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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腾讯公司圆形二维码专利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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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言朗朗6年前
解密!腾讯公司圆形二维码专利布局

解密!腾讯公司圆形二维码专利布局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徐苏明 付倩 专利代理师

原标题:浅谈腾讯公司圆形二维码


由于传统的条形码,也就是一维码的信息容量有限,对于需要存储更多信息的应用场景,条形码将很难满足要求。日本人腾弘原于上世纪90年代发明了信息容量更大的二维码,并主要应用于汽车零部件等特定领域。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今天的二维码在中国有着当年可能无法想象的普及性应用。


众所周知,无论是移动支付,还是共享单车等人们生活中常见的应用场景,其中所使用的二维码主要为传统的矩形二维码。但是,在2018年初,笔者却注意到一些圆形二维码出现于微信、QQ等腾讯公司的产品上。经过检索,发现了两篇相应的专利,从中也可窥见一番腾讯公司对二维码相关专利的布局策略。


两篇专利分别为专利号为ZL201720339323.2,专利名称为《二维码和印刷物》的实用新型专利,以及专利号为ZL201710208336.0,专利名称为《识别二维码的方法、装置和终端》的发明专利。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代理机构不同,但二者的申请日均为2017年3月31日。


首先来看上述实用新型专利。


该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


一种印刷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印刷物上印刷有二维码,所述二维码包括:图像区域,所述图像区域中设置有第一图像;

编码区域,所述编码区域与所述图像区域互不重叠;


所述二维码的除所述图像区域之外的剩余区域包括由所述二维码的码元聚集而成的至少两个条状区域,所述图像区域位于所述至少两个条状区域的中部,且所述至少两个条状区域围绕所述图像区域呈放射状排布。


虽然权利要求书包括两套权利要求,但主题名称均为印刷物,专利名称中的二维码主题似乎不见了身影。经过在国知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的查询后,可以发现,在该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以二维码为主题名称的权利要求被删除。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二维码并非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推而广之,狭义的二维码应该也是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发明保护客体的。但印刷物则应是符合,或者说经合理撰写或意见陈述后是可以符合发明及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且由于印刷物包含了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扫二维码的几乎全部承载物,例如印制有二维码的纸张、塑料板等。所以,专利代理师以后在撰写类似专利申请时,不妨在撰写了主题名称为二维码的权利要求后,再进行主题名称为印刷物或相关实体产品的权利要求布局,从而兼顾《专利法》的保护客体要求及发明人的技术方案要求。回到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本身,可以看到,其核心为一种全新的二维码形式,包括位于中部的图像区域以及位于所述图像区域外围且呈放射状排布的由二维码码元构成的编码区域。


更形象而言,也就是如下图所示的圆形二维码。


解密!腾讯公司圆形二维码专利布局


接着来看上述发明专利。


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和2分别为:


1.一种识别二维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二维码包括图像区域和编码区域,且所述图像区域和所述编码区域互不重叠,所述方法包括:

从所述二维码的像素中选取所述编码区域中的码元所包含的像素;

根据所述编码区域中的码元所包含的像素,确定所述编码区域中的码元的取值;


根据所述编码区域中的码元的取值,识别所述二维码。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二维码的除所述图像区域之外的剩余区域包括由所述二维码的码元聚集而成的至少两个条状区域,所述图像区域位于所述至少两个条状区域的中部,且所述至少两个条状区域围绕所述图像区域呈放射状排布。


最终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主体内容则为原权利要求2,也就是说,让该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技术特征为“所述二维码的除所述图像区域之外的剩余区域包括由所述二维码的码元聚集而成的至少两个条状区域,所述图像区域位于所述至少两个条状区域的中部,且所述至少两个条状区域围绕所述图像区域呈放射状排布”。换言之,该发明专利的核心授权点依然是这种创新的圆形二维码的形式。


回到上述发明专利申请的原权利要求1,可以看到,如果仅限定二维码包括图像区域和编码区域,且所述图像区域和所述编码区域互不重叠,似乎难以体现其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


对于现有的矩形二维码,展现形式可谓五花八门,在矩形二维码中心位置增加用于宣传或标识的矩形图像也屡见不鲜。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传统矩形二维码的编码规则所限,该矩形图像确实是遮挡了部分二维码码元的。这将导致在扫描识别的过程中,需要利用二维码的纠错功能对被遮挡部分进行纠错处理,从而降低了二维码的识别效率。


正是从解决这一技术问题的角度出发,腾讯公司开发了上述圆形二维码。客观讲,上述原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图像区域和所述编码区域互不重叠”已经可以作为其与现有技术中传统矩形二维码的区别,但由于无法满足《专利法》对创造性的要求,最终还是需要加入“呈放射状排布”的相关技术特征。


与此同时,为了更明显区别于矩形这一形状,避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说辞,且使实际产品具有更强的辨识度,腾讯公司将二维码设计为圆形。形状的变化带来码元排布方式的变化,相应地,腾讯公司为了实现上述圆形二维码的生成与识别,还必须开发一套与其匹配的编解码规则。从商业角度而言,短期内让支付宝等其他众多非腾讯公司出品的带有扫码功能的软件产品嵌入其圆形二维码编解码规则是不太现实的,因此,目前上述圆形二维码主要应用于微信平台上,作为微信小程序的入口。


笔者认为,这是腾讯公司移动互联网全生态链开发的一个环节,同时笔者也相信,上述圆形二维码也有机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不过,近日笔者又发现了位于抖音平台上的另一种圆形二维码,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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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行区分,暂且将腾讯平台上的圆形二维码称之为射线型圆形二维码,将抖音平台上的圆形二维码称之为环线型圆形二维码。


笔者首先进行了专利检索,但目前还未检索到与上述环线型圆形二维码相关的专利公开文件。不过笔者依然对环线型圆形二维码产品与射线型圆形二维码进行了比对分析。


上文提到,射线型圆形二维码专利中核心技术特征为:由二维码的码元聚集而成的至少两个条状区域围绕位于中部的图像区域呈放射状排布。另外,可以将环线型圆形二维码产品的核心技术特征总结为:由二维码的码元聚集而成的至少两个环状区域围绕位于中部的图像区域呈环绕状排布。


由于专利侵权需要遵循技术特征全部覆盖原则,笔者认为,环线型圆形二维码产品并未覆盖射线型圆形二维码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二者也不应被认定为等同,所以应该不构成侵权。但是,从专利审查的角度而言,如果与环线型圆形二维码产品对应的专利申请已经提交但还未公开,在后续的审查过程中,若没有其他的实质性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是否会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在先的放射状结构而容易想到该申请的环绕状结构还不得而知。不过笔者认为该在后申请至少还是有一定机会获得专利授权的。


虽然上述环线型圆形二维码目前主要用于抖音平台的扫码添加好友功能,暂时与微信平台的小程序功能并不冲突,但是不排除日后发生于两种圆形二维码之间的争端出现。


笔者认为,上述先后出现的两种圆形二维码,其实可以给相关企业带来一些专利申请与利用的启发。对于在先研发企业,如果开发出原创技术,不仅应结合《专利法》要求,进行涵盖各种相关主题的全面的权利要求布局,同时,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进行尽可能多的变体技术方案的保护。而对于在后研发企业,则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去研究在先专利的“漏洞”,将被在先专利申请人抛弃或忽略的技术方案拿来使用,避免专利侵权,如果有可能,甚至还可进行新的专利申请。


如果将专利视为一种经济行为手段,相信企业只要能对专利进行合理应用,一定会获得相应收益。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徐苏明 付倩 专利代理师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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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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