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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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第26545297号“小红书 REDeligh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26545297号“小红书 REDeligh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18189号
申请人: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申请人因第26545297号“小红书 REDe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引证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5414179号“红轻 REd 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在先已有“小红书”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小红书”知名度证据;
2、“小红书 REDelight”使用及知名度证据;
3、“红轻 REd Light”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之一“REDelight”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之一“REd Light”仅在其间相差个别字母,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睡衣裤”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赵焕菲
刘浩
2018年11月23日
来源:商评委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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