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多功能产品”商标使用问题的分析|商标|领先的全球知识产权产业科技媒体IPRDAILY.CN.COM
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多功能产品”商标使用问题的分析

商标
豆豆6年前
“多功能产品”商标使用问题的分析

“多功能产品”商标使用问题的分析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笑冬

原标题:对多功能产品商标使用问题的初步分析


有位网友提出一个问题:“某产品的主功能和附属功能非同一商品类别,如导航仪功能(和导航仪上的时间和日期显示(钟、表、电子万年历),前者第9类,后者第14类,企业在两类别上均注册了同一商标,请问销售该产品是否能够证明在两类别上均使用了该商标?(日常的外包装及广告宣传均只说明导航仪功能。)”


这个问题本身引自“商品的主功能和附属功能”,笔者想把它稍加展开为“多功能产品”商标的使用问题。在技术不断创新的当今,企业研发与市场拓展的着眼点之一即提升产品性能的竞争力。性能关乎使用,使用关乎功能与用途,性能的提升在很多产品上被具体化为功能与用途的多样性,即俗称的“多功能”产品,例如:


本文开篇所指问题中的“具备电子万年历(1404群组)功能的导航仪(0907群组)”;


智能手机(0907群组),具备照相(0909群组)、摄像(0908群组)、音乐播放器(0908群组)、电纸书(0908群组)等功能;


集合了复印机、传真机(0903群组)以及打印机、扫描仪(0901群组)等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闹表收音机(0908群组、1404群组)。


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以上列举的多功能商品,其功能表述词对应的商品没有被《区分表》认定为构成类似。


上述的功能对应的商品之间有可能本就具有一定的关联(却尚未被纳入《区分表》)认定其类似),也有可能是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之后,将两种原本没有关联的产品,以多功能的形式集合为一种产品。上述情况都需要企业针对每一种功能表述对应的商品进行商标注册,但,商标注册之后,却在后续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乃至商标侵权诉讼中,面临举证实际使用的境地,而这个境地也时常因为功能表述词对应的商品的彼此不类似性问题,演变为举证困境。


初步归纳及简要回答


类型一:多功能产品:主要功能确定了用途、明确了商品领域属性,此时附带功能(产品功能),在牵涉商标使用的场合时,能否认定商标在附带功能(产品功能)上存在实际使用?


例证:“具备电子万年历(1404群组)功能的导航仪(0907群组),日常的外包装及广告宣传均只说明导航仪功能。”,如何应对“电子万年历”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的撤三问题。此情形下,笔者个人感觉,此枚商标在“电子万年历”商品上的注册,有一定可能会被撤销。


为了分析这个问题,先行引出最高院曾经就“蓝色菱形立体商标”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辉瑞公司“蓝色菱形立体商标”对“在不透明的包装内部的土黄色菱形图形结合‘伟哥’文字商标”一案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268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由于该药片(被告方)包装于不透明材料内,其颜色及形状并不能起到标识其来源和生产者的作用,不能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此,不属于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此案指明了裁判思路:第一,在现阶段,“售后混淆”不属于我国商标法所指的混淆情形。第二,强调商标的使用是要具有“商标法之法律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标志的出现,不等同于商标的使用,后者的实质应当回归商标的本质“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


再进一步思考两个问题:第一,平日里总说的,判断商品类似与否需要考虑的“功能、用途”,这两个词汇之间有没有区别?功能指向产品所能发挥的作用,用途指向产品应用的领域和范围。笔者个人的观点是,在商品的功能与用途之间,根据“用途”的区分,是对消费者群体进行的第一步的大范围的区分(一部分消费者需要用于确认日期和时间的商品,而另一部分消费者,需要用于在交通过程中不迷路的产品);而“功能”是在同一拨消费者的内部,进行的(在第一步用途区分已经进行完毕之后的)细致的层级区分(这种区分,常常是为了提升原有用途消费者的在已经购买了商品之后,实际使用商品的舒适程度。例如,准备购买防止迷路的导航仪的消费者,还想让这种产品锦上添花,顺带告诉他日期和时间)。


第二,主要功能与附属功能的区分点,在哪里?笔者个人的理解是,主要功能基本上将/应建立产品的用途,并且主要功能形成了商品价值的主要部分。再进一步大胆设想,主要功能的价值越大、附带功能的价值越小,则附带功能指向的商品上注册商标,被认定为“未作为商标实际使用”的可能性就越大。


导航仪与电子万年历的用途不同,消费者对上述两种商品的消费诉求不同,准备购买导航仪的消费者,基本上不会去转而去购买电子万年历。而只是为了买一台确认日期与时间的商品的消费者,基本也不可能基于这样的诉求,去购买一台导航仪当做电子万年历使用。这样两个原本独立、互不相关,被《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认定为非类似的商品项目,在生动活跃的市场,被二合一了。


为什么例证中的情形,可能不构成在“电子万年历”上的实际使用:“具备电子万年历功能的导航仪”,其用途是导航仪,其主要功能(商品价值的主要部分)是导航仪,在网友问题中,也强调该导航仪“日常的外包装及广告宣传均只说明导航仪功能”。在这个例证中的“电子万年历”,基本上只能出现在该“导航仪”商品已经销售完毕之后(如最高院“蓝色菱形立体商标”案中所述的“售后”)、在使用过程中才会呈现的功能。而当销售已经完成之后,电子万年历这种功能实现的时候,商标面对消费者并发挥识别作用的过程,进行完毕了。此时,很难说,该商标针对电子万年历这种商品发挥了识别作用。


类型二:多功能产品,主要功能确定了用途,但附属功能(产品功能)在产品价值中所占比重已经接近主要功能,甚至成为左右消费者购买选择的因素,此时,在牵涉商标使用的场合时,能否认定商标在附带功能(产品功能)上存在实际使用?


例证:智能手机(0907群组),具备照相(0909群组)、摄像(0908群组)、音乐播放器(0908群组)、GPS(0907群组)、游戏机(2801群组)等产品功能。


对比《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之2013文本与2014文本,可以看到第9类0907类似群项下的多了一个商品项目——“智能手机”。尼斯编码090719号商品为“smartphones”,这个商品在中国被翻译为“智能手机”,而非“智能电话”。“手机”一词显然更符合中国消费者的语言习惯,它早已流行很多年。但十几年前叫开的名词,在今天看来颇具先见之明、很是符合实际。现在的“手机”功能如此之多,准确地说,真是“手里拿着的多功能机”。


智能手机除电话通讯之外的产品功能早已非常强大,各大手机厂家也将研发与技术提升的重点放在了产品的“电话功能”之外的产品“附属功能”上,市场所需早是清晰呈现的趋势。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关注的重点常常不是手机的通话质量,而是它的照相功能、上网功能等。甚至于,手机的照相功能,已经从“功能”范畴被提升至“用途”范畴:各大旅游景区,越来越多地能够看到人们用手机、而非照相机照相。又例如,在地铁上带着耳机听音乐的人,兜里放着的很多都是手机,而非专门的音乐播放器。


然而,这样一种“手里拿着的多功能机”却“孤零零”地呆在0907群组,与0908、0909等等类似群都不构成类似,为什么“智能手机”被间接地被强调与“照相机”、“摄像机”、“音乐播放器”、“游戏机”等产品均不类似?其中的深层原因值得分析。也许是为了保护商标资源,防止一家企业,利用一种产品,取得可能加速商标资源枯竭的过于宽泛的保护?


但是,当一种产品上的价值格局以及消费者对其消费诉求有更新的时候,往往也意味着有关产品的市场(商标所在的市场)发生了格局更新。例如,当智能手机配备了强大的音乐播放器功能之后,单独的音乐播放器产品的市场势必相对缩小,从业者主体的缩减同样意味着就专门的音乐播放器领域,主张权利的主体数量缩小,商标权的资源空间也自然会被释放很多。此时,对智能手机(消费者眼中的音乐播放器),拒绝给予其针对音乐播放器领域里的保护,其实是与现实的市场状态以及消费者的认知存在出入的。


对于“智能手机”厂家而言,他们有可能采用综合表述其产品名称的方式,以达到使其商标针对多个类似群组的商品获得保护的目的。试想,一家智能手机厂家的广告是:您看到的是不仅仅是一部智能手机,更是一台照相机、一部音乐播放器以及一个游戏机……。这个时候,又该如何界定该商标在“照相机”等商品的使用问题?


又例如,苹果曾经的IPHONE6手机的包装盒子上,除了“IPHONE”商标外,并没有印刷任何有关商品种类的信息。其产品的包装盒正面,完全就是一片空白。在包装上并未专门向消费者突出“智能手机”的情况下,又怎么能说,这个白盒子里装的,只是手机,而不是照相机或者音乐播放器呢?


“多功能产品”商标使用问题的分析

上图:苹果iPhone 6包装盒照片(图片来自于网络)


对于“智能手机”这样的产品而言,围绕其使用以及应对诸如撤三这样的案件,以下几点因素不应忽视:其一,重视对于商标本身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分析以及举证。其二,应当积极主张有关商品的类似性,通过商品的类似性,使其在关联的诸如照相机、音乐播放器等产品上的有效注册,本身,当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较强显著性的情况下,有关商品的类似性,有可能基于个案特征(个案的商标因素)而得到有利于注册人的商品类似结论。同时,当商品的主要价值次要价值发生格局更新的时候,企业或应及时厘清其产品的价值构成格局,调整商品名称的表述方式,以使其表达与商标注册表述的商品项目,形成更好的对应关系。


类型三:多用途产品(多种“主要功能”),在牵涉商标使用的场合时,能否认定商标在其各个用途与多种功能上存在实际使用?


例证1:“数码复合机”(或“多功能一体机”)的机器,具备“复印机、传真机”(0903类似群)以及“打印机、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0901类似群)功能。


例证2:“收音机闹表”,既是一台收音机(0908类似群),同时也是一台闹表(带有表盘或数字显示等明显的闹表外形特征,1404类似群。)


在例证1中,复印、传真、打印、扫描,每一项均为这台机器的主要功能,实质亦指向了不同的使用目的、不同的用途。并且,复印机、传真机与打印机、扫描仪,在《区分表》中没有被认定为具有类似性。此种情况下,用“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中的任何一种作为商品的名称,都难以做到准确描述这种产品,于是企业使用“数码复合机”或“多功能一体机”这样的名称以作统筹化表达。然而“数码复合机”或“多功能一体机”是《区分表》所没有的。企业的商标注册的指定商品项目,也基本上会被表述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


假如这家企业的“数码复合机”或“多功能一体机”商品的商标被他人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或者在应对侵权的维权中,被要求举证证明商标在“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商品上的实际使用,那么该企业举证材料之商品表述“数码复合机”或“多功能一体机”,能否被认定为是适格证据?


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构成实际使用”。“数码复合机”、“多功能一体机”等诸如此类的商品名称,表达了这是一种多用途、跨领域的产品之意,而这种产品的性质、其用途(主要功能)、消费者对其购买的需求,分别符合“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的商品定义。这种情况,认定其构成实际使用,大约是比较合乎情理的。


“数码复合机”或“多功能一体机”这样的表述终究有可能就商标的使用问题产生争论,因此,企业应尽可能地在产品的外包装上、销售环节中,找到合适的方式表述一下“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这样的(符合《区分表》要求)的名称。法律保护与市场拓展,都应被充分关注到。


如果有可能,在表达商品名称的时候,尽量对多用途(多种主要功能)进行完整准确的表述,这一点,在有关商品的名称不是特别复杂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做到,例如,例证2中的“收音机闹表”或者“闹表收音机”。这样表述的产品名称,应该可以有效支持、证明商标针对“闹表”以及“收音机”的实际使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笑冬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多功能产品”商标使用问题的分析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cn 中文网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豆豆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4690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20637.html,发布时间为2019-01-02 09:17:48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