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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剑锋 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原标题:知识产权维权,目的就是为了钱吗?
有关知识产权维权律师在法庭上被围攻殴打的新闻偶有发生。2017年10月11日,五名被告人在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结束后,诉讼参与人阅读庭审笔录期间,大闹法庭,殴打诉讼参与人,且不听承办法官制止,继续追打诉讼参与人,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这五名被告人日前被判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摘自:荔枝新闻)
那知识产权的维权律师,岂不是很高危?
作为知识产权的维权律师,经常要在法庭内外,不可避免地要与被告及其相关随行人员面对面。不同的被告在遇到本人的时候,会有多种不同的态度:有一些被告素质比较高,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是违法的,态度会非常好,一般会陈述自己的生活和经营上的困难,也会认真地跟维权企业以及维权律师道歉,请求原谅和和解,以减少赔偿数额;有一些被告会矢口否认存在着侵权行为,想方设法地逃避责任,百般推诿,不断说更多的谎言去掩盖之前的撒谎行为;有一些被告破罐破摔,对于维权企业和维权律师,采取责备的态度,恶意中伤;还有的被告素质比较低劣,目中无人,甚至当庭辱骂法官、维权企业和维权律师。
记得在2017年,一家注册资本上千万的企业,开办的一家两层楼、几千平方米的巨型超市里面,大量销售从汕头地下黑心加工厂进货的黑心冒牌侵权月饼给市民,被我们发现并告上法庭。该被告在法庭上对于其侵权行为直言不讳,并用威胁的语气对主审法官和律师说,这月饼你们吃了吗?吃死你了吗?态度非常非常恶劣和嚣张。更有一次,某地两被告纠集社会上的不良人员,到本人律师事务所闹事,恐吓、威胁和推打律师和工作人员长达两个多小时。
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的关系非常微妙。你可知道,本人在法庭内外被对方问得最多的,通常是那三个问题?本人一向主张有话好好说,针对以下三个典型“误解”的问题,给大家讲讲道理,请你看对不对。
问题一:你们就是职业打假,目的难道不是为了钱?
知识产权的维权律师与职业打假人有本质上的不同。
那首先我们给大家说一下什么是职业打假,其实职业打假是一种以赚钱为目的的打假行为,很多人利用职业打假作为一种职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用商家销售有问题、过期的食物、药品等商品的漏洞,然后通过诉讼,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所以,职业打假人在市场寻找侵权商品的时候,一般并没有明确的目标,并不会针对某一企业的商品来进行维权。他们也并没有得到相关被侵权企业的授权,所得的利益并不是归于被侵权的企业,而是归于职业打假人本身。
对于职业打假行为,无论是国家的执法部门和诉讼部门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这种行为都不是完全支持的,因为它是以盈利为目的。具体体现为,如果职业打假人被法院查实其是以索赔为目的而采用明显不合理的购买和恶意诉讼行为的时候,法院很可能只会支持让商家给职业打假人的购买行为退还购买费,而不会支持其高额的索赔诉求。
下面再给大家说一下,什么是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维权并不是以赚钱为目的,而是根据国家对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护,从净化市场,保护权利人创新文化的目标出发,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打击。知识产权的维权律师所针对的并不是市场上任意的问题产品,而是首先接受了维权方的委托,在得到相关维权方的授权之后,从维权方的授权出发,在市场上专门寻找与维权方权利相关的侵权行为,然后对其进行打击。所以知识产权维权律师在寻找侵权行为时,是有明确目标的,而且维权所得主要是对维权方受到侵权损害的赔偿,目前有大量的维权方,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在维权上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他们在维权上付出的成本有时会远远超过他们通过维权诉讼所能获得的赔偿。
(图片来自:东莞阳光网)
对于知识产权维权,我国从上至下都是高度重视和高度支持的,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在2018年8月,李克强提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春天已经到来。各级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现一起就会严惩一起,判罚的力度越来越大。
问题二:你们靠打官司牟利,我卖十几块钱的东西为什么要赔几万?
通过知识产权打官司,其实是维权方没有其他办法才迫不得已最后采用的办法,一个企业进行一些发明,或者是实用新型的创造和研发,往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物力和人力,有时候要好几年的时间,有时候研发多样的产品只有其中的一项能够获得成功,这其中所付出的艰辛,是外人难以理解和想象的,但是,一旦企业的产品获得了专利,向市场公开其主要的技术秘密之后,社会上大量的不良商家就会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侵犯,进行大量未经权利方许可的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导致权利方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巨额研发成本得不到经济补偿,对于从事创新的企业来说就是致命的伤害。
举个例子:深圳一家企业,付出了巨资研发了一款实用新型专利,是一款以可折叠、可旋转的一体式自拍杆。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智能手机的拍照功能也越来越强大,绝大部分的人在出行的时候不再需要携带沉重的拍摄装备,而只需要带一台智能手机,就可以随时随地对于身边的事物进行拍照,而且很多智能手机拍出来的照片的效果,丝毫不逊色于专业的摄影装备,但是智能手机只能够由摄影者拿在手中进行拍摄,对于摄影的角度以及能够涉及的范围,都是有很多限制的,而以前对于智能手机拍照进行固定的装置往往比较笨重,一般由一个三脚架支撑在地上,这个三脚支架在出行的时候基本是难以携带和很不方便的。这家深圳的企业研发的这种自拍杆,非常的轻巧,整个自拍杆有夹持装置,将智能手机夹持在自拍杆的末端,自拍杆末端有载物台,载物台上方有可夹紧手机的伸缩装置。自拍杆伸长的时候,可以由拍摄者将自拍杆的一端握在自己的手掌中,而手机通过自拍杆的延伸,可以通过进行各个角度更加方便的拍摄,而在自拍杆不使用的时候可以折叠并收起来,载物台和夹持装置可将手拍杆及伸缩杆容置在对应的凹槽里面。自拍杆可放在随身袋子里面,非常的小巧、轻便和灵活,极大地方便了所有使用手机进行拍摄的人,可以说其市场空间和受益的人群是非常巨大。
这一小小的实用新型的发明也对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假如中国使用手机的人,里面有两三成的人购买了这款自拍杆,它的市场需求量极有可能是数以亿计。这款自拍杆在被侵权之前,与多家大型通讯企业(如:华为、小米、OPPO)和大型超市合作,一款自拍杆市场售价从80多元至200多元,其商业价值和利润保守估计上百亿元。
(图片来自:小米官网)
可是由于这款自拍杆的实用性很强,一推出市场立即就被大量的不良商家纷纷仿冒,仿冒品的价格非常的低廉,很多仿冒品的价格在15元到68元之间,如此导致这款自拍杆的正品几乎是无人问津,难以销售。企业原来保守估计上百亿元的利润现在几乎归零。迫不得已,该企业走上了知识产权的维权之路,通过维权律师的努力,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打击了约两千家侵权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但是法院平均的判决数额相对比较保守,该企业通过诉讼能够得到的赔偿款,总共也只有可怜的几千万,仅能勉强覆盖维权的成本。通过这个例子,你们就能够明白,维权方并不是靠打官司盈利,你们销售十几元的侵权产品,对于创新企业的伤害是非常巨大的,所以判赔几万并不能弥补对企业经济造成的经济,判赔数额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
问题三:你们为什么不告生产商、经销商,而只告小销售(零售)商?
提出这个问题,纯属是因为误解。说实在的,作为维权方和维权律师,我们何尝不想告生产商和经销商?对于生产商、经销商,我们是发现一家打击一家,坚决予以严惩,绝不手软。
但是很多小销售商或者零售商,他们在进货的时候并没有按照产品质量法所要求,产品没有正规包装,并没有任何的进货凭证、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发票收据等证据,并没有循正规渠道来进货,而是从其他的不法商家里面去进行进货的,所以他们的进货渠道是完完全全不清晰的,而在这些侵权产品上面,并没有任何生产厂家或者是经销商的信息,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三无产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名和厂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图片来自:搜狐新闻)
对于小销售商和零售商销售的这些三无产品,这些三无产品根本没有合法来源,我们根本没有生产商或经销商的信息,无法对上游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进行打击,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只能起诉能够发现的销售商和零售商的原因,并不是我们不想起诉生产商和经销商,而是没有办法以及找不到厂商和经销商的原因。
而且,销售三无产品,本身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图片来自:中国新闻网)
综上可知,知识产权维权并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保护我们国家的企业创新文化,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事情。当前世界各国都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这是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融入世界经济的紧迫需要,也是中国经济实现转型升级向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功在千秋。知识产权维权律师,我们选择的是一条充满荆棘的路,但这一定是一条不断向上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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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剑锋 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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