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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文娇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
原标题:作为零售商,如何应对美术作品侵权之诉? ——从四个“喜羊羊与灰太狼”的维权案例来看
视觉中国的图片著作权侵权风波好似已经过去,但在著作权维权中,仍然不乏批量诉讼的存在,必须承认的是,在著作权的侵权诉讼中,需要批判的并非是“批量”,也并非是“商业”,而是非正当的权利基础。我们应该做的,既不是完全地打压商业性、批量性的诉讼,也不是一味地放纵钓鱼式、勒索式的维权。而是利用“批量”和“商业”,来宣传、引导和规范著作权的合法使用和正当维权,最终减少侵权行为,避免浪费宝贵的诉讼资源。
案例一: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毛金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2014)黔高民三终字第17号】
侵权产品:“喜羊羊与灰太狼玩具警车、喜羊羊卡通车、电动泡泡枪、削笔机、荧光笔、塑料桶、玩具电子琴、沙滩玩具、群雅太阳帽、暖水壶、手纸桶、玩具遥控赛车、望博牌书包、荣嘉牌书包、心连蕊被子”等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3806.5元(公证费、购买商品的费用、快递费、律师费等),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是否合法来源:首先,进货清单不能看出其中包含了涉案商品;其次,涉案商品为三无商品。因此,不是合法来源。
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4306.5元,承担诉讼费用1500元(一审二审共2117.6元)
案例二: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河南安卓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258号】
侵权产品:金彩六角形油画棒(8元)
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是否合法来源:合同不能看出其中包含了涉案商品,不能证明合法来源。
判赔数额是否过低:
1、销售场所:零售超市;
2、销售对象:面对直接消费者;
3、实际销售量:推断侵权商品所获利益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4、原告同一时间对被告分别进行多个侵权诉讼,因此在本案中的公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应当在该系列案件中综合考虑。
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2000元,承担诉讼费用600元(一审二审共2100元)
案例三: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2016)苏民终231号】
侵权产品:枕头
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是否构成侵权: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不仅仅只限于保护一种表情和动作,该案构成实质性相似。
是否合法来源:被告提供了与进货商之间的买卖合同、交货单据、订单明细、增值税发票,其中交货单据上记载的条形码及产品名称与涉案产品一致,但因涉案作品知名度高,被告本身规模较大,审查能力强,且之前与原告存在类似纠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合法来源。
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3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四: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来宾市景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2018)桂民终165号】
侵权产品:菜板刀架(38.5元)
原告请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是否构成侵权: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不仅仅只限于保护一种表情和动作,该案构成实质性相似。
是否合法来源:景程公司抗辩称涉案商品系批发商购进。但涉案作品知名度高,景程公司作为经营多年的购物超市,应当具有较为专业的管理经验,对附有较高知名度的美术作品形象的产品,在进货和销售环节应当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不构成合法来源。
判赔数额是否过低:
1、单价或利润:由于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不高,故而被告销售单品利润不会太高;
2、市场影响力:两被告市场影响力较小,其生产、销售行为对原告的影响也较小;
3、使用方式:涉案卡通形象美术作品仅作为商品装潢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有无并不影响产品功能的发挥,仅仅在吸引客户购买上会产生一定的作用,但顾客是否购买主要还是取决于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产品装潢宣传并不起到关键作用;
4、销售地域:两被告所在销售地域经济稍欠发达。
判决:停止生产、销售,两被告各赔偿经济损失、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000元,原告承担3000元诉讼费用,两被告各承担800元。
作为零售商,面对美术作品侵权应该如何应对?
Step1:证明不侵权
(1)需要判断自己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案、卡通形象等,一般而言,没有获得授权的,很大程度上会涉嫌侵权,这种情况可以想象为在迪士尼乐园中售卖的米老鼠产品和在批发市场上售卖的米老鼠产品,一般批发市场上的大多数都是侵权产品。
(2)美术作品构成侵权需要达到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但是并不意味着对他人作品进行再创作就不侵权(如林志颖的图片侵权案),除非你的再创作根本看不出来原作品的痕迹。
Step2:证明合法来源
如果Step1不满足,可以尝试证明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
(1)需要提供与供应商的买卖合同、进货清单等,当然,这些合同、清单需要与涉案产品有关联,如有具体名称、型号,也就是说,能够看出你进的这批货包括了涉案产品,如果根本看不出来合同中的货与涉案产品有关,那这些证据就无法发挥证明作用。
(2)商品需要能够合法地在商业市场中流通,三无商品无法适用合法来源。
(3)由于“不知情”这一主观要件原告推翻起来比较有困难,所以提供好上面的证据就可以了,但是需要注意,如果你是大型的零售商,有可能会提升你的审查义务,在不知情方面,你的争辩就会显得像是狡辩,如果又存在类似的诉讼,那就更是明显的主观过错了。
需要说明的是,Step1能完成的话,是不侵权。Step2能完成的话,是侵权,但是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意味着要停止侵权,比如停止销售、销毁侵权产品,但不用赔偿。
Step3:减轻赔偿责任
如果Step1和2进展都不顺利,还可以尝试提供一些证据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原告很难举证证明自身遭受的实际损失,也很难证明被告的实际获利,法院一般会依据被告自身的经营情况来推断被告的获利。如果这时候你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属于市场上的“弱势群体”,那么对于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是很有帮助的。可能用得上的证据及理由如下:
(1)销售地域:欠发达地区;销售范围小;
(2)销售数量:只线下销售;是面对直接消费者的零售;
(3)销售利润:单价低;成本高;毛利率低;
(4)主观过错:涉案作品知名度低;不具备审查能力;
(5)原告批量诉讼:诉讼成本可以均摊降低;
(6)使用情况:涉案作品的使用起到的作用有限,主要是涉案产品本身的质量等促进的购买。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文娇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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