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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徐苏明 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标题:浅议PCT途经下两种申请模式的区别与联系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对于有需求在多个国家进行专利布局的专利申请人,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合作协定)途经已经逐渐成为各专利申请人的最主要选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18年全球专利申请报告显示,来自中国的PCT专利申请总数已经排名全球第二,且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其中,华为的PCT专利申请数量排名全球第一,中兴和京东方也都进入了前十榜单,另外,还有多家中国企业进入前五十榜单。这说明,一方面,中国优秀企业的专利申请质量正在稳步提升,另一方面,这些企业正在配合各自的市场扩展需求进行积极的全球专利布局。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受理局之一,可以代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直接受理以中文或英文提交的PCT专利申请,也就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可由申请人将其直接向国知局提交中国专利申请,也可将其直接向国知局提交PCT专利申请,这极大方便了中国的专利申请人。
通常情况下,按照PCT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会首先向受理局(例如CNIPA或WIPO)提交一份国内专利申请,记此国内专利申请日为T1。随后,在满足巴黎公约对优先权期限的要求下,通常会在T1之后的12个月内以前述国内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文件,进而提交PCT专利申请,记此PCT专利申请日为T2,且T2=T1+12。在经过对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市场前景等多方面的评估后,合适的PCT专利申请将在期限届满日前进入不同地区/国家阶段,由该地区/国家的选定局(例如USPTO、EPO、JPO或KIPO)完成本地的专利审查与授权程序,记此期限届满日,也就是进入地区/国家阶段日为T3,通常情况下,T3=T1+30,即,PCT专利申请进入地区/国家阶段的期限届满日通常为最早优先权日起算的30个月(不同地区/国家对此期限的规定略有差异,此处以30个月为例)。
相较于传统的巴黎公约途经,基于上述PCT途经下的申请模式,专利申请人可以有更充足的时间准备针对不同地区/国家的选定局的专利申请文件,也可以在国际阶段借助例如国际局提供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评估申请的可专利性,从而帮助申请人进行最终的所进入地区/国家的确定。
但是,专利合作协定并未将专利申请流程固定化,部分专利申请人采用了与上述申请模式,称之为第一种申请模式,略有区别的另一种申请模式,称之为第二种申请模式。
申请人首先向受理局(例如CNIPA或WIPO)提交一份PCT专利申请,记此PCT专利申请日为T1’,在期限届满日前进入不同地区/国家阶段,由该地区/国家的选定局(例如CNIPA、USPTO、EPO、JPO或KIPO)完成本地的专利审查与授权程序,记此期限届满日,也就是进入地区/国家阶段日为T2’,通常情况下,T2’=T1’+30。
可以看到,与第一种申请模式相比,第二种申请模式的最显著不同就是没有作为优先权文件的国内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什么要选择第二种申请模式呢?
在与传统的巴黎公约途经进行比较时,上述第一种申请模式与第二种申请模式均具有外国专利申请文件准备时间更充足和可专利性判断更准确等优势。与此同时,第二种申请模式还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但如果申请人明确其几乎没有必要通过优先权制度对原始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与补充,其完全可以省去提交作为优先权文件的国内专利申请的阶段。或者说,可以减少花在上述T1与T2之间的流程成本。
第二,即使有必要在进入不同地区/国家阶段之前对原始PCT专利申请进行修改,由于PCT国际阶段会在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也就是T1+18或T1’+18进行PCT专利申请的国际公开,并且通常会附带国际检索报告,相较于中国国知局对专利审查的首次检索报告通常附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的情况,国际检索报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申请人以参考作用,帮助申请人作出是否进行修改或进一步评估的判断,申请人此时可以选择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完成相应修改。
第三,由PCT国际阶段进入不同地区/国家阶段的本地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并不是上述T3或T2’,而是PCT专利申请日,即,第二种申请模式下的申请日为T1’ ,第一种申请模式下的申请日为T2,而T1’通常是相对T2早12个月的。由于优先权日和申请日还是具有一定差别的,申请日提前12个月在某些情况将是非常具有优势的。例如,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有一种对比文件称之为中间文件,其公开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与本申请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如果采用第二种申请模式,上述文件的公开日将位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从而不能再称之为中间文件,而这有可能使该申请的授权过程更为顺利。
第四,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也就是说,第一种申请模式下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还需要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可能这笔官费并不是很多,但代理服务费却不能忽视,这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费用成本。
第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可以看到,由于之前未要求任何优先权,且PCT专利申请国际阶段并不包括授权程序,因此,第二种申请模式下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可以作为在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文件。
第六,通过上文对第二种申请模式的示例可以看到,中国国知局既可以作为PCT专利申请的受理局,也可以作为该PCT专利申请进入不同地区/国家阶段的选定局,也就是说,申请人可向中国国知局提交该PCT专利申请,在期限届满日前,可指定该PCT专利申请进入包括由中国国知局审理的中国国家阶段等各地区/国家阶段。将中国国家阶段作为与其他地区/国家阶段完全对等的布局方向,从一定程度上更能体现出该申请人专利布局策略的全球性。
当然,不同的专利申请人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专利布局策略才是最重要的,在充分、合理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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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苏明 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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