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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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姚伟旗 华进知识产权
原标题: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之“另类”检索
专利权无效是经请求人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对已授予的专利作出无效的决定。专利权被授予后,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和单位均可依专利无效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尤其当企业遇到专利侵权诉讼时,专利律师在应诉之外,首选的应对就是提出专利无效,起到釜底抽薪之效。
专利无效最重要的是需要有好的证据,好的证据代表专利无效就成功了一大半。但是好证据不会从天上掉下来的,往往需要专利代理人历经千辛万苦、大浪淘沙检索而来。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国内专利三大类型之一,由于其简单、直观的特性,更容易被抄袭侵权,因而外观专利的无效检索更为重要。
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检索中,最常用的检索方式就是找出该目标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已经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或者是在目标专利的申请日以前申请并且后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即抵触申请)。这是外观设计专利检索的首选,因为用已经公开的外观设计作为证据,各角度的图片较全,对比方便,同时证据可以直接使用,不需要公证保存。然而,往往很多时候外观设计很难找到很相似的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证据,检索到的证据必须足够的相似才有较大的胜诉,从而引出我们今天要探讨的几种实战中的四种“另类”检索,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网页新闻证据
外观设计的无效使用的网页证据,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条件,就是真实性、时效性和有效性;简单地说,真实性的意思是这个证据不是假的,也不应该是作假得到的;时效性是能显示公开时间,例如最常见的“发布时间”;有效性,是指证据的内容详细程度足以作为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所需的要求。
笔者分享的案例为一件2012年07月申请的外观设计201230292548.X “智能型警用自行车”,该外观设计车身为山地自行车,车头自上而下设有头灯1、横向长条形的信息牌2及两边前警示灯3和4、喇叭5;车架中部整体为斜三角形,车架上横杆上部放置条状警棍6,车架右下斜杆内侧放置水壶7;链条盖8为半盖状;尾架中间一长方体箱体9、两侧边箱10、及右后侧安装后警示灯。
这个外观设计并未找到申请日以前公开的相似的外观设计,笔者只好直接百度查找网页,使用了“自行车”、“警用”、“发布”等关键词组合,幸运地找到了一份关键的证据:一篇电视台的视频新闻报道,发布于2012年5月5日(申请日之前),并且视频中有多个视角可以截图,如此将改网页进行公证,细微差异的部分(头灯、边箱、水壶架),通过其它证据进行弥补即很容易无效成功。
2.网上商城
由于网页检索用的是关键词检索,往往不一定能检索到对应的网上商店的产品;而考虑到复审委员对证据的认可度,网上商城一般选择京东、天猫、卓越等大商场,先查找是否有相似的产品图片,然后想办法找到发布日期,例如上架日期、评价日期等等。笔者接触过的一个外观设计201230634537.5“魔方插座”的无效检索,申请日期为2012年12月;
经过在京东的插座产品的检索,找到了非常相似的产品,并且有明确的上架日期2012-10-11。可惜的是由于其它原因并未提出无效,也未做相关公证保存。
3.新浪微博、QQ空间
与上述的网店相似,新浪微博、QQ空间甚至论坛都是可以检索的方向。在一个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检索不到相似的专利,说明该设计有可能是专利权人自己设计的,这种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检索跟专利权人相关的网络商业宣传的信息,尤其是其官网、旗航店、微博等等;至于优先选择新浪微博、QQ空间,主要是其发布的可信度高,内容及时间的真实性可以得到复审委的认可。
笔者接触的一个申请日为2017年7月的外观设计201730258124.4 的无效检索:
最终通过专利权人的关联企业的新浪微博上找到了该产品的“提前发布”的照片,仅存在为细微区别,成为无效该案的有利证据。
4.微信公众号
与上述的新浪微博的证据相似,2017年轰动一时的咪哒mini K正式起诉友唱等侵权案索赔1.6亿元的主角专利2015年5月申请的201530160717.8 “练歌录音房(斜角)”,在被无效中,关键证据3. 19是一篇由微信公众号“游艺风”于2015年03月21日发布的题为《克强经济:互联网+电玩【华亿新品发布序】》的网络报道。
该无效决定的决定要点值得我们学习:“任何人登陆微信平台均可通过搜索的方式找到、进入任意微信公众号并查看历史消息,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消息只能删除,任何人不能修改、编辑。本案中,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区别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或者对比设计未公开使用时不容易看到的部位或某些局部细微的设计,二者的区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不具有明显区别”。
最后,外观设计的无效,并非就只能检索外观设计或者网络证据,有时候检索结构性比较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检索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作为证据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小结
外观设计专利,除非是全新设计或者市场上极为冷门的产品,要不然网络上多少会在申请日之前出现类似的公开图片,或是专利权人或者利益关联人不小心公开的,或是同行竞争对手的相似产品提前公开,往往会有迹可循,也为检索的代理人提供更多的检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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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伟旗 华进知识产权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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