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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邓力行 兰台知识产权团队
原标题:海澜之家的时装是否侵权?
内容精要
1.时装设计的过程包括款式设计、结构设计、工艺设计和样品制作。
2.时装业界与法律业界对时装设计是否纳入版权的保护客体产生争议。
3.时装设计是通过设计者智力创造活动所创造出的具备独创性表达的作品,理应作为“作品”得到版权保护。
4.版权制度对时装的保护范围是对现有设计元素构成独创性表达的选择与安排。
近日,海澜之家旗下潮流时装品牌黑鲸HLAJEANS 2019年春季款式被指抄袭另一潮流时装品牌ROARINGWILD 2018年春夏款式一事备受关注,从而引申至时装设计是否应当受版权法保护,以及应当如何受版权法保护的问题。本文中,笔者将就这一纠纷所涉及的版权法问题进行逐一解析:
时装设计是什么?
服装,广义上指附着在着装者身上的所有物品,包括衣服鞋帽和一切装束, 如鞋子、帽子、箱包、首饰、眼镜、香水等;狭义专指衣服。而 “时装”则是指时兴的、时髦的、富有时代感的服装。两者之间存在联系,却有略微不同。时装行业具有金字塔式的分类模式,自塔尖到底部分别为高级定制、高级成衣、普通成衣,三者的时尚元素自底部到塔尖不断增加,而设计上的变动亦随之加快。
整个时装设计的过程不只有款式设计,还包括结构设计、工艺设计和样品制作:
第一步是款式设计。款式设计由造型设计与色彩设计共同组成。作为整个设计环节的先导,款式设计借助美术形式表达艺术性形象,从而确定造型、色彩、面料的选择方案,并最终生成时装设计图稿。因而这个步骤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
第二步是处于中间环节的结构设计。这个环节将借助工程制图或实物试验加以完成,最典型的即是将时装款式图分解成时装结构图,包含衣片结构和规格尺寸及相关文字说明。结构设计十分重要:既要保证实现款式设计的意图,又要弥补其不足,同时要考虑合理性与可实现性;
第三步是工艺设计。作为实物环节,工艺设计是指投入于批量生产而制定的缝制工艺、操作规程、成品尺寸规格及搭配方法、辅料适用、成品质量检验标准等;
最后一步是样品制作,即根据时装效果图、时装结构设计图及时装制作工艺的要求,选择适当的面料和辅料,通过剪裁和缝制工艺来实现时装设计效果,从而最终完成成衣。
时装设计行业一直存在这样的循环:当新的时装款式在国际顶级发布会、商业场合、媒体等公开场合上出现后,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得以激发,而此过程亦伴随着成本相对较为低廉的仿制品的兴起,继而该时装款式被大批的潮流跟风者追随;最后随着该时装款式的广泛普及,消费者失去兴趣。
时装设计应否受到版权法保护?
时装业界与法律业界对时装设计是否纳入版权的保护客体产生争议,也对如何以法律保护时装设计业而产生不同观点:
持反对声音的人士表示,时装设计行业属性抵触版权保护:首先,在没有版权保护的情况下,部分具有创意的时装品牌发布当季新款式后,其他品牌通过抄袭、参考、观摩竞争对手的设计并与时尚媒体、时尚买手等“锚定”最新的潮流方向,从而在整个季度中形成一个特定的设计主题,以便消费者参考。其次,在时装工业所呈现的金字塔内,时装能够凸显购买者与他人不同的身份或者社会地位:一件时装之所以具备相应的价值,从一定程度上讲,正是因为追求潮流的人拥有而不追求潮流的人并未拥有所导致。但地位性商品的地位并非一成不变,其会随着部分人的占有而增加。而随着明显抄袭原创商品并且价格低廉的仿制品在市场涌现并广泛传播后,早期追求潮流的人士则会转向购买其他能够彰显社会地位的时装。最后,许多所谓的仿制品并非采取点对点复制,而是吸收原先的设计元素后,重组相关的元素并制作出不同的衍生物。而这样的复制行为不仅仅存在于不同的时装公司之间,亦能在同一家时装公司主线品牌与副线品牌的设计中找到,因此此刻的原创者可能在下一秒便会成为另一项设计的抄袭者。
但持支持声音的人士则表示,利用版权制度保护时装设计能鼓励创作的积极性:一方面,潮流不仅仅起源于社会大众的“羊群效应”,但同样受惠于个体利用时装表达独特个性,从而与他人的品味有所区分。正如时尚杂志《Vogue》美国版主编安娜·温图尔(Anna Wintour)定义潮人为“一直追逐潮流却又希望超越潮流的人”,时装业界正是在社会大众引导的潮流基础上利用灵感来源、改编、参考或者混搭等方法避免抄袭他人设计,进而凸显自己的设计,并引起消费者的关注。另一方面,个人在有意或不经意间受到其他风格的影响,模仿他人的风格,这与设计抄袭不一样,设计抄袭更多地是直接抄袭原创设计。设计师通过利用灵感来源、改编、参考或者混搭等方法完成设计,往往能让消费者注意到新、旧设计之间的关系与区别。
时装设计是否属于版权法的保护客体?
版权保护的基本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一般是指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来反映作者的思想情感或对客观世界认识的智力创造成果。就版权保护而言,时装设计作品的独创性,并非指设计作品所表达的思想观念是原创的,而是指设计者对特定创意和构思的“表达”是原创的。从上述时装设计的一般步骤来看,时装设计无一不展现设计者的独创表达:首先,在款式设计的过程中,设计师利用美术形式表达其审美观念,从而满足了消费者的审美需求;其次,在结构设计步骤中,设计师必须根据不同人的形体特征以及每个人各种各样的形体活动特点进行裁量,即“量体裁衣”;再次,在时装设计成型的过程中,时装设计者对于面料的肌理、物理性能、可塑性等因素都要做出选择和判断;最后,作为时装设计最终目标的成衣,更属于设计者审美观念最直接的表达,是一种典型的造型艺术作品。可见,时装设计是通过设计者智力创造活动所创造出的具备独创性表达的作品,理应作为“作品”得到版权保护。
尽管目前只有法国、摩洛哥等少数国家在立法中明示时装设计受版权保护,但诸如德国、俄罗斯等大部分的国家将时装设计纳入实用艺术作品以作保护。在我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胡三三诉裘海索、中国美术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亦确认具有较强艺术性和独创性的服装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
时装设计的保护范围应当是什么?
笔者认为,设计师于时装上使用的大部分设计元素都并非崭新表达,因此诸如条纹、轮廓、剪裁等无法得以保护。但是结合以上时装设计保护的原则可以看出,版权制度保护的正是构成独创性表达的对现有设计元素的选择与安排。
这个原则在1994年发生的“Yves Saint Laurent诉Ralph Lauren”一案得以明确反映。早在1970年,法国品牌YSL创作了一款以男式无尾晚礼服为原型而设计的黑色无袖晚礼裙,引起市场极大回响,而这个款式也被YSL于1992年的系列中再次使用。同年Ralph Lauren亦售卖一款相同设计。因此,YSL便到法国法院控告Ralph Lauren侵犯其版权、设计与不正当竞争。尽管两项设计的布料、口袋、翻领的长度、纽扣的颜色等微细部分都有所不同,然而法国商事法庭认为时装设计的版权保护并不覆盖诸如纽扣、口袋、装饰等一般特征,但由于YSL的剪裁风格具有独创性表达,而Ralph Lauren的设计与YSL的设计无法在各自表达之间产生“实质性区别”,“一般受众”无法区分二者的区别,因此YSL的设计根据法国法律享有版权的保护。同样的情形亦发生在“Foley & Corinna诉Forever 21”、“Jonathan Saunders诉Forever 21”等案件中。
当然,正如上述的时装设计行业金字塔所述,不同种类的时装设计作品的设计元素数量不同,高级定制与高级成衣、普通成衣相比,其独创性表达相对更为丰富,受保护范围相对也更大。
注释:
[1]刘晓刚:《服装设计概论》, 第3页。
[2]陈旭、胡明、张建华:《服装设计》,湖北美术出版社,2001,第3页。
[3]刘晓刚:《服装设计概论》,第21页。
[4]苏.詹金.琼斯:《时装设计》,第52页。
[5]Anna Wintour, Editor’s Letter, VOGUE, August 2008, at 70.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邓力行 兰台知识产权团队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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