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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人
原标题:字库著作权侵权之议
笔者检索了国内字库侵权的多个案件,总结此类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字库的性质?是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或程序的文档,还是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二是使用字库字体是否构成侵权及侵权方式;三是字库侵权的主要类型。这三个争议焦点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导读:如果有一天,你的公司收到一份《侵权告知函》,内容大致说你的产品包装、装潢或是你的产品商标标识等所使用的字体涉嫌侵权,发函人要求你和他们的授权代表进行进一步商谈,要么你就字体使用他们的软件付费,要么他们和你法庭见。哦,GOD!使用字体还要付费,你以为遇到了骗子,别怀疑,一般情况下,只要这个告知函符合法律形式,八九不离十是真的!最近,笔者的多个客户就收到了这样的函件,笔者通过本文来分析字库使用的法律风险,希望给大家提个醒,做个参考。
一、国内字库侵权的法律现状及争议
笔者检索了国内字库侵权的多个案件,总结此类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一、字库的性质?是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或程序的文档,还是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二、使用字库字体是否构成侵权及侵权方式;三、字库侵权的主要类型。这三个争议焦点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一)字库字体的性质争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字库字体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或程序的文档,还是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需要具体分析。
目前实务界确定的字库权利目前主要有两种,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美术作品的单个字的著作权。如果涉案字库字体具有独创性,单个字体能够体现一定的艺术性,则可以通过美术作品来保护;如果仅仅是计算机软件指令代码的结合运行的结果,字库整体或单个字体本身不具有独创性,则对字库软件整体进行计算机软件作品保护。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二审纠纷案》【1】中,法院认定:诉争的字库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一种,应当认定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因此其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笔者认为,上述案件中诉争的几款软件字体并没有体现出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本身汉字的笔画及结构确实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设计空间非常有限,如果涉案字库的创作体现了创作空间,对基本笔画(横、竖、弯、勾等)施加了不同的粗细、长短、弧度及笔画之间富有特点的艺术衔接等形态加以改编,符合美术作品的艺术美感和独创性,则可以依据有关美术作品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单独保护。例如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纠纷中【2】就认定方正公司的某款字体符合美术作品的法律特征,可以按照美术作品的标准进行保护。
(二)使用字库字体是否构成侵权及侵权方式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使用字库字体是否构成侵权及侵权方式,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字库字体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权利人的字库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又无法提供证明其并非恶意侵权的合法来源证据,则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涉案字库字体只是计算机软件指令代码的结合运行的结果,单个字体并不构成美术作品,使用人仅仅使用了字库中的个别少量字体,则依据计算机软件侵权判定原则,使用情形不符合“接触+相近似”原则的,不构成对字库计算机软件的侵权。
笔者总结目前的生效判例,得出如下结论:无论字库作品是构成计算机软件还是构成美术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考虑到字库的汉字文化传播功能,相关公众使用该字体的方式是判断是否侵权的一个重要标准。要区分相关公众使用该字库字体是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方式,还是用字库字体用于商业标识如产品包装装潢上、企业商标等宣传方式,如果是前者,则属于正当使用,如果是后者,未经权利人许可,用他人智力成果进行商业性使用则构成侵权。此外,对于字库著作权权,同样受《著作权法》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的限制。
(三)字库侵权的主要类型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字库侵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广告、设计等从业者未经许可整体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字库软件;另一种是经营者并非设计者,仅仅是在自身产品或商业宣传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字库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少量美术字体作品。这两种侵权人群的侵权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对于设计行业经营者来说,其对特殊字体付费使用基本上是明知的,其他行业经营者对字库侵权审慎义务程度没有本领域从业者高。
目前国内的判例中,绝大多数字库侵权人主要是使用字库中的少量字体进行商业性使用。如果字库使用者是通过委托第三方设计、制作,能够提供其不是明知故意侵权的合法来源证据,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字库著作权与其他商品权利的冲突解决
这里的商品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外观专利权、其他著作权、商品化权中的产品包装、装潢等一切可以用汉字表达的商品权利,为什么突出“商品”权利,因为构成侵权有一条重要的标准就是他人使用该字库中具有独创性的汉字进行商业性使用中的商业宣传上,将该汉字形成的表达方式固定在一定的商业载体中,如用在产品包装装潢上、用在企业网站上、用在交易文书上等,必须用于生产经营中的商业宣传中,不然汉字本身带有传播功能,用于日常交往使用,字库著作权受到合理的限制,不能成为文化传播的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2010)民三终字第6号案件中就确认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在其游戏运行中使用上述字体相关汉字并不侵犯北大方正公司的相关权利,因为该两个公司在游戏客户端的中使用上述字库汉字是为了表达游戏内容,并非是用于游戏宣传。
在相关判例中,很多侵权人觉得我已经有了经过法定授权许可的商标权、外观专利权等权利,这些权利通过了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质监局等行政机关的许可或认证,为什么还要判定构成侵权?
这些都与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有关,权利冲突时有发生,但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保护在先权利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如下: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著作权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在先权利”,但是保护在先权利是一种基本原则,在法律实务界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和诸多保护在先权利的司法判例,而且《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以及该法的其他条规定也充满了立法者对该条原则的立法精神。《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也是对在先权利的一种保护。
当商标权、著作权、产品的包装装潢等商品化权与字库著作权发生冲突时,司法保护的重要原则是保护在先的合法权利。字库著作权也有可能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这里合法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著作权权、美术作品著作权等,特别是名人书法构成了字库的作品基础时,进行字库设计需要取得权利人许可。
三、字库著作权侵权豁免法律情形
有些字库使用者并非广告传媒行业的从业者,只是为了自身产品或服务偶然使用了某些字库中的个别字体,是不是收到字库权利人的告知函,就只有掏钱这一条路呢,这里不能一概而论,除了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不构成侵权,还有一些情况不构成侵权,可以豁免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合法来源”豁免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发行者对其发行的复制品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字库使用者从第三方手中合法购买了使用字库字体的服务和设计的标识,可以认定为提供了合法来源。
(二)“权利用尽”豁免
根据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旦将其知识产权产品投放市场流通领域以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其原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排他性权利。凡是合法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的人,均可以对该知识产权产品自由处分。在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中【3】,二审法院认定设计公司购买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使用,为宝洁公司设计产品标识用字,宝洁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制作费,对设计结果的使用亦不侵犯方正公司的权利,依据的就是“权利用尽”原则。
笔者赞同该法院的观点。笔者认为,字库著作权的行使应当考虑该产品的具体主要功能,字库的实用性功能大于其美感功能,如果使用者使用字库仅仅是为了其美感功能,大可以直接找书法界或美术家设计,使用字库工具主要是为了用汉字进行文字表达和传播信息。设计公司购买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使用该产品中的具体单字进行设计,并将其设计成果提供给客户进行后续使用,这一使用方式是商业经营的主要模式,亦是其获得商业利益的主要渠道。如果禁止其实施上述行为,或要求其客户在后续使用其设计成果时仍要取得上诉人许可或二次付费,则对于此类购买者而言,其已经支付了对价,其使用设计成果的目的并不是基于该字库软件,该字库产品对其不具有实质价值,该购买行为亦不会实现购买者合理预期的利益,考虑到利益衡平,综合考量字库的实用性功能,其不应成为文化传播和商业信息传播的限制。
(三)“公共资源”豁免
如果涉嫌侵权的字体属于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表达方式,则字库使用者并不构成侵权。由于汉字本身的字构造、表现形式,对汉字字体独创性设计具有一定限制。利用一些公共资源,如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书法作品、美术作品、其他非汉字公共字体对汉字字体进行设计,没有超出这些公共领域的表达方式、不具有独创性的汉字字体设计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他人进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四、风险提示与控制
对于一些传媒公司、文化体育公司等主要从事设计行业的经营者来说,用一些特殊的字体设计出各种有独创性的作品以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这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是设计人将使用未经许可的字库字体设计完成的工作成果交给客户,这会产生像笔者开头所述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
电脑系统字体说明
尽管有司法判例确认未付费使用某些字库字体用于经营活动侵权,但是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精神,字库软件一般是电脑操作系统预装在各种系统软件中,并没有提示使用者使用这些软件所形成的字体需要付费,很多使用者并没有侵犯字库权利人著作权的故意,字库权利人并没有在软件使用说明中向使用者充分提示这种侵权风险,尽管法律保护合法的著作权,但从保护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建议付费字库软件尽量通过明示方式向一般用户进行付费通知,一般经营者对字体使用的注意义务不易过高。也建议进行字库商业使用时,尽量不要通过非官方网站下载字体,否则很容易涉嫌侵权。
注解
【1】、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655号 民事判决书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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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人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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