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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将不符合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律
知识产权界6年前
不能将不符合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不能将不符合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典型案例丨不能将不符合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编者按:


本案中,梅耶博格(瑞士)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线材管理系统”的发明专利,公开日2015年3月11日,于2016年11月1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80028561.6。上机公司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被控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数控金刚线切片机产品。伟业公司向上机公司购买8台被控侵权产品,并使用被控侵权产品。


诉讼中,梅耶博格(瑞士)公司主张上机公司应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伟业公司应停止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上机公司与伟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机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未侵犯梅耶博格(瑞士)公司涉案专利权,由于公司目前正处于上市申报阶段,梅耶博格(瑞士)公司此次所提诉讼存在恶意诉讼之嫌,对上机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造成重大影响。伟业公司辩称其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是通过合法正当渠道采购的,不侵犯涉案专利权。一审法院认为上机公司制造和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没有侵害梅耶博格(瑞士)公司的专利权;伟业公司使用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上机公司、伟业公司无需为此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上机公司与伟业公司不侵犯涉案专利权,驳回梅耶博格(瑞士)公司的上诉。


专利权是一项具有独占性的专有权,对其保护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划分和利益平衡。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关技术特征存在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的缺陷,不应作为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否则将不适当地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对社会公众不公,也不符合促进创新之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梅耶博格(瑞士)公司诉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伟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事关专利权人、被控侵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发明目的,专利的发明目的是要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否则将不适当地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对社会公众不公,也不符合促进创新之专利法立法宗旨。


案件信息


一审:南京中院(2018)苏0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2018)苏民终94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一、梅耶博格(瑞士)公司的权利状况


梅耶博格(瑞士)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线材管理系统”的发明专利,公开日2015年3月11日,于2016年11月1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80028561.6。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一种供线锯(8)所用的线材管理系统(7),其具有经引导通过一切割区域(13)的一切割线材(3),该线材管理系统(7)包含用于供给切割线材(3)至该线锯(8)的切割区域(13)的线材供给单元(5)以及用于自该线锯(8)的切割区域(13)接收切割线材(3)的线材接收单元(6),其中该线材供给单元(5)或该线材接收单元(6)中的其一或其二包含:

在部分重叠绕组中用于承载该至少一部分的切割线材(3)的至少一个可转动贮存滚动条(1);


用于在绕组中暂时地接收该切割线材(3)的一部分的至少一个可转动储存滚动条(2),其中所述储存滚动条的可转动轴(2b)本质上与所述贮存滚动条(1)的转动轴(1b)相一致;


一线材引导构件(9),其顺应于用于引导该切割线材(3)朝向所述储存滚动条(2),以致在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线材绕组不会彼此部分重叠及/或与在所述贮存滚动条(1)上的绕组相比,位于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绕组具有一较低的密度。


该专利2015年3月11日申请公布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1与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相比,在“……较低的密度”之后增加“优选地其中该线材引导构件(9)也是顺应于以引导该切割线材(3)朝向所述贮存滚动条(1)。”


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9]、[0012]、[0013]、[0022]、[0023]、[0024]和[0073]段的内容如下:


[0009] 经研究发现位于所述供给滚动条及接收滚动条上所述切割线材的多重部分重叠卷绕导致损害线材。在离开所述滚动条或抵达所述滚动条的最上层线材部分以及布置在下方的线材部分之间产生摩擦,减少了线材的使用寿命并因而增加成本。当线材经卷绕覆盖本身时产生摩擦。


[0012] 事实上此系统的问题在于所述线材必需全程在张力下加以固持。否则其将有无法预测的特性。此文件也无法解决彼此抓住卷绕的问题。在缠绕的过程中该线材会磨损。具有较大张力的锐利未使用的线材会与该线材卷绕下方产生摩擦。


[0013]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该等问题并提供一种防止所述切割线材损坏的线材管理系统。所述线材管理系统应特别地防止由于所述线材在所述等滚动条上的相对移动(线材对线材摩擦/刮擦)的线材断裂。所述切割线材的使用寿命应通过低磨损的线材管理而增加。与现有技术相比低磨损线材管理容许使用相同的线材部分更长。因此,通过本发明也可延伸增加新切割线材部分的寿命。最后,所述线材管理系统本身在构造、节省空间及成本有效性方面应为简单的。利用线材管理系统应能够在低空间要求下储存大数量线材。


[0022] “实质上一致”意指该转动轴实质上是对准成直线。一准确相同线的小偏差当然涵盖在本发明之范畴内。优选地在切割期间所述滚动条的定向并未偏离过大并且其之相对的定向(对准)维持在5度的范围内,更优地,更适合在2度的范围内,最优地是在1度的范围内。


[0023] “线材绕组的密度”意指沿着该滚动条的轴每单位长度线材绕组的数目。


二、被诉侵权行为


1.2016年11月8日、3月22日、10月12日,上机公司向伟业公司分三次销售了WSK027BL型数控金刚线切片机被控侵权产品8台,其中3台单价215万元,1台单价230万元,4台单价238万元。


2.2016年11月25日,上机公司高管季富华在第十二届中国太阳级硅及光伏发电研讨会中作了主题报告,对WSK027BL型数控金刚线切片机进行宣传和介绍。同时,上机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及2017年4月19日的第11届国际太阳能及光伏工程上海展览会暨论坛上也有对WSK027BL型数控金刚线切片机进行宣传和介绍。


3.伟业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宣传使用了WSK027BL型数控金刚线切片机,且在江苏省高邮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伟业公司宣称其使用的生产设备包括12台WSK027BL型数控金刚线切片机。


4.2017年6月14日,上机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机公司2016年度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97520164.57元,净利润为51167977.85元,数控金刚线切片机的销量为108台,每台平均销售价格为184.89万元。


三、技术特征的确定和侵权对比情况


一审法院在依梅耶博格(瑞士)公司申请对被控侵权产品采取证据保全时以及进行现场勘验对比时,均发现被控侵权产品工作时张力系统操作平台显示器上显示的储存滚动条上均设置为两层布线。



法院认为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


一、上机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上机公司主张现有技术的证据,只是披露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而非全部,因此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上机公司制造和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伟业公司也不构成侵权。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与在所述贮存滚动条(1)上的绕组相比,位于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绕组具有一较低的密度”不应包含储存滚动条允许2层以及2层以上的布线方式。然而,被控侵权产品在排线间距0.1mm的情况下设置为双层线材,因此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机公司、伟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无需为此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



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对权利要求如何解释以及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体现在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以致在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线材绕组……与在所述贮存滚动条(1)上的绕组相比,位于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绕组具有一较低的密度”的理解上。至于梅耶博格(瑞士)公司上诉主张被控侵权产品软件操作界面具有“层数设置”这一选项,进而推定被控侵权产品储存滚动条可能存在单层布线技术方案。该主张系当事人推断,操作界面及现场勘验均显示被控侵权产品系2层布线,故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就权利要求的解释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同时,专利的发明目的是要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故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发明目的,发明目的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据此,二审认为,涉案专利权要求1中的“以致在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线材绕组……与在所述贮存滚动条(1)上的绕组相比,位于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绕组具有一较低的密度”,不能作为其保护范围。理由为:


首先,现有技术及其缺陷。涉案专利说明书[0008-0012]明确指出现有技术的缺陷在于,切割线材卷绕在滚动条上,在切割使用全程线材在张力下固持,线材之间多重部分重叠卷绕、接触导致线材磨损、断裂,从而减少线材使用寿命,增加生产成本。


其次,本专利的发明目的。针对以上现有技术的缺陷,涉案专利说明书 [0013]段载明,“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该等问题并提供一种防止所述切割线材损坏的线材管理系统。所述线材管理系统应特别地防止由于所述线材在所述等滚动条上的相对移动(线材对线材摩擦/刮擦)的线材断裂。所述切割线材的使用寿命应通过低磨损的线材管理而增加。与现有技术相比低磨损线材管理容许使用相同的线材部分更长。”由此可以确定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或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是要解决上述技术缺陷,克服线材之间的摩擦,防止由于所述线材在滚动条上的相对移动导致线材磨损或断裂,提高线材的使用寿命并因而节约成本。说明书中其他内容也对此进行了阐述。 [0019] 段载明,“该线材管理系统系在切割过程中通过低磨损的线材管理,有效的降低线材断裂的风险,从而增加切割线材的使用寿命。” [0073] 段载明,“需一控制动作以准确地考虑线材在滚动条上的节距以防止所述储存滚动条上所述等绕组彼此接触(无部分重叠)。”


再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以致在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线材绕组……与在所述贮存滚动条(1)上的绕组相比,位于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绕组具有一较低的密度”,与发明目的相抵触,存在本发明所欲克服的技术缺陷。线材之间在滚动条上的摩损有三种:一是一层布线时线材与线材之间并行接触而磨损;二是在多层布线之后,上层线材与下层线材之间存在摩损;三是线材与滚动条之间的摩擦。第三种情形无法克服。在一层平行布线情形下,由于滚动条上有相互间隔的凹槽,线材绕组彼此不会重叠。而在两层以上布线时,线材与线材之间必然相互摩擦而产生损坏。本专利就是要解决线材与线材之间的摩损问题。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以致在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线材绕组……与在所述贮存滚动条(1)上的绕组相比,位于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绕组具有一较低的密度”技术特征,包括两层以上布线情形,存在本专利发明目的所欲克服之技术缺陷。在说明书中也无相应技术手段或方案予以支持说明,故属于现有技术范畴,不应作为保护范围,否则将不适当地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对社会公众不公,也不符合促进创新之专利法立法宗旨。


根据上述分析,由于被控侵权产品储存滚动条线材布线为两层,存在重叠或摩损状况,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不会彼此部分重叠”的技术特征既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等同,故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5、6的保护范围。


一审判决:驳回梅耶博格(瑞士)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合议庭:徐 新 雒 强 薛 荣

二审合议庭:汤茂仁 张长琦 何永宏



来源:江苏知产视野

作者:张长琦  江苏高院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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