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里那些事儿#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网站暂停服务公告
因机构改革调整,本网站将暂停服务。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来源: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网站)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就加入海牙协定磋商讨论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25日说,目前正在就中国加入海牙协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磋商。这将帮助中国企业在外国更便捷地获得外观设计保护,让中国创意、中国设计、中国制造更好走向世界。
申长雨是在第十五届中国(无锡)国际设计博览会开幕式上作上述表示的。
会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表示,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家之一,也是最大的商标申请和外观设计申请国家。中国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很大、热情很高。借助海牙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国工业设计企业和设计师们将受益良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报告显示,全球制造的产品中,有1/3是无形资产,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设计产品。伴随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中国开启外观设计保护历史。30多年来,中国外观设计年申请量已由1985年的600多件,增长到2018年的70.9万件。
申长雨说,外观设计是一个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作为外观设计申请大国,这些年中国积极开展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实施了一系列合作项目。(来源:新华社 记者:刘宇轩)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上书”主张编剧权利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几点诉求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现已送审即将定案,我会经研究,对其中涉及到编剧权益的条款提出如下几点诉求:
一,由于时代与科技的发展,以视频方式进行记录和创作已经成为最普及的创作手法,“剧本”是所有这一切产生的基础和源头,由此衍生的著作权交易也占据了所有著作权交易相当大的比重。送审稿第五条第一款关于文字作品的解释为:(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建议与时俱进,将“剧本”加入其中。
二,送审稿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制片者使用小说、音乐和戏剧等已有作品制作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因为制片者在制作视听作品时,不可或缺的第一道直接工序就是剧本,所以制片者首要任务是取得编剧的剧本授权许可,建议在本款上加入“剧本”。
三,送审稿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此处将编剧挪出原创首要著作权人地位,将导演摆上第一作者位置,有悖于影视产业常识。编剧是剧本的完整著作权人,而导演工作在编剧之后,是为实现剧本内容由制片者聘用的制作组织者,并不享有独立版权,仅是相关权利人,没有资格和法理超越原创剧本著作权人编剧的首要地位。建议仍按现行法和行业惯例、生产流程逻辑表述为“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编剧、导演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
四,送审稿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中,“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当于直接否定了作者单独使用自己作品的权利,建议删除。
五,送审稿第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取消了现行法中的“修改权”。这将导致作者只有在被侵权的时候被动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而无法利用“修改权”主动参与到修改过程,防止侵权行为发生。建议恢复“修改权”。
六,送审稿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八)项规定“改编权,即将作品改变成其他体裁和种类的新作品,或者将文字、音乐、戏剧等作品制作成视听作品,以及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改变指令、语句顺序或者其他变动的权利”,其中的包含了“或者将文字、音乐、戏剧等作品制作成视听作品”相当于现行法中的“摄制权”内容,但取消摄制权,将摄制权内容合并到“改编权”中,将会给影视行业带来极大的歧义,使用者将可以随意“改编”其原作的内容和形式,编剧想要维权却无法可依。建议恢复“摄制权”。
在党和国家极其重视影视产业以及剧本创作的前提下,在国际和国内影视行业呈爆炸性发展、竞争日趋白热化的大环境下,送审稿中存在诸多不利于影视行业正常发展的问题,恳请立法机构对此慎重决策、妥善处理!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
二 〇 一 九 年 五 月
(来源:编辑帮)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河北: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民企一次性奖励50万
日前,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加大惩处力度、完善保护体系建设、加强保护协作、提升自身维权意识等方面精准施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若干措施提出,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集中查办一批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将全省年产值百亿元以上的生产集中地、产业聚集区、销售集散地等作为监管重点,开展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产品侵权假冒风险排查工作,实施“一业一策”,对侵权假冒行为实施精准打击。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异议、争议、案件等途径申报驰名商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对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将驰名商标列入企业名称禁用字库,在相同行业上禁止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依托科技手段,强化对互联网平台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产品侵权假冒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侵权假冒及网上销售侵权假冒商品违法行为。对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咨询、鉴定、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监管,指导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依法规范执业行为。从事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业民营企业,发明专利的授权周期由22个月缩短到3至6个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我省设立中国(河北)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从事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业民营企业发明专利的授权周期由22个月缩短到3至6个月,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周期由7至8个月缩短到1个月,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周期由1个月缩短到5至7个工作日,使创新成果保护更加适应市场需求。实现专利的快速确权和保护,对企业提交的专利复审或无效请求,在2个月内完成复审预审、1个月内完成无效预审;对假冒专利案件和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在10日内办结;对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在1个月内办结,为民营企业打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组织引导民营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及发展趋势成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发挥集成优势,监控和预判知识产权侵权倾向,增强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提高维权水平。强化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沟通、风险研判和办案协作等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线索传递、案件移送的无缝衔接,实现优质、高效的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来源:河北新闻网 记者:马彦铭)
浙江省商标品牌发展居全国前列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18年浙江省商标品牌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18年浙江省商标申请量为685713件,商标注册量为487041件,截至2018年底,浙江省累计商标有效注册量达1984367件,三项指标均列全国第二位。截至2018年底,浙江省共有驰名商标621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24件。
《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底,浙江省马德里商标注册量达5236件,注册量排名前五的分别是宁波、温州、台州、杭州、金华。全省境外注册商标总计80385件,比上年增长3672件。
在商标品牌保护方面,截至2018年底, 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4339件,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案值为9832.17万元。全省商标质押融资工作积极性高涨,新开展商标质押登记企业单位644家,担保债权金额82.2亿元,涉及商标1856件。与上年相比,商标质押登记件数和金额分别增长33.6%和40.3%;户均授信额1276.4万元,同比增长5%。商标质押登记数占全国同期办理总量的45.8%,连续三年居全国首位。(来源:浙江日报)
#科技企业那些事儿#
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报告发布:中国AI论文数量全球第一
5月24日,科技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联合国内外十余家机构编写发布了《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报告2019》(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从多个角度对过去一年中国人工智能发展总体情况进行了回顾。
据报告指出,美国人工智能论文引文影响力(FWCI)、PCT专利数量、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等指标都居全球第一。中国人工智能论文发文量居全球最高,企业数量、融资规模居全球第二,但引文影响力指标(FWCI)相对落后。英国人工智能论文发文量、总被引次数、企业数量、融资规模等指标排名第三。
据报告分析,2013-2018年,全球人工智能领域的论文文献共产出30.5万篇,其中,中国发表7.4万篇,美国发表5.2万篇。中美两国之间人工智能科研论文合作规模最大,是全球人工智能合作网络的中心。(来源:IT之家)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热门音乐剧陷纠纷越南法院作出判决
在越南,一部名为《东京精华》的音乐剧受到观众欢迎。这部讲述越南北部地区故事的露天式水景舞台剧,在2017年年末曾风靡一时并获得了诸多奖项。这部音乐剧的出品方为TCHN公司,这家公司被指控抄袭了另一部名为《那时》的音乐剧。凑巧的是,《那时》的出品方也是TCHN公司,并由知名导演Tu Viet(其也是本案中的原告)亲自执导。不过,《那时》这部剧作并未取得成功,其在举办10场演出后就草草中止了表演。值得一提的是,Tu Viet导演也曾是TCHN公司的一员。
在庭审过程中,TCHN公司认为《东京精华》是一部独立的作品,并且是由其他两名导演合作完成的。而且,其中一名导演也明确表示其作为《东京精华》的创作者,已经在2017年7月31日从印尼版权局处获得了该部作品的独立版权。不过,在法院传唤其提供证据时,这名导演并未现身。
近期,越南河内人民法院就这起民事版权纠纷作出了判决。最终,法官认定《东京精华》是《那时》的衍生作品。因此,法院判定TCHN公司向Tu Viet导演支付2.8万美元的赔偿金,即《东京精华》票房收入、版权费用以及后续利息总和的10%。(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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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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