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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杨志欣 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原标题:浅谈中美欧外观专利审查制度之异同
随着贸易全球化发展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在欧美地区的专利申请量不断增长,由于欧美地区的专利保护制度与我国不尽相同。本文针对中国、欧盟以及美国的外观专利申请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关于外观的定义以及保护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第2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得出,要取得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首先产品要适用工业应用;产品的性质具有客观存在性及稳定性,像水、气类物质不具备产品的稳定性,无法作为外观设计的产品。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十年。
2、《美国专利法》外观设计第17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制造品的新颖的、独创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者,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可见,在美国获取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即:第一,此外观设计必须是就产品而作出的发明,包括产品的形状,表面装饰,或者形状与装饰的结合;第二,此外观设计必须是装饰性的,排除功能性;第三,此外观设计必须具备新颖性,换言之,同其他同类设计相比,它必须有一定的外观的改进,而且这种改进不能是“显而易见”的。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自核发证书之日起14年。
3、欧洲外观专利法第4条规定一个设计如果是新的且具有与众不同的特征,则应该得到保护。
欧盟外观设计保护分为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与非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两种制度:
a)注册制欧盟外观设计,是指取得注册的申请人获得在欧盟范围内排他性使用该项外观设计的权利。注册制外观设计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后可延展4次,每次5年,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
b)非注册的外观设计,指任何外观设计不需注册,可以自动获取保护,但是此种保护只能阻止他人故意抄袭外观设计,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独立创作完成的相似的外观设计。其保护期限为3年,从外观设计所有人在欧盟范围内向公众披露该项外观设计之日起算。非注册制外观设计在公开后12个月内可改申请注册制外观设计。
2001年12月12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欧共体外观设计法令》该法令试图建立一套覆盖整个欧盟领域的统一的外观设计保护体制,统一欧盟各国对外观设计保护的标准。该法在欧盟的所有成员国内实施,并且要求各成员国在注册标准上保持一致。
二、关于外观申请文件的准备以及审查制度:
1、申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我国外观专利申请采取仅进行形式审查,并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方式,因此审查周期较短。
2、美国外观设计申请文件应当包括说明书和附图,其中,说明书包括关于附图说明和一项权利要求。从内容看,附图说明类似于发明申请文件中对于附图的简要说明,此外附图说明还可以包括对图中所采用的虚线的说明、省略图片的说明等;权利要求类似于中国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关于设计要点的说明;附图一般应包括立体图(展开图)和六面视图,六面视图的尺寸比例必须一致。
针对美国外观设计申请中的附图,通常以黑白线条图的形式提交,除非彩色图或照片是绝对必要的。在附图中,为了清楚地体现产品的轮廓,一般需要绘制阴影线(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在递交申请的时候没有绘制阴影线,后续再添加阴影线一般会被认为是修改超范围的)。
其中,例如针对美国外观申请中的黑白实物图片,美国法条1.84附图标准(Standards for drawings)中关于黑白照片的规定,如果照片是说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唯一可行的媒介,审查局将接受实用和外观专利申请中的照片,例如电泳凝胶,放射自显影,细胞培养(染色和未染色),组织学组织横截面(染色和未染色)。。。等。
美国容许对产品的局部设计提交“部分设计申请”即要求保护的部分使用实线绘图,而不要求保护的部分使用虚线绘图;此外,虚线还可以是用于指示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应用环境。中国外观设计制度不保护部分设计,因此通常不容许使用虚线绘图,也不容许申请文件中出现阴影线。
此外,同一美国外观专利申请中可以有多个实施例,以展示多个具有同一创造性概念的实施例,即几个实施例展示的设计之间根据显而易见型重复授权的规定并非可专利性区别的。根据上述规定,在同一申请中包括多个实施例,如果多个实施例之间是存在专利性区别的,则根据限制性规定(restriction)需要在多个实施例中进行选择。
美国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标准是随着外观设计的发展,在不同的案件产生的问题而不断变化的,首先是普通观察者法和新颖点法,普通观察法主要是从普通消费者观察的角度来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是否具有相似性,一旦普通消费者在外观的认知上达到了混淆视觉的效果,那么就构成侵权。
3、欧盟外观设计申请文件应当包括至少一项外观设计,并允许在同一件申请中包含至多99项处于Locarno分类中同一大类下的外观设计,针对每一项设计需要提交至少1张、最多7张JPG格式的图片或照片。
欧盟在进行外观设计申请时,也需要考虑是否进行部分特征的保护,即“部分设计申请”,允许图中有虚线或阴影线等。
欧盟外观设计申请仅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内容为是否满足递交申请的形式要求(包括:图片表示的内容是否符合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否存在图片展示的特征不一致的问题),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外观设计申请,即进行注册并公布,因此从申请到获得权利的时间周期较短。
综上所述,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由于要经过实质审查,因此已授予专利权的外观专利普遍比我国与欧盟的外观专利要稳定,但是审查周期较长。上述各国或地区的外观设计申请的规定各有特色,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
参考文献:
[1]高雪莲.中美两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比较.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11).
[2]DaiMuskej. 欧盟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介绍[J].电子知识产权,2004(4): 29.
[3]李明德.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J].外国法译评,1998(1): 77.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杨志欣 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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