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老师利用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编写了一本数学教材,并将专有出版权授予某出版社出版为单本教材。双方签订的出版合同中约定了书名、书稿使用方式、印数及稿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待教材出版后,出版社发现这本书很受欢迎,于是未经陈老师许可将这本教材做了体例上的修改后,纳入该出版社出版的系列教材中,印刷了1万套,后又加印了2万套。陈老师认为出版社的这种行为严重超出了出版合同约定的范围,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于是起诉出版社侵犯著作权,要求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法院考虑到教材本身的质量和知名度,以及出版社为了符合系列教材的统一标准修改了陈老师作品的体例,侵犯了陈老师对作品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即修改权,加之出版社大量多次加印的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判决支持了陈老师索赔的1万元精神损失。
律师点评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当事人经常提出索赔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侵权法理论,只有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时才会赔付精神损失,在著作权案件中也只有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严重损失,且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权利人所受精神损害时,才会判赔精神抚慰金。
如侵权行为只是侵犯了著作财产权,权利人无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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