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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海燕 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改解读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包括《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在内的八部法律做出修改。除《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继2017年11月修改反法后,对反法的又一次修改。本次修改,仅涉及四个条款。为方便起见,笔者将新旧条款对比如下:
笔者现简评以上修改要点如下:
要点1: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定义更为完善。在传统的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手段的基础上,将电子侵入纳入侵权手段之一。其次,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也纳入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中。再次,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纳入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
要点2:
继2013年版《商标法》引入恶意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后,将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也纳入《反法》规定,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惩罚力度。另外,将违反《反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的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从三百万提高到五百万,进一步提高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标准。
要点3:
提高了行政执法部门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执法的罚款标准。针对情节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行政处罚的罚金最高可以达到五百万元。
要点4:
增加了关于举证责任转移的条款。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仅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证明侵权情形符合新增的32条第二款的3种情形中任一情形,则举证责任将转制涉嫌侵权人,涉嫌侵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根据某统计数据,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法院审判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案件中,原告败诉率达到63.19%。商业秘密权利人作为原告,胜诉的难点大多在于难于举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特征,使得窃取、泄露和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往往也是以秘密方式进行。因此,如果依据一般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不能切实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此次修改,将从一定程度上降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增加涉嫌侵权人的举证义务,从而加大对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总结:
可以看出,《反法》本次虽然仅有四条修改,但无一不是旨在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最大的亮点在于,将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分配以法条的形式明确,减轻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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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海燕 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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