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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拒执罪规范指引》与“来电vs. 街电”案的诉中禁令裁定

法律
豆豆7年前
广东《拒执罪规范指引》与“来电vs. 街电”案的诉中禁令裁定

广东《拒执罪规范指引》与“来电vs. 街电”案的诉中禁令裁定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罗滨

原标题:广东《拒执罪规范指引》与“来电vs. 街电”案的诉中禁令裁定


9月11日,广东公检法发布了《拒执罪规范指引》。9月7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中,来电公司提出的诉中禁令申请作出了裁定。《规范指引》的发布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来电 vs. 街电”案中作出的诉中禁令裁定有什么意义呢?


广东省发布《拒执罪规范指引》


9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粤高法发2018[3]号)(下称“《规范指引》”),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规范指引》,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院将会把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符合自诉条件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通过放宽自诉案件的“入口”,为申请执行人提供更顺畅的救济渠道。


《规范指引》明确了被执行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可以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十三种情形,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的五种情形,并特别明确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刑事立案标准,即:一般按自然人达到2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掌握,或者以低于市场价值50%以上转让财产。


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难”问题,不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恶劣影响。为此,最高院和人大常委会曾先后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山东、浙江等地也分别发布过关于拒执罪的相关意见、规定。


知识产权案件执行也很“难”


随着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长。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性质、侵权行为的隐秘性、执行标的“财产”和“行为”的双重性,以及被执行人跨地域等特点,导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案件也同样存在判决、裁定的“执行难”问题。


比如:2009年底,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晶源)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和美资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一案,原告武汉晶源历经8年艰难诉讼后终于获得胜诉。但是在判决9个月后,武汉晶源却接连收到暂缓执行通知书,而且并未提及“应当暂缓执行生效判决的事由”。


在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抄袭案中,在2015年12月终审胜诉后,关于判决中“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经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被告直到2018年4月才履行。


“来电vs. 街电”案的诉中禁令裁定


就在广东《规范指引》出台前的9月7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刚刚对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电公司)诉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街电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中,来电公司提出的诉中禁令申请作出了裁定。


本案中,来电公司起诉街电公司和永旺梦乐城(广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旺梦乐城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并提出了禁令申请,请求先行责令“街电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害来电公司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永旺梦乐城公司停止使用行为”。根据双方举证及听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街电公司有制造、使用被诉产品的行为,永旺梦乐城公司有使用被诉产品的行为,在对“不采取有效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审查后,对来电公司提出的先行责令街电公司、永旺梦乐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予以支持,并裁定:街电公司收到裁定之日起停止制造、使用侵害来电公司专利权的产品;永旺梦乐城公司收到裁定之日起停止使用侵害来电公司专利权的产品。


《规范指引》对本案诉中禁令裁定的适用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要件主要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客观要件是被执行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表现为必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本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裁定具有执行内容且一经送达即生效,符合《刑法》第313条规定;街电公司和永旺梦乐城公司均参与本案的诉讼过程,为本裁定的被执行人,知晓裁定的执行内容,符合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此外,鉴于裁定内容是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特定行为义务,即“街电公司停止制造、使用侵害来电公司专利权的产品,永旺梦乐城公司停止使用侵害来电公司专利权的产品”,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


那么,如果街电公司和永旺梦乐城公司有拒不执行的行为,其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关键在于对“情节严重”的认定?


在《刑法》第313条的法律适用过程中,认定“情节严重”一直是一个难点。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即使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广东《规范指引》第二、三条采取了明文列举与兜底条款的形式分别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结合本案裁定内容,如果街电公司和永旺梦乐城公司通过“采取积极作为”的方式拒不执行裁定,表现出主观恶性和反社会性,出现诸如第二条第四款、第九款、第十款和第十一款等情形,发生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或拒不执行行为的后果严重程度达到第三条所列各情形,则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会把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此外,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或者向执行法院申请立案。但是,如果街电公司和永旺梦乐城公司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拒不执行裁定,则不适用《规范指引》。


此次广东省发布的《规范指引》,对司法实践将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对该地区知识产权纠纷中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亦将有所裨益。但是,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尚需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特点,建立更有效的执行机制和更有力的执行对策,以更好的保护创新成果,促进创新发展。



参考资料:

1、《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3、《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情节严重”》

4、《三方面准确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行为认定标准》

7、《广东公检法联合出台办案指引规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办理工作》

8、《涉外专利侵权案执行难中国创造,遭遇维权尴尬》

9、《对知识产权案“老赖”说不》

10、《论知识产权的强制执行》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罗滨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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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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