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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图,死于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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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言朗朗6年前
生于图,死于诈!

生于图,死于诈!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士林  姜晓婧  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  华侨大学法学院

原标题:生于图 死于诈


在传播迅捷的网络空间中,精彩图片日渐成为各网络平台吸引流量的重要因素,正所谓“有图才有真相”。不少协会、图片社等都建立了专业图片库,分门别类储存海量图片,图片维权的事件相继进入人们的视野。如今点开微信动态,往常活色生香的图片消失无踪,近日只有一图刷爆朋友圈,上书四个字:“不敢配图”。


生于图,死于诈!

(图片来源于人民日报微博截图)


图片本来是丰富内容、活跃气氛,缓解视觉疲劳的文案必备,为何如今会出现不敢配图的怪象?维护图片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理所应当,然而却有人以图片维权之名,行垄断乃至诈骗之实。君已见,“黑洞”一发帖,就有人跳出来说这侵权,那也侵权,甚而国旗、共青团团徽神圣的标志图案被打上自己的LOGO,宣称享有版权,难怪各大媒体如惊弓之鸟,谈图色变。放任恶意维权不但无法保证真正著作权人的利益,反而遏制了文化产业的发展,恶意图片维权的乱象亟待整治。

        

生于图,死于诈!

(图片来源于Event Horizon Telescope Collaboration 事件视界望远镜合作组)


“黑洞”图片风波反应出社会公众普遍对图片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存在误解,这个误解又被怀有企图之人有意识的利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误解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扰乱了互联网空间正常的图片使用秩序。以法律的专业视角审视,图片在著作权法被定位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图形作品。美术作品是艺术性创作的绘画、书法、雕塑等,不管是平面形式还是立体形式,都包括在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内;摄影作品主要是通过摄影设备再现的镜像作品,不管是光线明暗,还是远近虚实,都是作者创作思想的表达;图形作品主要与工业设计和技术应用相关,比如最近引起数个诉讼的数字地图纠纷案,就是关于图形作品的案例,由于图形作品中涉及功能性的图形实现,所以图形作品的作品创作要点比较少,可创作的空间相对较窄,法律保护的元素也较少。

 
从网络空间流行和惯于被使用的素材来看,摄影作品和美术作品被利用率高,传播速度快,转发数多。但是不管被如何使用,只要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一律受到著作权法的平等对待。网络空间中传播的素材欲上升为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必须具备独创性,将作者的思想在作品中予以个性化表达。因为涉及对思想领域的评判,所以各国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不一,有的认为独立创作完成而非抄袭剽窃即可,而有的国家则要求有一定的创作高度,我国并没有就独创性提出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就司法实践来看,实用工艺品和工艺美术作品要求有一定的创作高度,而不是庸俗的、惯常的表达,但单纯的摄影作品并没有独创性标准,简单的拍摄也可能成为作品,因而此处需要细致识别图片中的元素哪些属于表达与创作,哪些属于思想与复制。比如以某动物为对象进行的拍摄,有可能被认定为一种思想而不是作品,在他人使用该作品时视为对其思想的使用。


限于图片独创性认定标准的不统一,维权风波中的图片是否具有独创性而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权且不论。即便其具有著作权,但是也不应该忘记著作权法的目在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而不是单纯的将作品以有形财产的方式保护起来,为此著作权法为作品和著作权设置了诸多限定。


首先是功能性限定,简单来说就是表达的对象虽受著作权保护,但是对描述对象工具性特征或者关于对象的通常指称等,正常的社会交流中必须使用的部分不予保护。著作权法中的功能性限定主要针对实用工艺品和工艺美术品,这类作品中发挥器物功用价值方面的表达不能纳入作品保护的范围。如果艺术表达的成分与器物本身不可分,则该艺术表达虽然符合独创性要求,但作为器物功能性的一部分无法受到著作权保护。诸如,美术作品的线条、色彩等技法,图形作品中指示地标、方向等的图标,在沟通交流中不可避免的被使用,因而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是表达的有限性,对一个表达对象,如果只能用有限的几种方式予以展现,则其应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典型的如数学公式、公理原理等。作为图片类素材,如果表达对象的方法或手法本身具有局限性,则该表达不能作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排除他人的使用。比如日常见到的动物、植物,摄影者有可能通过拍摄取得图片的著作权,但因其自然形态是有限的,过于简单的摄影、绘画,不能视为作品给予垄断性保护,而应视为思想,允许他人对这些自然素材的正常使用。


最后是合理使用的限定,基于促进思想文化传播的目的,对著作权人正常的市场经济利益并无影响的使用,尤其是科研、新闻报道、事实表述等方面的使用,不应被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最近热议的“黑洞”照片,且不说其归属问题,就从照片形成的事实来看,基于对黑洞表达的有限性,所有人都可以自由使用“黑洞”图片,用于表达对这一科学现象的认知和看法。如果商业性公司,在自己的公众号、企业网页等上宣传使用图片元素,虽然没有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但确实达到了吸引消费者的目的,间接提升了公司的经济效应,很难用合理使用免责。当然商业公司使用公众号等网络工具编排图片素材,用于纯粹的公益性宣传自当别论,这需要就行为的情节详细分析后方能断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审视图片牵涉的争议不难发现,图片类著作权侵权主要有几种情形:


一是在不清楚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未经许可使用图片;


二是使用图片被声称的权利人以律师函或者其他方式提出巨额索赔;


三是作品侵权案已经提交法院,等待裁决。


由于职业维权的深耕细作,所以商业主体被诉讼的风险高发,轻者小额赔偿,重者正常经营秩序受到不良影响。因而涉著作权和作品的事务不可不察,埋置经营风险。然而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非常复杂,即便未经允许使用了他人的图片,也有寻求著作权法规定的例外以免责的机会。当不幸陷入被维权境地的时候,那种只求破财免灾的想法实不可取,请冷静并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对涉事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上的作品做出初步判断。


尤其是对于庸俗的、常见的、功能性的图片,要慎重判断,防止被不良企图之人坑蒙拐骗。


第二,核查权利声称人是否有全套的著作权人权属证明,切莫简单以图片加注的水印、电子管理信息等就认可其著作权人身份。


著作权备案登记也只是享有作品的初步证据,在诉讼中完全有被进一步举证推翻的可能。例如团徽、国旗等公共素材虽然被某机构打上自己的logo窃为己有,但在诉讼中该无理主张永远无法得到支持。


第三,审视自己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属于著作权中排除保护的使用行为或有合理使用的正当理由。


著作权人通过作品谋取利益无可厚非,但获得收益的前提在于图片为自己所独创,他人的使用威胁到了其权利的行使,如果使用人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正当理由,可以免责。当然为了避免这些不必要的争议,减少讼累,建议商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图片应当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查,相关文案中涉及图片使用时有必要听从专业人员的警示,积极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概而言之,著作权诞生于文艺复兴时期,带有浪漫的人文主义色彩,以保护利益为名,激励作者创作更优秀的作品,增加人类社会知识的存量,推动人类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著作权保护的初衷任何时候都不应被改变,即便在网络空间中也不例外。诚然,著作权法应该造福作出智慧贡献的人,允许著作权人从作品的市场化中获得合理的收益,但是任何时候作品都不应该沦为某些人大行侵占恶行、横征暴敛的工具,尤其是利用公共素材的坑蒙拐骗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和惩处。站在网络图片井喷式增加的时代风口,并非任何猪都会飞起来,借作品保护之名行恶意欺诈之实者,虽生于聚合传播图片的智慧,却也必然死于欺诈的不实。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士林  姜晓婧  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  华侨大学法学院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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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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