以重视并予以改进。结合您的建议,我们提出以下具体举措。
一、完善社会共治,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予以联合惩戒是社会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局和财政部积极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和联合惩戒工作。2018年11月,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共38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对重复专利侵权等6种行为开展联合惩戒,让严重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侵权行为产生了极大震慑。
根据《备忘录》,财政部可依法限制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采购文件中载明的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证据留存方式等具体内容,对供应商依法进行资格审查。
下一步,我局将在《备忘录》基础上,继续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开展全面深入的研究,持续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将恶意诉讼纳入《备忘录》的可行性,强化联合惩戒。财政部将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强化联合惩戒。
二、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严把专利审查授权关
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推动实现知识产权创造由多向优、由大到强转变,我局持续开展专利申请质量监控工作,对抄袭、重复提交等违反《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使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正在审查中的专利申请,社会公众可以以第三方意见的形式提交相关技术资料、文献等材料,供审查员在审查中参考。
我局始终高度重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审查,坚持把审查质量作为审查工作的生命线,严格依法审查,严把专利审查授权关,通过不断完善审查质量管理机制,加强审查能力建设,强化双监督、双评价质量管理等措施,确保对每一件专利申请都做到授权有理、驳回有据、客观公正、标准统一。下一步,将持续加大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工作力度,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切实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推动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
为加大专利侵权赔偿力度和惩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我局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过程中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一是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故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现行侵权赔偿原则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二是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针对专利维权过程中存在的“赔偿低”问题,建议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以体现我国加大专利保护力度、鼓励创新的导向。三是完善证据规则,增加举证妨碍制度。绝大多数专利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原因是缺乏足够的证据,因此,要解决赔偿低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解决“举证难”问题。本次修改建议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2018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全力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各项工作,推进立法进程。
衷心感谢您们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7月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保护司 62086852)
延伸阅读(点击标题,查看全文):
1、国知局:对“严厉打击囤积商标非法牟利行为”和“严格规范商标中介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答复
4、国知局:对全国人大会议《关于降低专利收费标准的建议》的答复(全文)
5、国知局:对全国人大会议《关于尽快修改商标法》议案的答复(全文)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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