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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知识产权新规!
今天是2019年第一天,新的开始。小编将带你盘点一下即将在2019年施行的知识产权新规。
国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
最高院统一审理专利等二审案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五、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全国人大网)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和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的相关会计信息披露。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下列知识产权(含未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1.知识产权的应用情况,包括知识产权的产品应用、作价出资、转让许可等情况;
2. 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专利交叉许可等;
3. 处于申请状态的知识产权的开始资本化时间、申请状态等信息;
4. 知识产权权利失效的(包括失效后不继续确认的知识产权和继续确认的知识产权)披露其失效事由、账面原值及累计摊销、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以及知识产权失效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
5. 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专利代理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从专利代理执业准入、执业规范和服务监管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全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质量,提升专利工作水平,支撑本市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们对《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2017〕6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2日
《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试点方案》,同意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促进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将专利等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该决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法院网)
商标局:2019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2019尼斯分类第十一版文本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9文本。现将2019文本修改内容予以公布,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申请日为2019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原版本。以尼斯分类为基础,我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修改内容一并公布。(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18年12月24日
中韩两局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启动联合检索试点(CSP)项目
根据中韩两局局长在2018年10月30日签署的《第24次中韩两局局长会议会谈纪要》,两局将于2019年1月1日启动中韩联合检索试点(以下简称CSP)项目,为期两年。两局计划共接收400件CSP项目请求。
在CSP项目中,针对通过巴黎公约路径向两局提出的同族申请,中韩两局审查员将分别进行检索并交换检索报告,之后各自独立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完成审查。该项目旨在提升中韩同族专利申请的审查质量,更好地服务于两国申请人。
项目启动后,申请人可向中韩两局分别提出参与CSP项目的请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CSP项目请求的具体要求请参见《中韩联合检索试点(CSP)项目申请人指南》。(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最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规定”(2019.1.1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细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落地见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获通过 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今后,企业或者个人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将永久性禁止承接政府投资项目。12月27日,《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在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通过,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旨在建立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深圳创新驱动发展营造更好法治环境。
国外
瑞士全新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自2019年1月1日起,瑞士将实施新的《国家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指南》。
届时,那些进行儿科医药产品研究的企业可在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IGE)申请延长普通的补充保护证书(SPC)或儿科药品SPC(如果不存在普通的SPC)的保护期限。
IGE已将相关的法律修订内容整合至了新的《国家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指南》(仅存在德语和法语版本)中。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变更如下:
●新指南的第13章不仅涉及到了普通药品以及植物保护产品的SPC,同时还对儿科药品SPC的授予流程作出了规定。
●新指南中的第14章对儿科药品SPC授予流程的具体细节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新的指南还包含了一些形式上的变化。
此外,第11.4.2章节还进一步列出了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来源的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在2018年10月,IGE根据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第4A_576/2017号的裁决对指南进行了更新。
该知识产权机构对SPC的授予程序以及第13.2.1章进行了调整。(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日本内阁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 扩大网上使用
据日媒报道,日本政府近日在内阁会议上通过了旨在扩大网上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是将书籍进行电子数据化,让在网上可搜索含特定词汇的文章的服务即使未获著作权所有者许可也能实现。新法拟于2019年1月1日实施。
报道称,目前海外已有提供搜索服务的公司,但在日本国内因《著作权法》有禁止擅自复制作品的规定而不被允许。若完成修法,预计将能显示含关键词的书籍列表,寻找所需文献会变得更方便。
此外,修正案中还写入新制度,即学校在通过网络向学生发送用作教材的书籍和照片时,若向作为办事窗口的团体支付补偿金,便无需获得著作权所有者的许可。关于软件,为找出网络攻击方面的弱点进行复制也将合法化。(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加拿大《商标法》修正案将于2019年6月17日生效
众人期待已久的加拿大《商标法》修正案将于2019年6月17日生效。届时,加拿大商标实践将发生重大变化。
始于2014年的《商标法》修正案旨在让加拿大加入五大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其中包括《马德里议定书》《新加坡条约》和《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一些重大变化如下:申请人必须使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尼斯分类》,因此,申请人必须按类支付注册费,以此取代现有的一次性支付250加元申请费的做法。鉴于费用将大幅增加,立刻提交涵盖多个类别的申请值得一试,以免申请费上涨;申请人无需在提交申请时明确首次使用日期,注册不再需要使用声明(新申请和未决申请皆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加拿大的从业人员预计这将导致更多的商标流氓和抢注者在加拿大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有报道称,2017年,申请人向加拿大提交的商标申请量大幅增加,这些申请覆盖《尼斯分类》的45项分类;即使一份申请中的某些商品或服务的鉴别存在疑问时,分类注册也可让申请人掌控申请的注册速度;尽管申请费和续展费将增加,但政府注册费将取消。申请费为:第一类330加元,每增加一类另缴100加元。续展费为:第一类400加元,每增加一类另缴125加元;加拿大商标注册的期限将从现有的15年缩减至10年(现有注册15年的保护期不变);加拿大将正式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意味着申请人在向WIPO提交的国际注册中可指定加拿大。
鉴于这些重大变化将对加拿大商标注册和执法程序产生影响,重要品牌是时候斟酌加拿大注册策略了。扩大现有注册商标的保护以防止商标流氓和抢注者发起攻击是首要任务,同时还应考虑在费用调整规定生效前提交涵盖多个类别的申请。(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官费
自2019年1月1日起,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BOIP)的官费将普遍提高1.5%。
但是,外观专利的著录项目变更和转让登记的官方费用没有变化。另外,外观专利每张图片的公告费将取消。(来源:集佳知识产权)
欧亚专利局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官费减免政策
2019年1月1日起,欧亚专利局(EAPO)对于其成员国内注册的法人将实行官费减免政策。
对于国家科学教育组织,专利费将减少70%,所有其他在其成员国内注册的法人将享有10%的折扣。之前,欧亚专利局对于自然人的折扣没有变化,依然是成员国居民享有90%的减免,非成员国居民享有50%的减免。该官费减免政策适用申请提交费、上诉费、实审费、专利授权费、修改费、期限恢复费以及权利转让费。(来源:集佳知识产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柚子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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