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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策略的应用
案号:(2012)民申字第18号
关键词:专利、现有技术、抗辩、侵权
案情简介
案涉专利:专利号为200420109343.3、名称为“液压摇臂裁断机直联式液压控制装置”的发明专利。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电磁阀的连接方式,即“电磁阀的出口直接与有杆活塞的外端相联接”,但并未限定电磁阀的具体结构。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盐城泽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田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盐城市格瑞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特公司)。
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泽田公司,泽田公司诉称格瑞特公司销售的裁断机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格瑞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格瑞特公司承认所生产的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内容相同,但答辩认为泽田公司的专利技术在申请日前就已经公开使用(奇伟公司向永裕公司购得F45裁断机,机器铭牌上的生产日期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奇伟公司提供了发票原件、支票存根原件以及记账凭证原件),依照专利法规定,被申请人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关于涉案专利与F45裁断机的异同,泽田公司在二审中主张F45裁断机的电磁阀部件与专利技术的电磁阀部件不同。
本案焦点在于:格瑞特公司有关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能否成立。关于这一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主要在于:被诉侵权产品中电磁阀的具体结构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
再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电磁阀的出口直接与有杆活塞的外端相联接”,但并未限定电磁阀的具体结构。因此,电磁阀的具体结构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关,亦与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无关。由此认为泽田公司有关被诉侵权产品的电磁阀具体结构与专利产品一致,与现有技术不一致,故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的主张,再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驳回盐城泽田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到的现有技术抗辩策略为专利侵权诉讼中比较常见的抗辩形式。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从我国专利法即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当被控侵权技术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如果被控侵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即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文献或销售的产品)相同或实质相同,则法院将认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律师点晴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一方采用的应对策略通常是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即针对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部门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但是,专利无效程序相对比较复杂,证据的收集比对、以及创造性的判断过程所涉及的工作量比较大,耗时长。
现实中,不乏存在恶意利用已经公知的现有技术申请专利的情况,这种专利申请一旦获得授权,将严重阻碍现有技术的实施。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学会善于运用现有技术抗辩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与采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相比,搜集那些能够证明被控侵权技术为现有技术的证据可能是一种更为高效、便捷的途径。
本案中,格瑞特公司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通过提供有效的现有技术证据F45裁断机,即成功使自己及时地从专利侵权纠纷中摆脱出来。可以说,本案是企业成功应用现有技术进行抗辩的典型案例。
现有技术抗辩在应用过程中通常涉及涉案专利、被控侵权技术和现有技术三个比对对象,那么,究竟应当如何比对才能得出合理的侵权判定结果呢?本案中,再审法院对这一问题也作出了明确。
(1)权利要求不涉及的部分,现有技术比对时也无需比较。
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其中限定了电磁阀的连接方式,即“电磁阀的出口直接与有杆活塞的外端相联接”,但并未限定电磁阀的具体结构。因此,电磁阀的具体结构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关,亦与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无关。
(2)比较对象是被控侵权产品和现有技术,而应避免将现有技术与专利技术方案进行对比。
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了与上述连接方式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而无需考虑被诉侵权产品中电磁阀的具体结构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尽管现有技术中公开的电磁阀包括三个部分,其具体结构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电磁阀有着明显差异,但是现有技术中确已公开将电磁阀的出口与有杆活塞的外端直接相联接。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可见,虽然现有技术抗辩在比对过程中引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仅仅是作为比对的引导,不应因此陷入判断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异同的误区。本案中,泽田公司在二审中主张F45裁断机的电磁阀部件与涉案专利技术的电磁阀部件不同,这就出现了比对对象的错误,从而导致泽田公司在无效的辩论理由中过分周旋,挤占了其它有效答辩理由的提出和论述空间。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制度与专利权无效程序各自独立,各自发挥其自身作用。二者相互协调、配合,有利于避免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覆盖现有技术,侵入公共领域,从而更好地实现专利法保护和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需要注意的是,专利侵权诉讼中基于现有技术抗辩而认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不侵犯专利权,并不是对专利权是否有效的认定。专利权的有效性仍然需要通过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来确认。
来源: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
作者:李湘群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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